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成立于2005年6月10日,经营范围为EPS电源的研发、生产(须取得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和销售;太阳能/风能发电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力/电源软件等。原告依法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4513O),认证范围为EPS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其生产的消防专用应急电源获得公安部认证颁发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编号073124850450R0M),并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8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力设备、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GZDW直流屏、XZDW壁挂电源、电力电源、逆变电源、通讯电源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
被告重庆西南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凭资质证承接业务)。
2013年4月23日,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与被告重庆西南公司签订EPS电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重庆西南公司(需方)向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供方)购买2台EPS电源,电源规格型号为WST-50KW,单价为97500元,总金额为195000元。2.供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企业要求、系统实行工程验收合格两年免费维修,终身维护。3.合同另备注:柜体2260*800*600(3面)(详细见配置清单),贴牌科奥信品牌。同时,合同所附配置清单显示:1、充电机为1台,备注为深圳科奥信。2、电源主板为3款,备注为深圳科奥信。3、清单下方注明:眉头丝印“KED-50KWEPS”,柜体下方丝印“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EPS机芯和充电模块丝印“KOX型号”,铭牌丝印“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图纸、说明书、合格证、场频检测报告都丝印“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提供科奥信产品检测报告。
2013年7月24日,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与第三方深圳市泰利电源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向深圳市泰利电源有限公司购买2台EPS消防应急电源,单价42000元,总价84000元。泰利电源有限公司交货后,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将该设备发给被告重庆西南公司,被告重庆西南公司将该电源被用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疏港隧道一期二标段工程。
2014年5月21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工商分局接到原告举报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疏港隧道一期二标段工程涉嫌使用假冒其公司的两台EPS消防应急电源,重庆市两江新区工商分局遂进行调查,后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经调查后,该局于2014年10月13日出具深市监宝罪移字(2014)2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该移送书称: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冒用“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名称的两台EPS消防应急电源,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该局遂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遂以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东及股东张双静等人进行拘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调查笔录显示,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承认:1.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在2013年7月23日和被告重庆西南公司通过确认回传方式签订《购销合同》(编号WST2013-07-23B),销售主机柜下方标示“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的两套EPS消防应急电源(KED-50KW)给被告重庆西南公司属实。2.该两台EPS消防应急电源不是原告生产,也不是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生产,而是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向第三方深圳市泰利电源有限公司购买。3.其销售给被告重庆西南公司的两套EPS消防应急电源没有经过原告授权同意。
深圳市公安局茔岗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市场部经理张双静承认“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卖给被告重庆西南公司的两台EPS消防应急电源是按照销售合同配置清单下的备注里的注明的位置上印相关标识,即在电力柜的眉头丝印‘KED-50KWEPS’,柜体下面丝印‘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EPS机芯和充电模块丝印‘KOX型号’,铭牌丝印‘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图纸、说明书、合格证、场频检测报告都丝印‘深圳市科奥信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另查明,被告重庆西南公司向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订购的两台EPS消防应急电源的单价为每台97500元,总金额为195000元;被告深圳市五三通公司向第三方深圳市泰利电源有限公司购买的,用于供货给被告重庆西南公司的涉案2台贴牌EPS消防应急电源,单价每台42000元,总价84000元;而原告生产的EPS消防应急电源当时售价均超过每台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