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梦响强音公司获得商标授权的事实
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塔尔帕公司与星空华文中国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约定:3.原始标识见附件标识样式四,本地标识见附件标识样式五;5.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7.许可期限:本地系列2及本地系列3和4;16.被许可的权利中的(v)附属权利:在地域内以商业方式利用或授权第三方利用格式和/或本地系列和/或其任何几集的任何部分或因素的非排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许可期间,本地系列在地域的曝光或利用引起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与本地系列有关的消费品的制造、营销、销售和经销,包括但不限于促销品、宣传册、布料、衣服、食品和饮料以及类似货物,通过包含或利用该等元素的奖品和促销活动。19.利用附属权利的目的是宣传格式/品牌的名称、商标、形象、活动或产品。
2013年11月29日生效由塔尔帕公司、星空华文中国公司与梦响强音公司共同签署的《附录》约定:鉴于:D塔尔帕公司希望直接授予梦响强音公司、而且梦响强音公司希望获得,协议第16条第(viii)款规定的附属权利、新媒体权利和许可权利,以便梦响强音公司利用附属权利和新媒体权利,而且作为前面的一部分,梦响强音公司同意成为本附录中规定的协议中某些部分的一个签约方;2.许可期限:删除协议第7条全部内容,用以下内容替代:制作权、播放权、宣传权、Star新媒体权利和赞助权的许可期限,应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本地系列2:自所有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自动期满失效;本地系列3: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日自动期满失效,无需事先通知;本地系列4: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自动期满失效,无需事先通知;关于附属权利和新媒体权利,许可期限从协议签署之日开始,并将于2018年12月31日自动期满,无需通知;三方均确认并同意:(b)从本《附录》生效日期直至许可期间期满,梦响强音公司依据经本《附录》修订后的协议被塔尔帕公司许可并授予附属权利和新媒体权利;3.附属权利:关于协议第16条(v)款的规定,塔尔帕公司特此授予梦响强音公司在许可期限和区域内的专属性附属权利,为了明确,塔尔帕公司在许可期限在区域内不再有权使用附属权利。为了此处的目的,从附录生效之日起,第16条(v)款应被完全删除,在第16条的最后,由以下内容代替:附属权利:塔尔帕公司特此授予梦响强音公司、而且梦响强音公司特此接受:(a)关于第二、第三和第四个本地系列,从《附录》生效日期至许可期限结束,以商业性质在区域内使用或授权第三方在区域内使用格式和/或本地系列和/或他们中任何几集的任何部分或元素的专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地系列在许可期限在区域内的公布和使用直接导致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通过包含或表现或利用该等元素的赠品和促销品,制造、营销、销售和经销与本地系列有关的消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小册子、布料等以及(b)使用本地名称、图形、Talpa音乐、标识、商标和域名,以便梦响强音公司行使本段(a)款中列明的他的权利以及他在出售期内的出售权;梦响强音公司有权在区域内进一步将附属权利授予第三方,但是梦响强音公司始终对塔尔帕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以确保该等第三方被许可人遵守协议和本附录中的条款和条件,在这个方面,梦响强音公司应给予塔尔帕公司充分的赔偿。
因部分内容涉及梦响强音公司及案外人的商业机密,故梦响强音公司申请对上述两份协议的部分内容予以隐去,经审核,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上述两份协议的首部均写明签约方塔尔帕公司的代表人为PimSchmitz和MaartenMeijs,在协议的尾部塔尔帕公司签名栏处有SIGNEDBYP.M.Schmitz和SIGNEDBYMaartenMeijs的字样和英文签字。梦响强音公司提供了经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翻译的上述两份协议部分内容的翻译件。
2016年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行保复1号民事裁定书的经听证查明部分:2013年11月29日,Talpa公司与星空华文中国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签订《“TheVoiceOfCHINA”―多季节目模式许可协议附录》,该协议为Talpa公司与星空华文中国公司签订《模式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梦响强音公司成为“合同特定内容之相关方”。2016年1月8日,Talpa公司向星空华文中国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等发出《“中国好声音”――终止通知》。
2016年8月25日,中国委托公证人陈⑶蚵墒Τ鼍摺吨っ魇椤罚证明:1.星空华文中国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2.该公司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3.根据该公司的公司秘书亲自在本人面前作出并签署的书面确认,该公司的唯一董事于2016年8月19日签署的书面记录作出如下决定:确认本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由TianMing代表本公司签署了FormatLicenseAgreement(即附件一)并于2013年11月29日再由TianMing代表本公司签署了AddendumAgreement(即附件二),两份合约内容属实无讹;4.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该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该公司上述唯一董事所作出的上述董事决议对之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附件为星空华文中国公司《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复印本、《公司注册证书》复印本、《商业登记证》复印本、《周年申报表》复印本、唯一董事决定书面记录、FormatLicenseAgreement合约复印本、AddendumAgreement合约复印本,该证明书并盖有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二、梦响强音公司与魅动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
2013年12月25日,梦响强音公司与魅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梦响强音公司拥有《中国好声音》品牌标识授权资格,有权对外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品牌标识。魅动公司拥有丰富的音响、耳机商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经验,能够自主设计生产、规划销售相关电子产品。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就“中国好声音”品牌授权,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中国好声音”品牌授权
1.1授权内容:梦响强音公司授权魅动公司在授权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中使用三个“中国好声音”品牌标识(以合同附件授权许可书为准);
1.2授权产品的定义:魅动公司设计、生产的含有“中国好声音”标识的产品;
1.3授权产品范围:入耳式耳机、头戴式耳机、无线便携式音响(包括但不限于蓝牙便携式音响、WIFI便携式音响);
1.5授权形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除梦响强音公司已签约授权品牌(先锋、达音科、美加)外,梦响强音公司就入耳式耳机、头戴式耳机、无线便携式音响品类不再授权其他品牌,授权期限内,在魅动公司完全按约履行的情况下,梦响强音公司确保和已经授权签约的达音科、美加到期后不再继续授权;
1.6授权期限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授权期限届满,魅动公司不得再设计、生产含有授权标识内容的产品,但对于已生产而未销售完毕的含有授权标识的授权产品,魅动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清货期),继续对外销售,并按本协议第二条方式与梦响强音公司进行结算,清货期届满须按梦响强音公司要求将所有授权产品全部下架;
1.8魅动公司承诺授权期限内平均每年签约至少一位或多位梦响强音公司所属中国好声音学员作为授权产品代言人;
第二条费用及结算
2.1品牌授权使用费:按授权产品魅动公司分销价(出厂价)10%计算提取,保底金额三年共计600万元,三年不足600万元的按600万元收取,超出部分按授权产品分销价(出厂价)的10%提取;
2.1.1保底金支付:自梦响强音公司提供有效的TALPA授权证明复印件(TALPA授权证明复印件中需具体列明品牌标识,并且梦响强音公司盖公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魅动公司支付梦响强音公司100万元作为首付款,2014年4月25日支付第一年度保底金余款100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保底金分四次支付,支付时间分别是2015年1月25日前、2015年4月25日前、2016年1月25日前、2016年4月25日前,每次支付100万元;
2.1.2每半年的保底额为100万元,若该半年的授权产品分销价(出厂价)超过100万元保底额,则超出部分应按授权产品该半年授权产品分销价(出厂价)的10%提取;超出部分不计入下半年的保底额中。魅动公司应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向梦响强音公司提供结算报告并支付销售分成款项;
2.1.3魅动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梦响强音公司提供上季度授权产品销售情况的报表,报表应列明授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量,该报表需来自魅动公司企业ERP系统的后台数据统计;
2.2双方结算对接人:分别列明梦响强音公司与魅动公司名称、地址、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和联系邮箱;
2.4梦响强音公司需于收到魅动公司款项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金额发票给魅动公司,否则,魅动公司有权相应顺延支付下期费用;
第三条声明及保证
3.2.3梦响强音公司保证:当本合同所授权的授权标识受到第三方侵权时,梦响强音公司有义务尽量采取一切措施及时进行制止,否则,魅动公司可自行采取措施制止,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平摊;
第四条监管和核查
4.2授权产品销售数据的记录及凭证,魅动公司应于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一年内保留并为妥善之保管,未经梦响强音公司书面同意,魅动公司不得提前销毁。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任何义务、保证,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支出的任何成本、赔偿金、补偿金、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违约方需支付未付金额的20%的违约金。
5.3如魅动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且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梦响强音公司同意的,除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日应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期未付费用总额的1‰;若超过10日的,梦响强音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魅动公司除应一次性支付应付费用外,还应向梦响强音公司支付相当于未付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6.1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
6.2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另一方合理催告后30日内仍未纠正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4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魅动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授权内容、生产授权产品;如因梦响强音公司原因导致协议解除或终止的,魅动公司有权将已生产出来的授权产品继续销售直至销售完毕。
附件一:授权许可书
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现梦响强音公司授予魅动公司所属的魅动及咔哟品牌在该项目中使用中国好声音LOGO,具体授权内容如下:
1.授权好声音LOGO图形(见附件标识样式一至三)
2.授权形式:入耳式耳机、头戴式耳机、无线便携式音响品类中享有独家授权(已签约品牌除外)。
同日,梦响强音公司致函魅动公司称:“本公司保证附件中‘FORMATLICENSEAGREEMENT’(即指《许可协议》)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且在本公司与TALPA最新的协议签署完毕后,会提供一份最新的授权书给到贵公司”,并附有《许可协议》的部分内容及附件B原始标识和本地标识(见附件标识样式四、五)。
同日,梦响强音公司向魅动公司出具了一份《品牌授权书》,表明:星空华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华文国际公司)授权梦响强音公司在“中国好声音”衍生产品开发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生产、发布、销售等环节)中使用本授权书所涉授权内容,并可转授权予第三方使用。授权期限:2013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标识样式一至三“中国好声音”logo等《中国好声音》节目素材、内容。
梦响强音公司共授权魅动公司在七款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中使用涉案标识,其中,魅动公司于2014年2月6日(此处为一审法院笔误,应为2015年2月6日,本院予以纠正)提出解除合同后仍在销售的有四款产品:1.咔哟品牌YOYO蓝牙音箱(以下简称YOYO音箱),有橙色、白色、绿色三种颜色,在音箱主体背面中央处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2.魅动品牌HE3珍珠项链耳机(以下简称HE3耳机),颜色为粉色,在项链的中间部位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在该产品的外包装正面左下角处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3.魅动品牌小巧克力无线蓝牙音箱(以下简称小巧克力音箱),有铁灰色、白色、黑色三种颜色,在音箱正面的左上角处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在该产品外包装正面左侧处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4.魅动品牌X5无线便携蓝牙音箱(又名魅动MD2018蓝牙音箱,以下简称X5音箱),有白色、黑色二种颜色,在产品及外包装上没有使用涉案标识,仅在销售宣传该产品时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其余三款产品为:1.咔哟品牌X-9战神Hero音箱,颜色为土豪金;2.魅动品牌3015蓝牙耳机,颜色为蓝色;3.魅动品牌3012共振汉堡音箱,颜色为黑色。
三、魅动公司支付标识使用费的事实
2014年1月10日魅动公司支付梦响强音公司标识使用费100万元,2014年4月25日魅动公司的市场部经理王敏媚向梦响强音公司的市场部唐琳发送邮件称:二次款的发票已收到,我已经按时提交付款申请,梅总已审批成功,财务回复正好是月底,无法在4月份安排支付,要求延期至5月中旬支付。同日,梦响强音公司的唐琳在回复邮件中表示:我今天中午已和财务打好招呼,请放心!意即同意魅动公司5月中旬支付该笔款项。2014年7月21日和同年9月30日魅动公司分别支付梦响强音公司标识使用费各50万元。魅动公司已支付梦响强音公司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的标识使用费共计200万元。
四、梦响强音公司与魅动公司处理第三方侵权的事实
1.2014年6月20日,梦响强音公司与杭州戈洛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洛博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书》,约定: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19日戈洛博公司代理梦响强音公司运营其天猫旗舰店,提供包括店铺页面设计及功能、以梦响强音公司名义通过梦响强音公司的网店代理销售梦响强音公司的品牌产品、客服服务等整体代运营服务。梦响强音公司的合同联系人为张君。2015年1月21日戈洛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余巍变更为孙缨。
2.2014年10月23日10:59魅动公司王敏媚向梦响强音公司的唐琳、葛总发送邮件称,DACOM耳机使用好声音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应属违规,请及时处理。当日14:23梦响强音公司唐琳将邮件发送公司法务吴冰倩并抄送公司法务及音乐版权部谢凌燕,当日17:24梦响强音公司谢凌燕同时向梦响强音公司的代理律师姜海立及电商部张君发送邮件称,因客户举报,DACOM耳机在天猫销售页面侵权使用了“中国好声音”LOGO,请求梦响强音公司律师草拟律师函,请电商部张君同时向天猫投诉,并请求反馈处理结果,邮件附有相关网页截屏和被控侵权公司的信息。同年10月24日梦响强音公司的代理律师姜海立以挂号信的方式向深圳市三德大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公司)发送律师函,明确表示:贵司未经授权,在梦响强音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中国好声音”LOGO为贵司DACOM大康耳机作宣传,侵犯了梦响强音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悖诚实信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使梦响强音公司蒙受损失,并严正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撤销所有侵权宣传;立即公开发表声明,澄清事实,采取一切措施消除影响;立即向梦响强音公司公开致歉;赔偿梦响强音公司的一切损失,函件还附有大康公司在淘宝网店含有被控侵权内容的截图。同年10月29日12:10魅动公司王敏媚向梦响强音公司的唐琳发送邮件称,最近经常发现代言或非授权商家使用好声音进行宣传,上次说的DACOM已经修改了,今天偶然又看到了一家,你提交你们法务处理一下吧,并附链接及网页截图。同年10月30日10:41梦响强音公司张君向戈洛博公司孙缨发送邮件称,邮件以下内容是DACOM侵权使用“中国好声音”的情况,附件为律师函,请转给天猫相关部门。同年11月6日19:53孙缨向名为liang.nil(邮箱地址为liang.nil@alibaba-inc.com)的收件人转发上述有关DACOM侵权使用中国好声音的邮件时称,亲:转发的是DACOM侵权使用中国好声音商标的投诉和律师函,麻烦指点下该如何处理。
3.2014年12月5日16:19,魅动公司王敏媚向梦响强音公司唐琳、葛总发送邮件称,之前向你们反映的大康品牌乱用中国好声音相关信息做宣传的事情,不知你们是如何处理的,目前仍在不停使用这些内容,请尽快落实处理。大康和我们是同类品牌,若大家都效仿使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当初谈中国好声音独家授权无线音响、无线耳机的意义了;大康品牌在京东和淘宝多处销售,也参与分销,很多页面宣传都有违反合约的情况,请重视并处理此事,并附有京东、天猫相关链接和网页截屏。同年12月9日10:07,名为Bill(魅动公司称系法定代表人梅庆开)的发件人,向梦响强音公司唐琳、葛总、魅动公司王敏媚发邮件称,这事情严重影响了我们的销售和形象,也意味着中国好声音的品牌可以任意使用,那么我们独家的意义无法体现,请告知你们法务的联系方式,希望双方的法务对接下,看如何采取法律途径。2014年12月18日15:53梦响强音公司张君向京东IT数码部、开放平台销售部江亚梅发送邮件称,有关大康品牌在京东违约使用中国好声音系列图标的情况如下所述,请给予相应处理,并予以反馈。当日16:22京东方江亚梅将上述邮件转发本公司手机通讯采销部、手机配件部叶魁,并称请店铺负责人及时处理,避免直接投诉。当日16:42京东方叶魁回复本公司江亚梅,并抄送梦响强音公司张君称,已经通知商家,正在整改。2015年1月5日17:54,梦响强音公司张君向本公司唐琳、谢凌燕、吴冰倩发邮件称,各位:以下部分是京东方面的答复。
4.2015年1月30日16:55魅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庆开让总经理办公室的黄月娇寻找含有侵权内容的链接。当日17:14,黄月娇将大康公司官网、DACOM盟大专营店、三德大康数码专营店、DACOM旗舰店含有授权标识的链接、网页截屏收集后以邮件形式发送该公司梅庆开、王敏媚以及梦响强音公司唐琳、葛总,认为大康品牌违约,使用中国好声音进行宣传。2015年2月2日18:01梦响强音公司张君向戈洛博公司孙缨发送邮件称,大康品牌在天猫违规使用中国好声音及齐秦导师的图片素材,请帮忙投诉。2015年2月6日10:34戈洛博公司的孙缨向名为liang.nil(邮箱地址为liang.nil@alibaba-inc.com)的收件人转发上述邮件称,领导:又来麻烦你,大康品牌在天猫违规使用中国好声音及齐秦导师的图片素材,请帮忙处理。
5.2015年2月3日,魅动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2月13日该公证处出具(2015)深南证字第3046号公证书,证明:2015年2月3日在大康公司官网商品介绍中使用了一张含有梦响强音公司授权标识样式三、齐秦照片及“中国好声音导师齐秦倾力代言”等字样的图片;在大康公司官网大康品牌项下2014年12月23日、9月16日、7月24日的相关产品介绍文章中均使用了一张含有梦响强音公司授权标识样式一、齐秦照片及“DACOM大康品牌形象代言人第三季《中国好声音》导师齐秦”等字样的图片;在大康品牌项下文章列表中一篇时间为2014年9月1日,名为“唱齐秦歌曲赢大康音响―大康好声音征集活动”的文章左侧配图中,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点击大康公司官网的“网上商城”栏目,进入天猫电器城的“Dacom盟大专卖店”,显示在主页和一款DACOM蓝牙音箱的商品详情页使用了一张含有梦响强音公司授权标识样式三、齐秦照片及“Dacom品牌音箱代言人第三季中国好声音导师齐秦”等字样的图片。在淘宝网搜索“三德大康”后,点击进入天猫电器城的“三德大康数码专营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UCOMX”及注册商标的标识,在其下方有“优康仕”字样,在该店铺首页还使用了一张含有梦响强音公司授权标识样式三、齐秦照片及“Dacom品牌音箱代言人第三季中国好声音导师齐秦”等字样的图片。在淘宝网搜索“Dacom”后,点击进入天猫电器城的“Dacom旗舰店”,在一款DACOM迷你4.1无线运动蓝牙耳机的商品详情页,显示使用了一张含有梦响强音公司授权标识样式三、齐秦照片及“中国好声音导师齐秦倾力代言”等字样的图片。魅动公司称,上述Dacom盟大专卖店、三德大康数码专营店、Dacom旗舰店三家店铺均由大康公司经营。魅动公司提供2016年6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为大康公司在其京东商城的旗舰店销售的DACOM小背包蓝牙音箱的商品评价项下2015年4月28日的买家秀显示,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魅动公司提供2016年6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为一家名为“艾丽丝的小屋”的淘宝店铺销售的DACOM小背包蓝牙音响,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
五、魅动公司提出解约的事实
1.2014年12月31日魅动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梦响强音公司出具律师函称,在第一年的合作中,发现大康公司等多家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也在使用梦响强音公司独家授予魅动公司的品牌标识。魅动公司于同年10月23日提出异议,梦响强音公司于当天回复称马上予以制止,但直至同年12月5日大康公司仍在使用涉案标识,遂再次提出异议,梦响强音公司回复称已向其发送律师函正在处理,但至今大康公司的侵权行为仍未被制止。因梦响强音公司仅向侵权公司发送律师函,在未能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力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3.2.3条的约定,构成违约,故函告梦响强音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尚未履行的部分,如有异议,请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回复。2015年1月5日梦响强音公司收到该份律师函。同年1月6日,梦响强音公司向魅动公司回函称,自魅动公司通知梦响强音公司大康公司擅自使用梦响强音公司的品牌标识后,即于次日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向各销售平台(淘宝、京东等)投诉,要求立即下架侵权产品,并已得到各销售平台的反馈,现仍在跟进后续的处理结果;梦响强音公司已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魅动公司对此同样具有制止的义务,魅动公司可自行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故不同意魅动公司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要求魅动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魅动公司亦收到该份回函。
2.2015年2月6日魅动公司的代理律师再次向梦响强音公司出具律师函称,《合作协议》3.2.3条明确对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制止是梦响强音公司的义务,自魅动公司2014年10月23日向梦响强音公司发出第三方侵权通知至今,梦响强音公司仍未能排除大康公司的侵权行为,显然未能及时制止,严重侵害魅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即为梦响强音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表现;条款约定梦响强音公司应尽量采取一切措施进行制止,但梦响强音公司在四个半月的时间内仅采取发送律师函、向相关平台投诉两项无力措施,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魅动公司对第三方侵权的制止并非其义务,而是其权利,因梦响强音公司授予魅动公司独家使用授权标识,为保护该权利,有必要赋予魅动公司排除第三方侵权的权利;综上,梦响强音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魅动公司坚持解除双方合同尚未履行部分,魅动公司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将停止使用合同约定的标识,同时对市场做全面的清理。同年2月10日梦响强音公司收到该份律师函。
六、魅动公司提出解约后使用涉案标识的事实
1.2015年4月24日梦响强音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4月27日该公证处出具(2015)沪静证经字第1794号公证书,证明:经搜索进入认证为魅动公司所有的“魅动音响”新浪微博,微博主页上的头像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二,关注:130,粉丝:859,778,点击“旗下微博”项下的“咔哟音响”显示,“咔哟音响”微博帐号的头像亦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二,并有“‘咔哟’品牌由中国好声音独家授权品牌”等字样。2014年11月20日一篇名为“蓝牙音响保养小科普”的文章配图中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三的英文部分“theVoiceofChina”,并配有“中国好声音独家授权品牌”的字样。在天猫电器城中名为“魅动旗舰店”的店铺系魅动公司所有,在店铺右侧进店自动播放歌曲列表栏的上方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在店铺左侧在线客服栏有“好声音客服团队为您服务”的字样。在该店铺销售的HE3耳机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HE3耳机价格为199元,仅有优雅粉(时尚定制版)一种分类,月销量50,累计评价6,754。进入魅动公司官网,有一张图片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三的英文部分“theVoiceofChina”,并配有“中国好声音独家授权品牌”的字样。在“公司新闻”项下一篇名为“蓝牙音响品牌魅动与‘中国好声音’达成战略合作”的文章中写到:时尚蓝牙音响品牌魅动与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达成战略合作,成为好声音官方唯一蓝牙音响类授权品牌商。魅动音响将围绕“中国好声音”的品牌形象和第三季好声音学员等元素进行音响的设计,“魅动・好声音”专属音响将成为独树一帜的音响,好声音助力魅动,将魅动打造成音频行业最具发展潜力的音响品牌。魅动公司与“中国好声音”达成战略合作,不止是因为“声音”与“音响”的契合,还因为“中国好声音”对声音的执着追求与魅动音响理念殊途同归。魅动公司荣获中国好声音的蓝牙音响独家授权,也宣示了魅动公司在音频市场上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此次,魅动公司与“中国好声音”的合作将会是一个双赢的合作,相信借助好声音的平台,可以提升魅动的品牌知名度;魅动结合自身的实力,会将好声音的主题与音频行业结合,提升音频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蓝牙音响行业的品牌影响力。文章还用一定的篇幅着重介绍了“中国好声音”音乐节目的特点和影响力。该篇文章的三张配图分别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二、三和一。进入京东商城的“魅动音响官方旗舰店”,图片显示在HE3耳机商品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在商品列表页的左侧有“中国好声音”品牌授权书的附图。在该店铺销售的HE3耳机的价格为199元,累计评价1,133。在该商品介绍页的底部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并有“好声音授权”、“‘中国好声音’授权品牌,一起感受来自中国好声音实力学员的独特歌喉,寻找您心中的导师”的字样。经搜索进入微信号为meidong_2013,微信认证为魅动公司,名为“魅动好声音”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头像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在功能介绍中声称系中国好声音独家授权品牌。在2015年3月20日的一篇名为“魅力音乐,感动常在―中国好声音合作品牌―咔哟MagicⅡ尝鲜试用”的微信文章中写道:“2013年12月,中国好声音与深圳市魅动音响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将商标使用权独家授予深和新的流行风尚,也将为中国音响行业注入新的力量。魅动公司目前与中国好声音合作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其产品无论是外观还是音质都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得到用户的广泛赞美和评价。”在2015年1月30日一篇名为“2014年魅动风骚逆袭之大盘点”的微信文章配图中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三及四位导师的人物照片,并配有“2014年,魅动携手《中国好声音》一同引领无线音频行业风骚,极大提升魅动、咔哟品牌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文字。在2015年1月16日一篇名为“为爱闪耀:既有钻石珍珠,何以笙箫默”的微信文章中写道:“中国好声音首款珍藏版项链耳机,巧妙地衬托出女性优雅和音乐的纯臻。”在该文配图的HE3耳机商品上及商品左侧均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并配有“《中国好声音》定制耳机”的文字。
2.2015年7月16日梦响强音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7月21日该公证处出具(2015)沪静证经字第3368号公证书,证明:天猫电器城的“魅动旗舰店”店铺系魅动公司所有,在店铺右侧进店自动播放歌曲列表栏的上方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在店铺左侧在线客服栏有“好声音客服团队为您服务”的字样,在该店铺销售的HE3耳机上和小巧克力音箱正面左上角处均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HE3耳机价格和分类同(2015)沪静证经字第1794号公证书所述,月销量110,累计评价6971,在商品详情栏的一张“以爱之名闪耀一生”宣传图片上有两处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并配有“《中国好声音》独家定制耳机”“《中国好声音》官方定制项链耳机,将在节目录制期间供学员使用,独特手势标也是中国好声音的象征,即刻起购买,不仅可享受首发特惠价,还能拥有和好声音学员同款华丽耳机。”的文字。同年7月14日、3月16日商品评价页面买家上传的产品截图显示该产品的外包装正面左下侧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小巧克力音箱价格为199元至299元,有墨玉黑色(升级版)、墨玉黑色(珍藏版)、象牙白色(限量版)三种分类,月销量221,累计评价2,183,同年6月24日商品评价页面买家上传的产品截图显示在该产品的外包装正面左侧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在宣传该店铺销售的X5音箱时有三张商品配图均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三,该商品价格为99元,有象牙白色(智能版)、墨玉黑色(智能版)两种分类,月销量16,累计评价4,538。京东商城的“魅动音响旗舰店”店铺系魅动公司所有,在该店铺销售的咔哟品牌YOYO音箱正面上半部分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该商品价格为169元,有白色、橙色、绿色三种分类,累计评价8,275。在宣传该店铺销售的X5音箱时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并有“中国好声音独家授权品牌”的字样,该商品价格为99元,有黑色、白色两种分类,累计评价1,781。经搜索进入微信号为meidong_2013,微信认证为魅动公司,名为“魅动好声音”的微信公众号,在2015年3月20日的一篇名为“魅力音乐,感动常在―中国好声音合作品牌―咔哟MagicⅡ尝鲜试用”的微信文章中的描述与(2015)沪静证经字第1794号公证书所证明的描述一致。在2015年3月4日的一篇名为“【新年好礼】魅动年终大奖名单公布啦!”的微信文章中写道:“魅动为庆祝国内用户购买超过100万人次,粉丝超过500万,为回馈广大魅动粉丝对我们的支持,魅动&咔哟推出了年终送礼的活动。”文章配图在介绍小巧克力音箱时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并配有“【中国好声音】授权蓝牙音箱品牌”的文字。在微信销售的HE3耳机商品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并配有“中国好声音定制耳机”的文字。在2015年1月4日的一篇名为“2015年,口碑才是最好的代言人”的文章配图中显示在小巧克力音箱和HE3耳机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在2014年12月5日的一篇名为“【魅动・优秀员工特辑】(二)采购部陶红梅”的文章中写道:“魅动近几年发展迅猛,在短时间内成为自主音响行业的主力军,并获得中国好声音无线音频类独家授权,每个月向市场推出10万件以上的高品质音响。”在2014年11月25日的一篇名为“一组图告诉你,音乐对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的文章配图中显示在HE3耳机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经搜索进入经认证为魅动公司所有的“魅动音响”微博,关注:131,粉丝:66万。在微博主页配图的HE3耳机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在一篇3月18日的文章配图中的小巧克力音箱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
3.2016年3月4日梦响强音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3月9日该公证处出具(2016)沪静证经字第879号公证书,证明:京东商城的“魅动音响专营店”店铺系魅动公司所有,在该店铺销售的HE3耳机的商品评价页面,有一条显示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09:27,收货两天后评论的商品评价称:“帮闺蜜买的,她说挺好的”,在买家附图的商品外包装正面左下侧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天猫电器城的“魅动旗舰店”店铺系魅动公司所有,在该店铺销售的HE3耳机的商品评价页面,有一条显示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的商品评价称:“非常喜欢这款耳机,双11买了一条,双12又来买了一条送人……”,在买家附图的商品外包装正面左下侧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
4.2016年3月14日经当庭演示,打开360浏览器,输入关键词“魅动”,进入魅动公司官网,点击首页动态栏,发现在2014年5月16日的一篇名为“入耳式珠宝项链耳机HE3荣耀上市”的报道中展示的HE3耳机商品上有涉案标识。在魅动公司官网页面点击“购物商城”栏,进入天猫电器城的“魅动旗舰店”,进入HE3耳机的商品销售页面,在该商品评价页面的2015年12月7日、11月1日、9月21日、9月17日、9月16日的买家上传截图中均有涉案标识,其中9月16日的买家评论写道:“看到左下角一处有中国好声音标志想必质量不会太差吧。”从魅动公司官网点击页面下方“京东魅动专卖店”,在所有产品中找到HE3耳机,点击进入销售页面,在商品评价页面发现2015年12月22日的买家上传截图中仍有涉案标识。在新浪微博魅动公司所有的“魅动音响”微博中,未发现魅动公司使用涉案标识。进入360浏览器,搜索关键词“sogo”,点击搜狗搜索引擎,在搜狗页面点击微信栏,在微信栏中输入“魅动”,点击“魅动好声音”,在2015年3月4日的一篇名为“【新年好礼】魅动年终大奖名单公布啦!”的微信文章第二张配图中使用了涉案标识,并配有“中国好声音授权蓝牙音响品牌”的文字。
七、其他有关合同履行的事实
1.2014年9月28日梦响强音公司的唐琳向魅动公司的王敏媚发送邮件称,附件为魅动陈冰代言合同,请过目,有问题随时与我联系,并同时发送文件名为“魅动(陈冰)代言合同”的Word文档附件。该合同就梦响强音公司所属演艺人员陈冰的代言内容、费用及支付、代言合作具体事宜、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十三项条款均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但魅动公司至今未与梦响强音公司所属中国好声音学员签约作为授权产品代言人,违反了《合作协议》1.8条的约定。
2.魅动公司至今未为梦响强音公司相关结算人员开通其ERP系统账户和密码,供梦响强音公司查阅销售情况报表使用,也从未按季度向梦响强音公司提供上季度授权产品销售情况的报表,且该报表需来自魅动公司ERP系统的后台数据,违反了《合作协议》2.1.3条的约定。
3.2014年6月25日起魅动公司未按约定于每年的6月25日、12月25日提供半年的结算报告并支付销售分成款项,仅于2014年7月提供一份自制的销售报表给梦响强音公司,违反了《合作协议》2.1.2条的约定。
4.魅动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至7月19日延迟支付梦响强音公司2014年品牌标识使用费100万元,魅动公司于同年7月21日至9月29日,延迟支付梦响强音公司2014年品牌标识使用费50万元,违反了《合作协议》2.1.1条、5.3条及双方往来邮件中的约定。
5.魅动公司至今未支付梦响强音公司应于2015年1月25日、4月25日分别支付的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品牌标识使用费各100万元,共计200万元,违反了《合作协议》2.1.1条、5.3条的约定。
6.2016年5月24日魅动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该公证处出具(2016)深福证字第24439号公证书,证明:在360搜索栏中输入“#中国好声音#创造‘中国好耳机’!”,在结果页面中点击“来自梦响强音-微博”的链接,进入经认证为梦响强音公司所有的微博名为“梦响强音”的新浪微博,在2015年4月23日的博客上写道:“#中国好声音#创造“中国好耳机”!今日震憾开售!!!一款专为好声音而生的耳机,#中国好声音#与@加一联创1more联名打造,[中国好声音.1more活塞耳机(入耳式)],格莱美大师LUCA亲自调音,给你如临好声音录制现场的真实感受!抢现货请猛戳→→中国好声音旗舰”,并有“天猫商城:中国好声音旗舰”的字样,在配图的耳机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三的英文部分“theVoiceofChina”,在配图的左下侧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魅动公司提供2015年7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为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官网上宣传的头戴式耳机有“中国好声音1more头戴式耳机”字样,官网上宣传的入耳式耳机上使用了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三的英文部分“theVoiceofChina”。魅动公司提供2016年5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魔公司)在其京东旗舰店销售印有涉案标识的入耳式、头戴式耳机,在产品及外包装上均使用了涉案标识,并公证收货取得相关产品。魅动公司提供2016年6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为万魔公司最迟于2015年6月3日起售卖印有涉案标识的产品,并一直持续。魅动公司认为,以上证据证明梦响强音公司于2015年4月即将涉案标识授予第三方使用,其已认可魅动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律师函,认可双方合同就此解除。
八、与诉讼相关的事实
1.2015年4月28日梦响强音公司支付(2015)沪静证经字第1794号公证书的公证费2,000元,2015年7月23日梦响强音公司支付(2015)沪静证经字第3368、3369号公证书的公证费4,000元,2016年3月4日梦响强音公司支付(2016)沪静证经字第879、880号公证书的公证费4,000元。2016年3月9日梦响强音公司与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本案商业标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标的以150万元计,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的每阶段中间标准分段计收,梦响强音公司应支付律师费8万元。同年3月11日梦响强音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8万元,同日该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
2.2015年5月8日梦响强音公司通过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与魅动公司的诉讼,结论为:不同意立案。
3.2016年6月3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魅动公司变更原企业名称深圳市魅动音响有限公司为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经当庭比对,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一是将塔尔帕公司与星空华文中国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附件二中的原始标识与本地标识中的“ofchina”和“中国好声音”进行上下组合使用,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二是在授权标识样式一的基础上增加了黑底和散射状的红色背景,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三则与本地标识完全相同。除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标识样式二增加了彩色背景外,所有标识均为白底黑字、黑色图案。
一审审理中,梦响强音公司表示撤回有关就涉案标识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及所有相关证据。梦响强音公司称星空华文国际公司系一家注册于境内的企业,星空华文中国公司系注册于香港的企业,两者系投资方同一的关联公司,为了方便在国内开展业务,故星空华文国际公司在得到星空华文中国公司的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梦响强音公司出具了《品牌授权书》。梦响强音公司称关于魅动公司至今未与梦响强音公司所属中国好声音学员签约作为授权产品代言人的违约行为,因未造成实际损失,故不要求魅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梦响强音公司称关于魅动公司至今未为梦响强音公司开通其ERP系统账户和密码,供梦响强音公司查阅销售情况报表使用,也从未按季度向梦响强音公司提供上季度授权产品销售情况的报表,且该报表需来自魅动公司ERP系统的后台数据,以及2014年6月25日起魅动公司未按约定于每年的6月25日、12月25日提供半年的结算报告并支付销售分成款项两项违约行为,梦响强音公司不要求对魅动公司ERP系统的相关销售数据进行审计,损失事实无法查明,故梦响强音公司对魅动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在本案中不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于2016年3月14日证据交换时,撤回了要求魅动公司根据其ERP系统销售数据向梦响强音公司支付自2013年12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销售分成款的诉讼请求。梦响强音公司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要求魅动公司支付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的品牌标识使用费。魅动公司表示提供的多份公证书表明2015年4月梦响强音公司授权联创公司(后更名万魔公司)在1more入耳式耳机上使用涉案标识,是为了证明梦响强音公司对双方解除合同的事实已予以认可,因合同已经解除不存在魅动公司受有损失的问题,即使判决认定合同不解除,在本案中也不主张要求梦响强音公司就该行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