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县文广新局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刘俊奇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县文广新局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饶文罚字[2016]第01号),并于同日送达上诉人刘俊奇。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明确告知“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刘俊奇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就明确知道如对县文广新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庭审理时,刘俊奇也承认知道县文广新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也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上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而于2017年5月10日才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二、上诉人刘俊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上诉人刘俊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从上诉人所写的内容上看,上诉人并没有足够的事实和依据证明原审法院《行政判决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县政府答辩称:一、县文广新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上诉人刘俊奇送达本案所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刘俊奇也承认其在2016年8月初已知悉县文广新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但其却于2017年5月10日才起诉,历时10个多月,已超出法定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原审判决对刘俊奇针对县文广新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二、上诉人刘俊奇于2017年2月28日因不服县文广新局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俊奇的行政复议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法定复议期限,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刘俊奇的行政复议申请。合理合法。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