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7 0:00:00

何朝步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朝步,男,1930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生刑诉z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朝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朝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何朝步以欲收回福鼎市玉塘果场部分林场管理权为由,携带柴刀、单手锯等作案工具,分别于同年11月上旬的一天、12月3日、12月22日、12月23日,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对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委会业已承包给受害人吴某1经营的玉塘果场上栽种的四季柚果树进行砍伐,共造成65株果树树干、树冠、侧枝等部位不同程度损毁。

2014年12月23日,福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被告人何朝步,经盘问被告人何朝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朝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人郑某1、吴某2、刘某、夏某1、郑某2、黄某1、何某1、何某2、夏某2、夏某3、陈某1、夏某4、陈某2、夏某5、黄某2、黄某3、陈某3证言,斟验、检查、指认、提取笔录,承包合同,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何朝步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朝步为达到个人目的,对他人承包经营果场内的果树多次进行肆意砍伐毁损,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朝步作案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仅因形迹可疑经侦查机关盘问,即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何朝步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朝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延忠

审判员缪霄晖

人民陪审员方维宝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