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邢某于2015年1月13日在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位于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的“芜湖县六郎镇开某某制衣厂”(以下简称开某某制衣厂),实际经营并控制该厂。其间,被告人邢某拖欠周某、李某、曾某1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57230元。后被告人邢某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并至外地务工等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17年8月9日和8月15日向邢某及开尔吉制衣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邢某于2017年8月21日16时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被告人邢某除在同年8月11日支付李某、曾某2000元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被告人邢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分四次付清了所拖欠的全部工资共计55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