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7 0:00:00

沈长敏马金芳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长敏,女,1972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9月11日向该局投案,当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金芳,女,1967年7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9月8日向该局投案,当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0日17时许,灵璧县公安局民警汤某、黄某等人在灵璧县渔沟镇卓塘村马楼庄西农田处,依法对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张某、侯某某执行抓捕时,遭到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等人的阻拦,致使张某逃脱。在民警撤离现场时,遭到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等人的围堵。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等人要求公安机关释放侯某某被拒绝后,遂将民警汤某等人围堵在农田内,并对汤某等人进行厮扯、辱骂。在得知民警增援后,刘某甲受张某指使,利用村广播喊话,要求村民到村西围攻民警,并在村道路上设置路障,阻碍增援民警进入现场。汤某等人在被围堵期间未得到休息、饮食,直至次日9时许被解救。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伙同他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灵璧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受该局指派,由大队长李某、民警汤某带领十名队员配合灵璧县公安局渔沟派出所对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执行刑事拘留。当日17时许,汤某及渔沟派出所副所长黄某等人到灵璧县渔沟镇卓塘村马楼庄西农田处,对正在驾驶拖拉机耕地的张某实施抓捕时,遭到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及村民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阻拦,致使张某逃脱。在民警撤离现场时,遭到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及该村村民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岳某某、侯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等人的围堵。王某某等人要求释放与张某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被拒绝后,将民警汤某等人围堵在农田内,并对汤某等人进行厮扯、推搡、辱骂,致汤某左、右肩部及右膝部多处皮肤擦挫伤。在得知民警增援后,刘某甲受张某指使,利用村广播喊话,要求该村一、二、三组村民到村西围攻民警,并在村道路上用拖拉机、石块、棍棒等设置路障,阻碍增援民警进入现场。汤某等人在被围堵期间未得到休息、饮食,直至次日9时许被解救。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

(二)前科证明证实,二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三)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归案情况。

(四)灵璧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证明,灵璧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队长李某、民警汤某受该局指派带领该队人员配合渔沟派出所对涉嫌妨害生产经营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执行刑事拘留等情况。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那天下午5点左右,刘某甲在大喇叭里喊公安局来带人了,赶紧到庄头去,不要让警察跑了。她看见沈长敏、张某乙、侯某某母亲等人都在现场,一个警察被王某某、张某甲、刘某乙、马金芳等人围在中间,有的拽住警察衣服,有的抓住警察胳膊,有的推警察,现场还有几个辅警,她也上去进行拉拽。王某某、张某甲、马金芳、刘某乙骂警察和辅警,闹得最凶是王某某。一个警察被围到第二天上午七八点左右,现场有一、二百人。村里的路被村民用四轮车、石头等堵住,不让警察进庄抓人。

(二)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昨天下午5点钟左右,在马楼庄西头刘某丁家地里很多人围着几个警察吵闹,阻拦不让警察把张某带走,他看到有本村的沈长敏和张某甲,后张某开机子跑了。

(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昨天下午警察来抓张某,她和沈长敏、淮南老婆、侯某某母亲、侯某某老婆、刘某某老婆等人拉着警察的衣服,拽着胳膊,还辱骂警察,不让警察走。

(四)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明,昨天他老婆岳某某在围攻现场,天快亮时才回家。刘某甲用喇叭喊话,让村里的妇女都去现场。

(五)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他在灵璧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工作。2016年10月10日下午4点左右,他们特警队配合渔沟派出所到马楼庄西头拘留张某。张某不配合,穿格子围裙的妇女(张某妻子沈长敏)让周围群众拦住他们,村民越聚越多,张某趁机逃走。一名白头发老头、一名拄拐棍男子和戴口罩妇女(王某某)在他前面阻拦,一名穿红褂子50多岁妇女和两名1.7米左右男子跟着吵闹。渔沟派出所的执法仪被打掉。他们多次准备离开现场都被人厮扯无法离开。王某某让一名老年妇女抓住他,还说他打了老年妇女,并和白头发男子、打掉执法仪妇女使劲推搡他,有一个长发男子踢他一脚。天快黑的时候,一个自称是岳巷庄小闹子姐的妇女用手电打他头部,被他挡过去,王某某和白头发男子等人拉拽着想让他跪倒,有人用脚踢他右腿,王某某不准他方便。过了一会,他听村里大喇叭喊“马楼的都出来把抓钩子铁锨准备好”。后来雨越下越大,围攻人从家里拿来雨伞继续在那里看着他,不让走动,十多个小时不断进行辱骂。一直到第二天上午7点多,局里组织警力把他解救出来。他的肩部、腿部有伤,由于被非法拘禁15个小时左右,造成他精神恍惚,身体多处疼痛。

(六)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0日下午4点多,他带着民警杨聃聃、辅警顾萧、马涛与巡防大队汤某带领几个队员一起在马楼庄西头的农田里依法抓捕张某,张某拒不配合。张某妻子沈长敏和三四个妇女阻挠他们,陆陆续续又过来一些村民把他们围住,张某趁机跑了。张某逃跑以后,他们准备撤回时,王某某、沈长敏、白头发老头、张某甲、岳某某等主要二十多人参与围攻,拉扯、谩骂汤某。王某某把侯某某的母亲带到现场,侯某某母亲自己倒在地上,村民说是汤某推倒的,推搡汤某,有人从后面踢汤某,强行让汤某跪下来,要求释放侯某某。村民反复对汤某拉扯推搡。刘某甲在大喇叭里喊“村民都到现场,谁要不来谁孬种”。晚上九十点钟,村民不让汤某方便,进行语言侮辱。当天夜里下着小雨,比较冷,汤某冻的直哆嗦,始终被村民反复推搡,持续到次日早上7点多钟。王某某和刘卫东老婆将顾萧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上,另一部执法记录仪被村民夺走了。村民用大砖、机动三轮车等把路堵住了,使警车无法进退。

(七)证人刘某戌、侯永的证言证明,那天晚上10点多钟,马楼村村民正在围攻公安干警,因侯永是马楼村人,领导让他们去做村民的工作。当时侯永母亲躺在地上,侯永嫂子带着妇女在旁边闹,要求释放侯永的哥哥侯某某。他们主要是做侯永母亲和嫂子的工作,对其他围攻的群众也进行了劝导,有个老头很活跃。村民要求公安机关释放侯某某,否则不同意放了被围攻的民警。凌晨一二点钟,他们也没做通村民工作,村民还不让被围民警去厕所。

(八)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灵璧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工作人员。2016年10月10日下午,汤某带领特警队员配合渔沟派出所到渔沟镇马楼村抓捕张某。因到马楼村西头的路被堵住了,他驾驶的中巴警车停在庄里等候。汤某带着四个队员跟着派出所车去庄西头抓捕张某。后来,跟去抓捕的李某乙跑过来说民警被村民围攻了。他准备将车调头时,被村民用石头、木棒等堵住,村民拿着铁锨、渔叉等围住车辱骂他们。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汤某背着一个老太太回到他们车上,有个妇女还追到车门前辱骂。围攻的人以老年人、妇女为主,有个青壮年一直在拍摄视频,有人用大喇叭指挥。

(九)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灵璧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工作人员。当天下午,汤某带领他、张某乙、李某乙、南某等人协助渔沟派出所的抓捕行动,犯罪嫌疑人不配合,村民阻止他们带人,犯罪嫌疑人妻子带着几个妇女、老人对他们进行阻挠辱骂。汤某决定停止抓捕撤离现场时,马楼村村民开始围攻、辱骂,还将执法记录仪多次打落,并用石头、土块砸他们。村民主要对汤某进行围攻,他们几个人先行撤离到中巴车里,因路被村民堵住,支援队伍过不去。二三十个村民开四轮机、三轮车将中巴车围堵,并手持铁锨、渔叉等物对他们进行辱骂。第二天早上,汤某背着一个老太太回到车上,他们才得以撤离。他左腿膝盖受伤,王丹手受伤,汤某身上有伤、神情恍惚。犯罪嫌疑人妻子一直在现场进行组织,并且联系其他人。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一)同案犯王某某供述,案发当天下午,警察来抓张某,张某开着拖拉机在地里,警察正要带张某走,张某老婆等几个人围着警察厮扯。听说她丈夫侯某某也被警察带走了,她就拽住警察不让走,她让侯某某妈也拽着那个警察,侯某某妈倒在地上,旁边的人说是警察打的,大家就围着那个警察。天黑后,镇里干部、医院的人来了要带侯某某妈上医院,她不同意,一直把警察扣押到第二天早晨。天黑后,张某、刘甲某、刘乙某等人也在现场。

(二)同案犯刘某甲供述,当天下午5点多钟,他到现场知道警察来逮捕张某,被他们庄的人围住了。张某在西边耕地,他们庄的人让张某走,张某就走了。他就去问警察为什么逮捕人,王某某让侯某某妈拽警察,让警察把侯某某放了。侯某某妈自己往地上睡倒,旁边的人就起哄说警察打人了,很多人就去围住警察,逼着警察下跪。庄里的人围着警察不让离开。他准备离开的时候,听到侯某甲、刘丙某喊“都去开机子把路堵上”。他就跟着喊,并去把他的机子开去堵路,张某丙、刘丁某等人也开机子去堵路。晚上8点多钟,他又回到现场,遇到张某、刘乙某等人,张某让他和刘乙某到侯某某家用喇叭招呼人都到西边来。他就到侯某某家用喇叭喊“庄里的人都到西边去”,喊了三四遍。后张某、刘甲某、刘戊某、刘乙某等人商议,由张某、刘戊某带人去北京上访,刘甲某、刘乙某在家处理此事。

(三)同案犯刘某某供述,他到现场看见警察准备逮捕张某,张某坐在拖拉机机头上,沈长敏、马金芳等人围住警察,把警察和张某隔开,并问警察为什么逮捕人,后张某就开着拖拉机走了。警察正准备走,庄里来了好多人拦住警察。有人说侯某某也被逮捕了,王某某及侯某某妈就拽着警察,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被人打掉在地上,警察捡起来继续录像,侯某某妈就去拽警察,让警察把侯某某放了,侯某某妈躺在地上,有人喊警察打人了,大家就跟着吵起来。后下雨了,他回家用雨布盖粮食时,听到刘某甲在喇叭里喊让村民都到庄西头。他就又赶到现场,看见沈长敏、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把警察围着,推来推去,不让警察解手。现场还有人说回家把机子开来把路堵上。第二天凌晨4点多钟,他与刘某乙等人就去北京上访了。

(四)同案犯刘某乙供述,他看见六七个警察围着要逮捕张某,他与王某某、沈长敏、马金芳、刘某甲、刘乙某等人围着警察,连拽带骂,不让警察动,张某就跑掉了,边走边喊“把庄里的人都喊来”。他们庄人一直围住警察到第二天,不让警察吃、喝,不让上厕所。刘某甲还在喇叭里喊让村民带抓钩、铁锨到庄西头去。还有人将拖拉机、电动车、石头放在路中间堵路。

(五)同案犯张某供述,从2016年10月10日下午5点左右到11日上午9点左右,他庄群众妨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长达十几个小时。他们在喇叭里喊人,设置障碍拦路,部分群众厮打、拦截、辱骂警察。主要有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他老婆沈长敏,还有刘戌某、岳某某、马金芳等人参与围攻。他逃避抓捕后又回到现场参加围攻执法民警。他让刘某甲用村里广播喊人围堵警察。同案犯岳某某、张某甲、侯某甲等人的供述与同案犯张某等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

(六)被告人沈长敏供述,听说来逮她丈夫张某,她就去到村西田地里,见张某坐在拖拉机上面,边上站着几个警察,还有几个村民,她挡在警察面前去护着张某,和警察吵,不让带走张某。王某某来到现场说要把警察扣下来换其丈夫侯某某,张某就开拖拉机走了。他们村上的人一起拦着警察不让走,岳某某、马金芳、侯某甲、刘某某等人都在现场,侯某某母亲来了,睡倒在地上,说是警察撞倒的,把事情闹大了,侯某某母亲躺在地上一二个小时,后来医院的车来了,有人拽警察,不让警察走,从傍晚一直扣到第二天早晨。开始她一直在现场,后来下雨了,她就回家了,期间到现场去了几次。她当天穿的是红格子罩衣。

(七)被告人马金芳供述,当时村西田地里围了好多人,听说是公安局来逮张某的,她见张某在那开拖拉机耕地,王某某像疯了一样在那吵骂,沈长敏也在那围着警察吵,护着不让警察带走张某,当时事闹大了,她在边上捡到一个照相的东西交给人了,她也和警察吵了,还有郑某某、岳某某也在,侯某某母亲去拽警察,那个警察就扶着侯某某母亲,侯某某母亲自己睡倒在地上,说是警察打的,村民就起哄,让警察带去治疗,村民都跟疯了一样,她也跟着大家上去拽警察,刘某甲在广播里喊让村民都去现场。后来天黑了,那个警察要去解手,村民都不让去,她就回家了。她当天穿的是红色皮夹克。

四、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民警汤某伤情鉴定情况。

五、勘查、检验、辨认笔录

(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载明,案发现场方位、概貌等情况。

(二)辨认笔录载明,公安机关组织王某某对被村民围攻的民警汤某进行辨认等情况,以及民警汤某对参与妨害公务的沈长敏、马金芳等人进行辨认等情况。

六、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提取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的视频资料制作的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等人妨害公务等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长敏、马金芳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均应予以从重处罚。视二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长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马金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萍

审判员卓艳

人民陪审员卢书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