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邢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寄押于广德县看守所,同年2月8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6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邢某于2015年1月13日在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位于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的“芜湖县六郎镇开某某制衣厂”(以下简称开某某制衣厂),实际经营并控制该厂。其间,被告人邢某拖欠周某、李某、曾某1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57230元。后被告人邢某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并至外地务工等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17年8月9日和8月15日向邢某及开尔吉制衣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邢某于2017年8月21日16时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被告人邢某除在同年8月11日支付李某、曾某2000元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被告人邢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分四次付清了所拖欠的全部工资共计5523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李某、侯某、方某、宋某、陈某、张某、王某、曾某1的陈述;书证: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支付剩余工资清单及刑事照片、投诉材料、工资账本;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邢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侦查阶段已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邢某宣告缓刑。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应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