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喆、陈曼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方雪飞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看,方雪飞与张喆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方雪飞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张喆作为借款人有义务偿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已过,方雪飞要求张喆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方雪飞主张的利息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张喆、陈曼丽关于委托理财的抗辩一节,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理财合同中,由于盈亏的不确定性,委托人的资金面临较大风险。而民间借贷纠纷,则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本案中,虽然收款确认书中出现了“理财资金、理财时间、理财收益率”的字样,但就其固定期限、固定利率、到期支付本金利息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因此,对于张喆、陈曼丽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方雪飞主张的涉案债务应为张喆、陈曼丽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节。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方雪飞提交的其与张喆、陈曼丽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陈曼丽对于该款项的借贷、资金去向等情况系明知,也有积极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债务为张喆、陈曼丽的夫妻共同债务。方雪飞要求张喆、陈曼丽共同还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