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新民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答辩称,上诉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法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新民市公安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新民市公安局梁山公安派出所民警陈玉龙、张超对董广春询问笔录一份;2.新民市公安局梁山公安派出所民警陈玉龙、张超对董建第一次询问笔录一份;3.新民市公安局梁山公安派出所民警陈玉龙、张超对董建第二次询问笔录一份;4.新民市公安局梁山公安派出所民警陈玉龙、张超对董宝荣询问笔录一份;5.新民市公安局梁山公安派出所民警王兴宽、张超对王莉询问笔录一份;6.新民市公安局周坨子公安派出所民警崔凡星、王兴阳对董宝成询问笔录一份;7.新民市公安局周坨子公安派出所民警崔凡星、王兴阳对徐海楠询问笔录一份;8.新民市公安局周坨子公安派出所民警崔凡星、王兴阳对徐海臣询问笔录一份;9.新民市公安局柳河沟公安派出所民警李柯、孙鑫对赵艳丽询问笔录一份;10.新民市公安局柳河沟公安派出所民警李柯、孙鑫对赵丽询问笔录一份;11.新民市公安局柳河沟公安派出所民警李柯、孙鑫对张丽娟询问笔录一份;12.新民市公安局红旗公安派出所民警王茂旭、刘世琛对董宝军询问笔录一份;13.新民市公安局红旗公安派出所民警王茂旭、刘世琛对李刚询问笔录一份;14.新民市公安局梁山公安派出所民警于雷、文一龙对陈德新询问笔录一份;15.新民市公安局梁山公安派出所民警于雷、文一龙对潘宇询问笔录一份;16.新民市公安局梁山公安派出所民警于雷、文一龙对乔欢询问笔录一份;17.董广春、董建等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现场照片三份;18.新民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一份;19.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保卫处情况说明一份;20.董广春户籍证明一份。以上证明董广春存在违法事实。第二组,1.受案登记表一份;2.受案回执一份;通(告)知记录一份;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4.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一份;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6.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一份等证据证明。证明新民市公安局执法程序合法。
原审原告董建未向原审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