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熊思,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熊思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10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本区高行镇行南路XXX号XXX楼宿舍,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雷某某放于桌上的手提包内人民币3,850元。

2、2017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至上述地点,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床头黑色塑料袋内人民币1,000元、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于床头柜内共计价值人民币16元的金色项链3条、金色手镯1个(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3、2017年11月2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再次至上述地点,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薛某某背包内人民币120余元。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某因本案第三节犯罪事实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两节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雷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薛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系自首,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倪建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