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10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本区高行镇行南路XXX号XXX楼宿舍,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雷某某放于桌上的手提包内人民币3,850元。
2、2017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至上述地点,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床头黑色塑料袋内人民币1,000元、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于床头柜内共计价值人民币16元的金色项链3条、金色手镯1个(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3、2017年11月2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再次至上述地点,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薛某某背包内人民币120余元。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某因本案第三节犯罪事实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两节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