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21时,始兴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警务人员赖礼彬、李某接110指令到始××县太平镇墨江豪庭1栋504房处理一单因家庭纠纷引发打架的警情时,赖礼彬被李天育殴打。次日,经始兴县公安局指派,由该局城郊派出所立案受理李天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一案。
2017年6月9日、6月14日,始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对李天育作询问笔录。李天育称,事发当日晚上其到妻子邓某的住处想看儿子,但邓某不肯让他见,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劝李天育离开,李天育不肯走,警察拉他走,李天育反抗用手甩开,警察把李天育的手折在后背,想推他离开,李天育继续甩开,李天育觉得是侮辱他,就说了“党是怎么教育你们的”之类的话,警察把李天育按倒在地上。后来,警察把李天育送到医院做检查。
2017年6月9日,始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对邓某作询问笔录。邓某称,其因感情不合想与李天育离婚,事发当日,李天育到其住处闹事,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民警和医务人员都来了。邓某和民警扶李天育去医院,扶到电梯口时,李天育不肯去又冲进房内,民警拦他,李天育用拳头打民警,打中其中一个民警的头部,并用脚踢民警,两个民警控制李天育时,三人同时倒地。后来警察来了增援。
2017年6月10日,始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对被侵害人赖礼彬作询问笔录。赖礼彬称,事发当日其在始兴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值班,接到110指令称在始××县太平镇墨江豪庭1栋504房有人因家庭纠纷引发打架,后其和辅警李某到达事发现场,发现李天育躺在餐厅旁边。经了解情况,赖礼彬和李某搀扶李天育外出,刚走两步,李天育突然用右手挥拳向赖礼彬打过来,赖礼彬来不及躲闪,被李天育一拳打到左侧头部。李某见状从后侧抱住李天育,李天育顺势倒地并反抗用脚踢赖礼彬,赖礼彬和李某反手控制李天育不让他乱动。随后在支援民警和特警的协助下,将李天育送往始兴县人民医院治疗。
2017年6月13日,始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对李某作询问笔录。李某称,事发当日其和值班民警赖礼彬接到110指令,称始××县太平镇墨江豪庭1栋504房有人因家庭纠纷引发打架。到达现场发现李天育头部受伤躺在地上,经了解情况,李某和赖礼彬搀扶李天育去医院治疗,但出门走到电梯口时,李天育不肯走了,说要看他小孩。经安抚后,李天育的情绪又激动起来,突然朝赖礼彬挥拳打了过去,李某用手抱住李天育,李天育失去重心倒地,在倒地过程中对着赖礼彬又踢了一脚。于是,李某和赖礼彬将李天育控制在地上。后来在支援民警和特警的协助下,将李天育送医院治疗。
同日,始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对邓秀花作询问笔录。邓秀花称,其是邓某的姑姑(其实是姨妈),事发当日,其在邓某家吃饭后,看到李天育敲门进来与邓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拉扯。报警后来了两个警察和医生,医生简单处理了一下李天育头部的伤势。警察劝李天育离开,不知道怎么的,看到李天育一脚踢到一个警察,还用拳头打警察的头部,两个警察将李天育按倒在地上。后来又有其他警察过来,说李天育有伤,先去看病。然后警察与李天育就离开了。
2017年6月14日,始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赖礼彬因在始××县太平镇处警过程中被人打伤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作出始公(司)鉴(损)字〔2017〕1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赖礼彬的体表虽未见明显的损伤,但未能排除其身体被钝物暴力打击。
2017年6月14日17时2分,始兴县公安局向李天育进行处罚前告知,李天育答:“我没有殴打民警同志,只是在民警拖我折我双手时我挣扎后,他们两将我按倒在地上,见我呕吐不止,他们就放开我,给我水渴、安慰我、劝解我,平抚情绪。”
2017年6月14日,始兴县公安局对李天育作出韶始公行罚决字〔2017〕0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7年6月9日晚上,110指令始兴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到始××县太平镇墨江豪庭1栋504房处置警情,李天育不服处警人员的劝说和警告,并动手殴打民警赖礼彬,导致城镇派出所执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天育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始兴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24日,并限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017年12月11日,李天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始兴县公安局作出的韶始公行罚决字〔2017〕0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2、撤销始兴县公安局作出的韶始公行罚决字〔2017〕0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责令始兴县公安局在公安机关“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将李天育被非法拘留的信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