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来石村华夏生态建陶产业园天恩陶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588267709P。

法定代表人:蒲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28栋二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NY5B17。

法定代表人:宁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了被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粤06民辖终152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陶瓷制品、建材产品、配件的企业,被告就经营陶土瓦系列产品、屋面附配件材料和其他屋面材料,陶瓷制品的企业,两被告是关联企业。2017年4月25日,被告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原告及原告下属的分公司。其中,主要以本案原告在宣传册中陈述的一些基本事实和宣传用语为由。而被告对外公开的产品宣传册中,却不仅仅是虚假宣传用语,更是用案外人恩平市汉邦陶瓷公司(下称恩平汉邦公司)的若干工程案例。具体情况是:1、三亚莱佛士酒店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4,汉邦宣传册P10);2、厦门十里蓝山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6,汉邦宣传册P4):3、广西桂林水印长廊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11,汉邦宣传册P14);4、上海保利茉莉公馆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13,汉邦宣传册P18);5、江苏启东启悦花园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29,汉邦宣传册P16);6、三亚龙泉谷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33,汉邦宣传册P30);7、天津生态城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43,汉邦宣传册P38)8、三水云东海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51,汉邦宣传册P48)。

综上,被告为行业新手,其宣传内容均是虚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告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被告宣传册。

案外人恩平汉邦公司宣传册。证据1.2共同证明:被告成立于2016年4月17日,本案立案在2017年6月12日,被告的宣传册制定于2016年。在被告宣传册的第4.6.11.13.29.33.43.51页(分别对应于汉邦宣传册的第10.4.14.18.16.30.38.48页)中所列举的工程案例是案外人恩平汉邦公司所产生的工程案例,被告盗用他人工程案例进行虚假宣传,故意抬高自己,对消费者形成混淆,获取非法利益。

案外人恩平汉邦公司主体资料。证明:(1)恩平汉邦公司与原告、被告同属陶瓦行业;(2)恩平汉邦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3日,远早于被告。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被告并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被告在产品宣传册中并未使用案外人的工程案例,在被告的产品手册中,被告仅对产品进行介绍,照片上标注的地址只是表示图片拍摄的具体地址,并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该图片是由被告进行施工的意思表示,该图片上的屋面瓦与被告所要介绍的屋面瓦系列相对应,原告所列举的汉邦宣传册上的每张图片都标示工程案例和选用材料。同时,该宣传册中也标明了工程名录,而被告的宣传册没有这些名录。

被告在庭审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至于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明的内容,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在下面作综合评述。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陶瓷制品、建材产品、配件的企业,于2011年12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被告是一家经营陶土瓦系列产品、屋面附配件材料和其他屋面材料,陶瓷制品的企业,于2016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原告发现被告宣传册中的一些照片与案外人恩平汉邦公司宣传册中宣传工程案例的照片相同,认为被告盗用他人工程案例进行虚假宣传,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指控被告在其产品宣传册中盗用他人拥有的工程案例,属于直接盗用,图片属于部分相似,部分相同。被告在其网页使用,“依瓦汉邦将继续传承恩平汉邦的精神”等类似表述,均表明其属于虚假宣传。其它比对情况在起诉状中已陈述。

被告认为所有涉案工程案例涉及的照片均不同。就第一个工程案例而言,亦即被告宣传册的第4页,恩平汉邦宣传册的第10,这两个图片是不一致的,也并非截图,显示的拍摄时间不同,被告宣传册的清晰度比恩平汉邦公司图片的清晰度还要高。恩平汉邦的宣传册中明确标示了工程案例字样和选用材料。而被告的宣传册图片中标示的是罗曼瓦系列,标示了三亚莱佛士酒店,文字介绍中并未出现工程案例字样。因此,被告并非作为工程案例来进行宣传,而是对罗曼瓦的介绍。三亚莱佛士酒店也仅是指明图片拍摄地址的说明。恩平汉邦公司宣传册的最后一页标示了工程的信息,被告的宣传册并没有此类标示。

本院审查被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产品手册》上的图片,图片中的主要部分是屋面瓦部分、图片左上方大字标注有瓦的系列,右下方小字标示地名或楼宇名称,地名或楼宇名称字体相对较小,最下方为瓦片图片和瓦片的外形尺寸、长度、重量等介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属虚假宣传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虚假宣传行为问题。原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指控被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套用同行业案外人恩平市汉邦陶瓷有限公司的若干工程案例。具体有:1、三亚莱佛士酒店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4,汉邦宣传册P10);2、厦门十里蓝山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6,汉邦宣传册P4):3、广西桂林水印长廊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11,汉邦宣传册P14);4、上海保利茉莉公馆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13,汉邦宣传册P18);5、江苏启东启悦花园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29,汉邦宣传册P16);6、三亚龙泉谷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33,汉邦宣传册P30);7、天津生态城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43,汉邦宣传册P38)8、三水云东海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51,汉邦宣传册P48)。经比对,恩平市汉邦陶瓷有限公司的图册上的上述图片均标注有“工程案例”“选用材料”等字样,在图册最后两页上也列有“工程名录(部分)”及“工程地址、工程名称、所有瓦型”等详细内容,而被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产品手册》上的图片中的主要部分是屋面瓦,且图片上仅标注有瓦的系列名称或地名或楼宇名称,地名或楼宇名称字体相对较小,其并没有标示为工程案例,也无法从产品手册中的其他内容得出图片中标示的地名或楼宇名称是被告的工程案例的结论。故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他人的工程案例进行虚假宣传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原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展宏

人民陪审员何咏君

人民陪审员何少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