【发文字号】:法释〔2024〕3号

【时 效  性】:Label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法律/法律解释

【实施日期】:2024/03/0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释〔20243

 

2024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