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肖伟志挪用资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10月23日,上诉人肖伟志挪用浏阳美凯龙公司750万元的事情败露,萧某2催其借钱还款或者一同找此前曾有过投资意向的宜宾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宸源房地产公司)来注资。肖伟志联系了宜宾宸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3及其父亲肖某1,隐瞒了其从浏阳美凯龙公司转走了款项无法归还的事实,以合作开发项目需要付土地款为由与肖某3合作,萧某2等人还邀肖某3等人到广东、湖南考察公司。2014年11月2日,宜宾宸源房地产公司与浏阳美凯龙公司达成项目开发合作意向,萧某2与肖某3分别代表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浏阳美凯龙公司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之后,宜宾宸源房地产公司再分期注资。2014年11月21日,肖伟志伪造了一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给宜宾宸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3,称其本人已汇款400万元给浏阳美凯龙公司,虚构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差500万元缺口,骗肖某3汇款500万元到浏阳美凯龙公司账户。该500万元当天就被浏阳美凯龙公司股东萧某2请来的财务人员胡某即时安排公司之前的财务人员李某2转入肖伟志的个人银行账户,再通过网银转账97笔共485万元转入名字为周某2的账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上诉人肖伟志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3、到案经过;4、浏阳美凯龙公司的报案材料;5、浏阳美凯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6、萧某2出具的说明材料;7、萧某2所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8、浏阳美凯龙公司会议记录、备忘录、长兴湖美凯龙商城投资建设意向协议;9、萧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凭证;10、浏阳美凯龙公司的中信银行账户流水;11、浏阳市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进账单及收据;12、上诉人肖伟志伪造的浏阳美凯龙公司的中信银行账户流水;13、借条、借款凭证、借款合同;14、萧某2出具的借款情况说明;15、公安机关出具的债权人相关情况的说明;16、上诉人肖伟志的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流水、转账凭证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17、肖某3的报案材料;18、宜宾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19、项目开发合作意向协议书,浏阳美凯龙公司与宜宾宸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协议,合作开发位于浏阳市锦程大道长兴湖片区的项目,由浏阳美凯龙公司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宜宾宸源房地产公司按投资比例注资,获得土地后双方另行签订正式项目开发合作协议。萧某2和肖某3分别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20、上诉人肖伟志伪造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1、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浏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复函、委托支付书;22、肖某3的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和记账凭证;23、上诉人肖伟志的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凭证;24、李某2出具的转款情况说明;25、上诉人肖伟志及李某2工商银行个人账户流水;26、周某2的借条及还款说明;27、长兴湖美凯龙商城投资建设意向协议、地块指标图、网上挂牌出让公告;28、延缴保证金申请;29、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30、四川构想建筑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QQ邮箱照片截图、QQ聊天记录;31、浏阳市长兴片区CX-0504号地块规划图则、长兴湖商业广场方案汇报;32、周某2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33、肖某3与肖某1通话记录详单、肖某3与萧某2短信彩信记录、肖某3与上诉人肖伟志短信记录,肖某3与曾某2、李某2QQ邮箱记录、2014年11月21日上诉人肖伟志的通话详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浏阳美凯龙公司看中了长兴湖建设项目的一块30亩左右的土地,并向水利投公司交纳了500万元的诚意金。投资建设意向协议书是7月23日签订的,8月8日交了200万元,经多次催款,9月15日交纳了另外的300万元。
2、证人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份肖伟志向其借款200万元,过了10天后还了30万元左右,一直到2014年8月29日,肖伟志从农村商业银行转来18万元。
3、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3日,肖伟志向其借款100万元,2014年3月中旬还了50万元,同年3月27日,肖伟志又向其借款100万元,2014年8月8日还了3万元、8月29日还了6万元、9月19日还了3万元,这12万元是从银行转账来的。
4、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肖伟志在其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3个月,同年8月29日,肖伟志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0万元,是分4次转账的。
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肖伟志向其借款180万元,同年9月至10月期间,肖伟志分3次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还款52.4万元。
6、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肖伟志向其借款25万元,同年9月期间,肖伟志分2次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该笔钱还清。
7、证人邹某的证言,其证明2014年8月,肖伟志向其借款25万元,同年9月期间,肖伟志分2次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该笔钱还清。
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肖伟志向其借款20万元,2014年9月,肖伟志分2次还款10万元。
9、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肖伟志向其借款60万元,同年9月期间,肖伟志分2次还款15万元。
10、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肖伟志向其借款60万元,同年9月,肖伟志要其厂里的会计李某2通过中信银行的网银转账还款40万元。
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萧某2请其帮忙到浏阳美凯龙公司兼管财务。10月23日,他到银行查账,发现公司的账上只有74.19元,发现之后他就问肖伟志到底是怎么回事,肖伟志称其会同萧某2解释的。11月21日,肖伟志打电话给他,要他带公司的公章和支票去买办公用品,并讲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2会与其接洽,他与公司的栾科一起去了中信银行,他将公司的支票给李某2填写,后来具体李某2和肖伟志怎么转账的,他就不清楚了。11月21日下午他和萧某2还通了话,电话里面讲到土地就要挂牌了,但是资金还有问题。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老板肖伟志打电话给她,要她到中信银行那里找胡某,去转一笔账。之后,她找到了胡某,胡某和栾科在一起,胡某给了她一张盖有美凯龙公司财务章的支票,胡某要她填写500万元转到肖伟志的中信银行私人账号上,当时肖伟志由于银行账号过期,自己还到银行办了一张新卡,她就在支票上填好金额和转入方,胡某拿了美凯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某2的私章盖在上面,然后她做了一个买卖红木家具的合同,但是去银行的时候已经6点多钟了,银行已经下班,她没能转成账。后来,胡某要其通过网银转账,她便按照胡某的意思分5笔转了500万元到肖伟志的私人账号上。转完之后,胡某又给了她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户名为周某2,胡某又要她将这500万元转给周某2,肖伟志也发了条信息给她,于是她就按照要求分97笔共转了485万元给周某2。
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他和肖某3等人在浏阳长兴湖看了项目现场,10月13日开始做设计方案,11月10日左右,肖伟志到成都定稿、交换意见、谈妥设计费用,11月初就联系不上肖伟志了。
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在肖某3的介绍下与浏阳美凯龙公司商量长兴湖商业广场设计方案,后来他们将方案发给肖伟志,但肖伟志一直没有支付方案费,也联系不上。
15、证人萧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肖伟志和肖伟金找到他,肖伟志说自己是浏阳美凯龙公司的股东,要他帮忙介绍投资人,他就介绍了肖某1。2014年7、8月,他们还一起到浏阳市考察了项目,后来到萧某2那里签订了协议,约定拍得土地后再投资。萧某2表示如果肖伟志没有资金的话会受让肖伟志的股份。11月20几号,肖某1说浏阳投资出了事,他们到了广东,了解到萧某2把肖伟志看起来了。
16、被害单位浏阳美凯龙公司股东田某的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红星美凯龙集团华南区域拓展业务。2014年4月,他在广东省佛山市通过萧某2认识了肖伟志,大约过了10天左右,肖伟志打电话来说浏阳市长兴湖那里有块地可以拿来做项目,听到此消息他便来到了浏阳市,也到实地进行了考察,看中了一块30亩的地,为了尽快拿到这块地,他想成立一个公司来竞标,于是,他邀集了萧某2和肖伟志商量看他们是否有意参与,2人都表示愿意。于是,他们3人成立了浏阳市美凯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时肖伟志表示其可以组织4000多万元的资金,他和萧某2觉得肖伟志是本地的政协委员,和当地政府部门比较熟悉又资金充足,就想让肖伟志占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肖伟志不同意,最后商议肖伟志和萧某2各占45%的股份,他占10%的技术股,由萧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的营业执照注册、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先期财务均由肖伟志负责。之后,他们公司与浏阳市水利投资公司签订了投资意向书,约定他们公司预付500万元作为合作诚意金。为了顺利竞得土地,他们3名股东协商肖伟志和萧某2各出资1250万元作为竞标土地的保证金,萧某2回广东后马上汇了250万元到浏阳美凯龙公司的账户上,肖伟志也称自己汇了250万元,但是几天后水利投资公司的王某1总经理打电话来说只交了200万元,他打电话问肖伟志,肖伟志说水利投资公司那边的拆迁工作和路都没搞好,不要那么快交钱,又过了几天,王某1又打电话来催款,但肖伟志总是找各种借口,直到萧某2将1250万元全部打到公司账户上后肖伟志才将另外的300万元转给水利投资公司。2014年10月,为了落实资金款项,他和萧某2查看公司银行账户,萧某2发现银行流水单不太真实,10月23日,萧某2派公司财务人员去银行查账,才发现公司账户从2014年8月8日至10月10日止只有1250万元的进账,而且账户上只留有74.19元了,他和萧某2觉得被肖伟志骗了,便找肖伟志问情况,肖伟志承认将公司账户上的750万元转走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另外,田某还称他与萧某2、肖伟志于2014年4月成立了公司,6月肖伟志带着四川宜宾的肖某3、肖某1来浏阳考察公司的项目,7月他们还去四川进行了考察,但当时没有谈具体到浏阳投资的事情。11月2日,萧某2、肖伟志与肖某3他们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的时候他没有在场,肖某3汇500万元到美凯龙公司的事情他也不知情。另外其还陈述肖伟志向萧某2借500万元的事萧某2曾和他说过,当时他说肖伟志既然有1250万元可以入股,这点钱应该没问题的,但至于后来他们具体如何操作的其不知道。
17、浏阳美凯龙公司股东萧某2的陈述,证明的情况与田某基本一致,同时其还陈述:2014年8月份的时候肖伟志向他借款200万元,他通过朋友周某2转借了200万元给肖伟志,该笔钱肖伟志于2014年9月27日通过网银转账还给了他。同年10月21日,肖伟志又提出借500万元,他又通过周某2转借给肖伟志500万元,他在借款之前还打电话问了田某这个钱能不能借,当时田某说肖伟志有1250万元在公司账户上,应该没问题。肖伟志后来还出具了一张500万元的借款合同。这笔钱肖伟志后来怎样还给周某2的他就不清楚了,只是周某2后来和他说该笔钱肖伟志还了。另外其还陈述,他和肖伟志、田某在浏阳成立了美凯龙公司之后,肖伟志和田某多次找四川宜宾的肖某3,要肖某3来公司承建工程和顶替肖伟志的股份,但他没有参与,谈的具体内容他也不清楚。11月2日,肖伟志和肖某3到了他的办公室,肖某3讲浏阳美凯龙公司把在浏阳的地皮拿到手之后他们公司再进来入股,当时肖某3草拟了一份项目开发意向协议书,他和肖伟志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他只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的。后来肖某3汇款到浏阳美凯龙公司的事情他不清楚,因为浏阳美凯龙公司的账户是由肖伟志管理的,肖伟志没有向他汇报。肖伟志诈骗肖某3500万元的事情他不知情,是2014年11月24日肖某3等人到佛山来质问他,他才知道肖伟志还给周某2的钱是诈骗来的。田某对此事应该也不知情,因为田某本来对肖伟志邀请肖某3来入股就是反对的。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单位宜宾宸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3及肖某1陈述,证明肖某1在几年前在肖氏宗亲会上认识了广东人萧某2,今年7月份他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浏阳人肖伟志。2014年7月27日左右,肖伟志、田某和萧某2到宜宾找了他,称在浏阳市成立了浏阳市美凯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时还随身带着浏阳美凯龙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上面写明某、肖伟志、田某3人为股东,因为项目比较大,需要合作伙伴,他们希望其投资,他当时不感兴趣就没有答应。8月底,肖伟志、田某打电话邀请他和父亲到浏阳去考察,因为对田某的开发理念不认可,那次没有达成意向。8月底至10月份之前,肖伟志多次到宜宾游说他参与项目开发。10月12日,他们再次到了浏阳,但仍没有谈拢。11月1日,他和父亲肖某1受萧某2的邀请一起到广东佛山谈合作开发“浏阳市长兴片区CX-0504地块”,他们提了具体的建议,萧某2表示“你们必须进来,你们进来,我才有信心做这个项目”,当时萧某2还表示自己资金很充裕,他们觉得萧某2尊重他们的建议,加之相信萧某2的实力,所以就答应了做这个项目。当时双方约定由浏阳美凯龙公司负责先期全额投资并获得土地使用权,再由宜宾宸源房地产公司分期投资合作,并签订正式项目开发合作协议,萧某2、肖伟志和他都在协议上签了字。萧某2还告诉他自己向浏阳美凯龙公司注资1250万元,肖伟志注资500万元,公司已经向浏阳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500万元诚意金,要获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要向浏阳市国土局缴纳竞买保证金2460万元,肖伟志那里可以筹到500万元左右,剩余的资金希望他帮忙垫资,如果到时地拿到了再谈股份的事,拿不到就会把钱退给他,当时他没有答应。11月19日,肖伟志打电话给他,说公司还差500万元的缺口,萧某2也打了电话,称11月21日之前必须向国土局缴纳2460万元保证金,希望他筹资500万元。他当时没答应,回去开了股东会,向股东说明了情况。11月21日,肖伟志联系其称已经向浏阳美凯龙公司注资400万元,希望其注资500万元,并且还发给其一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其已注资400万元,于是当天他便汇了500万元给美凯龙公司。11月24日,肖伟志又电话电话来要其融资1000万元,当时他便觉得奇怪,这时田某接过电话说肖伟志把公司的保证金挪用了,现在公司还差钱,他不想和田某说话,便要萧某2接电话,萧某2说肖伟志把公司的钱挪用了,其自己的钱也被挪用了,他觉得有疑问。当天下午他便和肖萍到了广东佛山,和萧某2、肖伟志见了面,萧某2说田某已经回浏阳要把美凯龙公司注销,他问肖伟志为何要挪用公司的钱,肖伟志支支吾吾说不出,他便问萧某2,萧某2说其也是11月22日才发现被挪用的情况的,他表示怀疑,当时他感觉肖伟志被控制了。之后他和肖伟志单独交谈,肖伟志说其确实把公司的钱挪用了,在10月中旬左右被萧某2发现后,其就想办法把空补上,所以才会从肖某3处搞钱,萧某2指挥配合其把钱搞到手,其才会搞了一张假的400万元的汇款单迷惑肖某3,其把钱搞到手之后萧某2要其将钱转到了一个叫周某2的账户上。他问萧某2为何把钱转到周某2的账户上,萧某2称肖伟志借了周某2的钱,其做的担保。他认为,萧某2已经知道肖伟志挪用了公司的钱还指挥并配合肖伟志来骗他的钱。
(四)上诉人肖伟志的供述,2014年3月份,他到广东参加萧氏宗亲会,通过会长萧某2认识了红星美凯龙公司华南区副总经理田某,随后他陪同田某一起到江西萍乡看项目,田某对萍乡的项目不满意,在经过浏阳上,田某觉得浏阳的投资环境比较好,同他说如果浏阳有好项目其愿意来投资。后来得知浏阳市长兴湖有项目在开发,便将此情况告诉田某,田某到浏阳实地进行了查看,觉得该项目不错,但提出必须要成立一个公司,并联系了萧某2入股,同时问其是否愿意入股,其表示同意。同年4月,萧某2和田某一起到浏阳商谈成立公司事宜,确定公司名称为浏阳市美凯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萧某2。由于资金问题,公司决定竞标长兴湖附近一块30亩的地皮,最后确定的股东份额为他和萧某2各出资1250万元,占公司45%的股份,田某不出资,占公司10%的股份(干股)。2014年7月23日,浏阳美凯龙公司和浏阳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签订了协议,按照协议要求,美凯龙公司必须在10天内交500万元诚意金,如竞标成功则要交2000万元到浏阳市国土局。8月3日,浏阳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催他们交款,8月8日,萧某2汇了250万元到浏阳美凯龙公司的账户上,由于当时他的债主肖赞总是催账,他便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了他的私人账户上再转给了肖赞。之后,他开了1张200万元的支票交给了浏阳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9月15日,萧某2又汇了500万元到公司账户上,他开了1张300万元的支票交给了浏阳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另外200万元转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上,用于偿还了他私人的债务。9月25日,萧某2汇了400万元到公司账户上,他将该400万元偿还了私人的债务(其中200万元是偿还欠萧某2的债务)。10月10日,萧某2再次汇了100万元到公司账户上,他再次将该笔钱转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上并将钱用于偿还私人债务。之后,萧某2派胡某到浏阳来接管公司的证照、财物、印章等,他将上述材料交给了胡某,田某要胡某将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单打印出来,他担心自己转走公司钱的事被发现,主动提出自己去打,之后于10月17日自己做了一张假的银行账户流水单,并找人刻了一枚假的中信银行长沙浏阳支行受理业务专用章,将假的流水单盖上假的章子交给了胡某。随后,他赶到四川想借钱来补上转走公司的750万元钱,但没有借到。2014年10月23日,胡某发现了其将公司的钱转走的事,他马上发信息和萧某2说该钱是用于别人还银行贷款,是有利息收的,并在田某的要求下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地皮挂牌之前将该750万元归还到公司账户上。萧某2要求他在伪造的流水单上写上“公章伪造经办人肖伟志”,并出具了一张750万元及500万元的欠条。之后,萧某2要其还钱,其称在四川那边找了一个老板肖某3,肖某3愿意来投资,萧某2称:“我不管你是借也好还是找人来入股也好,你要尽快把钱还上”。11月1日,他和肖某3、肖某1、肖某2、王某2一起从四川到了广东佛山,在萧某2的公司协商开发“浏阳市长兴片区cx-0504地块”,双方约定先由浏阳美凯龙公司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再由肖某3所在的宜宾宸源房地产公司分期投资开发。次日,他们签订了《项目开发意向合作协议》,他和萧某2、肖某3都签了字,萧某2告诉了肖某3公司的状况,说自己已经投了1250万元到公司的账户上,现在资金有缺口,要肖某3也搞1250万元过来。之后,他到四川筹集资金,萧某2多次打电话给肖某3,称自己和肖伟志各筹到了300万元、400万元,希望肖某3拿500万元到公司的账户上,先帮助浏阳美凯龙公司把地拿下来。肖某3提出要看肖伟志打款的银行流水单,他将该情况告诉了萧某2,萧某2要其做一张假的银行清单发过去,他照做了,肖某3便将500万元转到了浏阳美凯龙公司的账户上。之后,萧某2要胡某将该500万元转到了肖伟志的私人账户上,并交代其将500万元转给了周某2,其转了485万元给周某2。这笔钱是替萧某2还债的,萧某2当时答应他,要他先替自己还钱给周某2,周某2收到钱后会再借1000万元给肖伟志,但周某2收到钱后并没有再借钱给他。其还供述,2014年9月中旬,他向萧某2借款200万元,萧某2答应了,并约定支付3分的利息,之后萧某2转了200万元给他,他将这笔钱一部分发了自己经营的新河花炮厂职工工资,一部分还了账。9月25日,萧某2转400万元到美凯龙公司的账户上,9月27日,他就将该400万元中的200万元还给了萧某2。2014年10月21日他向萧某2借500万元,萧某2自己没有就找了周某2借给其500万元,实际只转账480万元,另外20万元作为利息直接扣了。这笔钱他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14年10月23日,萧某2知道他挪用了公司的钱,便要他写了一张500万元的借条。他挪用公司750万元都用于偿还自己经营的花炮公司的债务了。他还供述,成立浏阳美凯龙公司之后他就找到肖某3想将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肖某3,但肖某3只愿意接受15%的股份,他带肖某3到萧某2那里草签了一个转让协议,但是田某不同意。到了快拍卖土地的时候,萧某2要其准备500万元,知道其没有钱还要其向肖某3借,他遂打电话给肖某3说还有500万元的资金缺口,要肖某3先借给其500万元,拍到土地之后作为肖某3的入股资金,肖某3打电话给萧某2核实,萧某2说是这个情况,之后他写了借条和收条给肖某3。
关于被害单位、检察机关、上诉人肖伟志三方争议焦点,本院现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评判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