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丁治平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治平,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于宣城市宣州区,中专文化,原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前进村村委会主任,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住宣城市宣州区。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淑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治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治平及其辩护人李淑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治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丁治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李淑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丁治平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丁治平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丁治平担任村主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请求对被告人丁治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治平自2008年起担任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前进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2014年担任前进村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被告人丁治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共计29.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海螺水泥采石场因扩建征用前进村良山、岗上村民组房屋及土地,并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前进村在西山、岗山村民组征地用于拆迁村民建房,建设新的良山新村。同年11月5日,经前进村村支两委会决定,良山新村土地提供给建房户的工作由陈某1、魏清理负责,各项支出建账交村管理。之后,被告人丁治平安排陈某1经手收取建房户5000元/间的购买地皮费用,俗称“地皮费”,陈某1将收取的共计21.1万元“地皮费”交被告人丁治平后,被告人丁治平未入村账直接用于良山新村建设。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丁治平和村委会报账员程某及陈某1、魏清理在结算良山新村工程款时,被告人丁治平未结算该笔“地皮费”收入,从前进村村账多报销21.1万元自用。2016年10月,被告人丁治平因被他人举报,遂伪造相关票据平账。

2、2010年5月,中共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委员会、水东镇人民政府奖励前进村“示范带动作用奖励”资金3万元。同年6月,被告人丁治平决定领取该3万元自用,并以魏清理名义向前进村出具领条平账。

3、2012年底,经被告人丁治平介绍,陈某2承建前进村梅村组仿古四角亭项目工程,总造价为5.5万元。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梅村组组长倪某分三次将5.5万元交给被告人丁治平,委托其转交陈某2。之后,被告人丁治平将该款自用,并于2014年1月29日将该工程款发票在前进村村账报销后支付给陈某2。

2017年5月23日,宣州区纪委工作人员将接通知已在水东镇政府门口等候的丁治平带至区纪委办案区接受组织调查,并于当日对丁治平采取“两规”措施,在调查期间,丁治平如实交代了区纪委已掌握的案件线索。2017年6月2日,区纪委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人员遂于同日将被告人丁治平从区纪委谈话室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丁治平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丁治平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29.6万元。

另查:被告人丁治平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丁治平不服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皖18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治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丁治平任职情况证明、水东镇委员会水发字[2008]33号、[2010]33号、[2011]78号文件等,宣州区农业委员会区农办[2015]82号《关于印发水东镇七岭村等五村集体财务审计报告的通知》及审计报告、村务收支情况一览表、水东镇海螺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发放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区政秘[2005]172号文件,水东镇委员会水发字[2017]65号《关于给予丁治平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2010年2011年度良山新村交房基地款、收据、机械施工单、良山新村2010年至2012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支出明细表、会议记录等材料,领条、发票、宁国市华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合同等,扣押决定书及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书、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宣公(网)检[2017]18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人陈某1、魏清理、程某、倪某、陈某2、严某1、钦春友、严某2、鲁某、马某、姜某、余某1、赵某1、肖某、魏某1、严某3、赵某2、严某4、汪某、余某2、王某1、严某5、占某1、王某2、余某3、李某、赵某3、魏某2、余某4、毕某、占某2、纪某、邸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治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治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漏罪,鉴于被告人丁治平后罪缓刑考验期已满,故不再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治平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丁治平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治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丁治平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治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二、被告人丁治平的违法所得二十九万六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文庆

人民陪审员罗宣林

人民陪审员周江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