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王高尚与被告(反诉原告)夏凤荣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系同一单位职工,双方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多次诉讼后离婚。双方离婚后,夏凤荣多次与王高尚发生纠纷。夏凤荣认为王高尚未尽到支付抚养费义务,多次张贴《检举王高尚》、《寻王高尚》、《要生活费》等字报,张贴于原告单位及住所附近。据原告提交的其单位工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2017年6月15日上午,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正在召开科研岗位遴选工作,王高尚为评委委员会评委。上午10时许夏凤荣推开会议室门辱骂王高尚,王高尚对此未理睬。后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将夏凤荣劝离会议室,并在人事教育处办公室进行教育,夏凤荣离开后。于11时30分许再次推开遴选会议室门辱骂王高尚,工作人员将夏凤荣劝离后,所领导对夏凤荣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夏凤荣有所接受。2017年11月27日,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作出通报,认定夏凤荣违反劳动纪律,在明知此举会严重影响正常遴选工作的情况下,在办公场所发泄私愤,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很坏,经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夏凤荣全所通报批评。
王高尚提交单位情况说明、小字报数份、微信截图、录像等,证明夏凤荣对王高尚长期侵权,通过张贴字报、微信等形式诋毁王高尚,并在公共场所辱骂王高尚。小字报中有“没有人性”、“良心丧尽”、“与王连珠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不检点”、“做出如此下贱事”、“虚开发票洗钱、套现”等字眼。单位微信群截图有“王高尚十八大后还不收手,继续购买假发票”、“报复举报人行为党纪国法不容”等字眼。录像中显示夏凤荣在单位公共场所辱骂王高尚的情形。
王高尚主张的律师费提交律师费发票,主张因此事发生的相关律师费用。
夏凤荣针对王高尚的诉讼请求及提出的反诉请求,提交《不得不说的真相》一文,证明王高尚诋毁其名誉,要求王高尚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文章中抬头为资源所领导、相关职能处室,文中有对夏凤荣的“人品恶劣”、“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教养、性格暴虐、撒谎成性,与其相处胜似与虎狼相伴”等词语。夏凤荣称该文章在单位同事中散布,王高尚对于该事实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小字报、单位说明、处分决定书、判决书、录像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