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郑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XXX号堆场内施工时,趁无人之际,指使施工人员用挖机将被害人邓某某堆放在场地上的铁筛网(重2,619公斤,价值人民币2,933元)窃走,后予以销赃。

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某、朱某、孔某某、刘某某、花某某、庄某某的证言、视频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过磅记录、相关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泰忠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