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何朝步以欲收回福鼎市玉塘果场部分林场管理权为由,携带柴刀、单手锯等作案工具,分别于同年11月上旬的一天、12月3日、12月22日、12月23日,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对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委会业已承包给受害人吴某1经营的玉塘果场上栽种的四季柚果树进行砍伐,共造成65株果树树干、树冠、侧枝等部位不同程度损毁。
2014年12月23日,福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被告人何朝步,经盘问被告人何朝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朝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人郑某1、吴某2、刘某、夏某1、郑某2、黄某1、何某1、何某2、夏某2、夏某3、陈某1、夏某4、陈某2、夏某5、黄某2、黄某3、陈某3证言,斟验、检查、指认、提取笔录,承包合同,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何朝步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