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5 0:00:00

马思纯与福州可诺丹婷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思纯,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可诺丹婷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与群众路交叉处君临盛世茶亭地块八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林家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柏,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州可诺丹婷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思纯(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福州可诺丹婷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微信公众号“可诺丹婷”(微信号:某某某)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0元、维权成本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原告得知被告曾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可诺丹婷”(微信号:某某某)中发布了标题为《周冬雨马思纯,金马奖史最少女心泛滥的影后!》的文章。被告在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六张照片,并附以诸如“在追逐梦想的过程中,双脚承载了我们所有的重量;切莫只贪图华丽的外表,而委屈了自己的脚,美天美耶,素色中筒休闲袜,绵柔质地,柔软舒适,穿上它双脚定会对你感激不尽!”、“有了它再也不用担心,所以脚越来越臭,去别人家做客都不敢脱鞋的尴尬了!快乐下载每天美耶APP购买吧”等宣传标语及服饰实物图。原告系影视演员,曾出演《大宅门》、《岁月无声》、《未婚妻》、《左耳》、《他来了请闭眼》、《盗墓笔记》、《七月与安生》等知名影视剧;曾获得“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奖最佳新人”、“第53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奖”等演艺领域殊荣。据此,原告的肖像已具有一定的公众辨识度及商业价值。现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非原告代言的服饰的商业宣传,极易使不明真相的浏览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按照民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须符合三个要件才可以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得财产利益的减少;二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三是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涉诉文章中使用的照片为原告参加综艺节目的截图,该照片并非被告制作完成,也并非由被告截取,被告主观上并无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主观过错,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为被告发布涉诉文章而受到财产利益的减少。因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侵权要件,被告未侵犯原告肖像权。二、被告使用该源于网络的视频截图,不会造成浏览者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按一般消费者的视角来说,通常的合作或代言行为,须有代言人的冠名或代言人的言行体现合作产品或者直接在图片上添加足够的信息体现代言人与产品所有人有合作关系。但是,涉诉图片仅是金马奖颁奖视频的截图(源自网络),与被告的产品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涉诉文章虽然篇末展示的是被告宣传的产品,但涉及到原告的文章内容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周冬雨马思纯,金马奖史最少女心泛滥的影后”,这不是对原告进行诋毁、侮辱,反而通过肯定话语来说明原告是一位演技很好的演员。这更不能说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且涉诉文章所列举的名人不仅仅只有原告。浏览者作为互联网网民,长时间、高频次接触类似的广告软文,按照一般网民的认知水平,也不会因为一张跟被告产品没有任何信息关联的娱乐节目截图,就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原告诉称“极易使浏览者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有强词夺理、生搬硬套之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前就李小璐和韩庚的案件与被告协商和解,但协商未果其遂代理了原告的案件。被告有理由相信,本案有恶意诉讼之嫌。三、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原告诉称,涉诉文章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商业代言行为,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涉诉文章的阅读量很少,与动辄10万以上的大V公众号阅读量来说微乎其微,不存在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的情形。因此,即使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可能造成原告所主张的18万元的损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明显没有依据。综上,被告未侵犯原告肖像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影视演员。

被告系以美容服务;美容仪器、服装饰品、日用品、化妆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原告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京长安内民证字第某号《公证书》。经公证显示:在名称为“可诺丹婷”(微信号:某某某)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有题为《周冬雨马思纯,金马奖史最少女心泛滥的影后!》文章一篇,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文章中使用原告五张照片(其中一张照片两次使用)作为配图,并在文章尾部载有“在追逐梦想的过程中,双脚承载了我们所有的重量;切莫只贪图华丽的外表而委屈了自己的脚,美天美耶,素色中筒休闲袜,绵柔质地,柔软舒适,穿上它双脚定会对你感激不尽!”、“全棉品质,不仅棉质细腻,更具有舒适亲肤、柔软吸湿、高度透气、持久耐穿等特点,是冬季百搭温暖”、“有了它再也不用担心,所以脚越来越臭,去别人家做客都不敢脱鞋的尴尬了”、“快来下载每天美耶APP购买吧”宣传文字、商品图片及微信二维码。

庭审中,原告提交百度百科,用以证明原告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表示原告的肖像确实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原告仅是介于二三线之间的明星,无法确认其肖像价值的大小。

本院查明

另查,微信公众号“可诺丹婷”(微信号:某某某)的帐号主体为被告,功能介绍为“发现美、研究美、传播美、热爱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诉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五张照片作为配图。从涉诉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涉诉文章内容、被告的性质及经营范围等可以看出,涉诉文章系对被告经营产品的宣传推广,被告在涉诉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经过原告同意或有其他合法依据,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被告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原告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职业身份、被告的经营性质及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具体情况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维权成本,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州可诺丹婷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微信号为某某某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马思纯赔礼道歉,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三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福州可诺丹婷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福州可诺丹婷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马思纯经济损失35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思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马思纯负担915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州可诺丹婷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马思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岩

审判员谷培培

审判员张海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