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治平自2008年起担任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前进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2014年担任前进村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被告人丁治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共计29.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海螺水泥采石场因扩建征用前进村良山、岗上村民组房屋及土地,并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前进村在西山、岗山村民组征地用于拆迁村民建房,建设新的良山新村。同年11月5日,经前进村村支两委会决定,良山新村土地提供给建房户的工作由陈某1、魏清理负责,各项支出建账交村管理。之后,被告人丁治平安排陈某1经手收取建房户5000元/间的购买地皮费用,俗称“地皮费”,陈某1将收取的共计21.1万元“地皮费”交被告人丁治平后,被告人丁治平未入村账直接用于良山新村建设。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丁治平和村委会报账员程某及陈某1、魏清理在结算良山新村工程款时,被告人丁治平未结算该笔“地皮费”收入,从前进村村账多报销21.1万元自用。2016年10月,被告人丁治平因被他人举报,遂伪造相关票据平账。
2、2010年5月,中共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委员会、水东镇人民政府奖励前进村“示范带动作用奖励”资金3万元。同年6月,被告人丁治平决定领取该3万元自用,并以魏清理名义向前进村出具领条平账。
3、2012年底,经被告人丁治平介绍,陈某2承建前进村梅村组仿古四角亭项目工程,总造价为5.5万元。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梅村组组长倪某分三次将5.5万元交给被告人丁治平,委托其转交陈某2。之后,被告人丁治平将该款自用,并于2014年1月29日将该工程款发票在前进村村账报销后支付给陈某2。
2017年5月23日,宣州区纪委工作人员将接通知已在水东镇政府门口等候的丁治平带至区纪委办案区接受组织调查,并于当日对丁治平采取“两规”措施,在调查期间,丁治平如实交代了区纪委已掌握的案件线索。2017年6月2日,区纪委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人员遂于同日将被告人丁治平从区纪委谈话室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丁治平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丁治平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29.6万元。
另查:被告人丁治平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丁治平不服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皖18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治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丁治平任职情况证明、水东镇委员会水发字[2008]33号、[2010]33号、[2011]78号文件等,宣州区农业委员会区农办[2015]82号《关于印发水东镇七岭村等五村集体财务审计报告的通知》及审计报告、村务收支情况一览表、水东镇海螺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发放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区政秘[2005]172号文件,水东镇委员会水发字[2017]65号《关于给予丁治平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2010年2011年度良山新村交房基地款、收据、机械施工单、良山新村2010年至2012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支出明细表、会议记录等材料,领条、发票、宁国市华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合同等,扣押决定书及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书、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宣公(网)检[2017]18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人陈某1、魏清理、程某、倪某、陈某2、严某1、钦春友、严某2、鲁某、马某、姜某、余某1、赵某1、肖某、魏某1、严某3、赵某2、严某4、汪某、余某2、王某1、严某5、占某1、王某2、余某3、李某、赵某3、魏某2、余某4、毕某、占某2、纪某、邸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治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