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北京玖创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玖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西坨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加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民,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文静,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同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玖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7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玖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民及被上诉人北京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玖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履行合同、恢复用电;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我的厂房是根据村级工业大院工程项目需要建设而成,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邱新民已就此另案起诉,在该案尚未审理判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迳行认定涉案房屋违反强制性规定缺乏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对方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采取终止供电措施并无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不能因违约的理由而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属于格式合同;3.我方要求恢复供电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被告辩称

北京电力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玖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决北京电力公司按照《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1018690795)约定向玖创公司履行供电义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5日,玖创公司(用电人)与北京电力公司(供电人)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地区办事处西坨村;用电人共有1个受电点,用电容量250千伏安;玖创公司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1台;供电人由牛湾变(配)电站,以交流10KV千伏电压,经出口楼自庄路开关送出的架空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玖创公司受电点供电;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若争议经协商和(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诉讼: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电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33号。合同签订后,北京电力公司依约向玖创公司供电。

2017年7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向昌平供电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昌平供电公司:根据规划局规(昌)执函【2017】316号,经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西坨村北的集体土地上邱新民建设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了推进拆除进展需马池口供电所配合停电工作。2017年7月12日,北京电力公司对玖创公司中止供电至今。故玖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予解决。

另查,2007年12月24日,邱新民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西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邱新民租赁西坨村原博傲石材厂西院废旧工厂,包含厂房和院区。2017年6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西坨村村民委员会向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出具《断电申请》,该申请载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为顺利完成马池口镇全面清理整治工业大院腾退项目,结合我村实际,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西坨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向镇政府申请将北京玖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前断电。请马池口镇人民政府向昌平供电局协调。2017年6月22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关于邱新民建设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该函载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经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西坨村北的集体土地上邱新民建设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8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载明:违法建设人:邱新民,经查,你本人建设的位于西坨村北的框混、砖混结构、面积5046平方米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1、42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我镇已于2017年8月24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书面催告你本人应在2017年8月2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但你本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44条规定,决定于2017年8月31日开始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届时,请你本人抵达现场,并提前将违法建设内的全部工具、物品等清理完毕并撤出。2017年8月31日,上述房屋被拆除。

在审理中,玖创公司提出其经营的场所的土地的承租人系邱新民,邱新民以土地租赁权的形式入股玖创公司,现经营场所内的房屋已被拆除,目前没有接入点的地方。

上述事实,有《高压供用电合同》、《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邱新民建设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断电申请》、《强制拆除决定书》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玖创公司经营场所内的房屋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北京电力公司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要求采取终止供电措施并无不当,且上述房屋已被属地政府强制拆除。在此情况下,玖创公司要求恢复供电,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玖创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玖创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北京电力公司提交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向北京电力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载明:“根据规划局规(昌)执函【2017】316号文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西坨村北的集体土地上邱新民建设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该违法建设已拆除。为防止上述集体土地上再建设违法建筑,我镇政府未向贵司出具恢复供电通知书前,马池口供电所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配合停电工作”。北京电力公司以该证据证明其有权根据合同第15.3条的约定继续停止供电。玖创公司质证称,认可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北京电力公司停止供电存在相应依据,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玖创公司与北京电力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高压供用电合同》第15.3条并不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无效格式条款,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第15.3条的规定,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北京电力公司根据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玖创公司终止供电,系执行政府机关的停电指令,北京电力公司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内容配合停电工作并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综上,玖创公司要求恢复用电,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玖创公司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玖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晓龙

审判员汤平

审判员赵小军

法官助理黄慧婧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冰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