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星宝与广州市卓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3等人就卓尔公司住所地本区沙头街小平村福平路23号的厂房存在权属纠纷。2012年11月16日经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黄星宝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将涉案厂房1号楼的房屋使用权过户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张某3等人名下。上述权属纠纷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因涉案的土地处于查封状态暂不能过户。被告人黄星宝不服上述裁决,于2013年6月21日、2016年10月4日、2016年10月8日三次纠集多人去到卓某公司,以砸坏水管、切断电源、打砸公司招牌的方式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卓某公司停水、停电及各项经济损失。具体如下:
1、2013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黄星宝纠集十余名男子,持锄头、铁铲、铁锤等作案工具,去到卓某公司大门处,砸坏水管、打砸招牌(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45元),造成卓某公司停水数小时。
2、2016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星宝纠集数人,破坏卓某公司停车场周围的广告宣传画进入卓某公司,去到卓某公司电房处,拉闸停电,并擅自在电房门上锁,以阻止卓某公司恢复供电。
3、2016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星宝纠集十余名男子,破坏广告宣传画进入卓某公司停车场,以叫骂方式扰乱生产秩序,并撬开卓某公司电房门、拉闸停电、打砸招牌(价值人民币244元),造成卓某公司停电约20分钟,停工约1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星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张某2、张某3的报案陈述,证人李某1、蔡某、莫某1、邱某1、黄某1、陈某1、刘某冰、刘某、李某2、王某、黄某2、毛某1、刘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害单位提供有关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被毁坏财物的照片,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与被害单位存在产权纠纷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