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58号

【时 效  性】:Label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署/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2022/07/31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2731日海关总署令第258号公布 自2022731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5110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19851213日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根据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673日海关总署〔1986〕署货字第67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200312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根据200512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1号、201011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23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6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312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7号公布、根据200512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2号、201011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23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7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6830日海关总署令第151号公布、根据201011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930日海关总署令第224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928日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公布、根据201011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