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陶瓷制品、建材产品、配件的企业,被告就经营陶土瓦系列产品、屋面附配件材料和其他屋面材料,陶瓷制品的企业,两被告是关联企业。2017年4月25日,被告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原告及原告下属的分公司。其中,主要以本案原告在宣传册中陈述的一些基本事实和宣传用语为由。而被告对外公开的产品宣传册中,却不仅仅是虚假宣传用语,更是用案外人恩平市汉邦陶瓷公司(下称恩平汉邦公司)的若干工程案例。具体情况是:1、三亚莱佛士酒店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4,汉邦宣传册P10);2、厦门十里蓝山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6,汉邦宣传册P4):3、广西桂林水印长廊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11,汉邦宣传册P14);4、上海保利茉莉公馆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13,汉邦宣传册P18);5、江苏启东启悦花园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29,汉邦宣传册P16);6、三亚龙泉谷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33,汉邦宣传册P30);7、天津生态城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43,汉邦宣传册P38)8、三水云东海工程案例(被告宣传册P51,汉邦宣传册P48)。
综上,被告为行业新手,其宣传内容均是虚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告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被告宣传册。
案外人恩平汉邦公司宣传册。证据1.2共同证明:被告成立于2016年4月17日,本案立案在2017年6月12日,被告的宣传册制定于2016年。在被告宣传册的第4.6.11.13.29.33.43.51页(分别对应于汉邦宣传册的第10.4.14.18.16.30.38.48页)中所列举的工程案例是案外人恩平汉邦公司所产生的工程案例,被告盗用他人工程案例进行虚假宣传,故意抬高自己,对消费者形成混淆,获取非法利益。
案外人恩平汉邦公司主体资料。证明:(1)恩平汉邦公司与原告、被告同属陶瓦行业;(2)恩平汉邦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3日,远早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