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9 0:00:00

冯伟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伟光(绰号“小伟”、“伟哥”、“光哥”),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曹晓霞、王奕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伟光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李莉,被告人冯伟光及其辩护人曹晓霞、王奕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5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冯伟光与周某某、江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分别预谋后,由冯伟光及杨某某至本区工业区三庄路XXX号达伟(上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伟公司”)H1仓储,将放于该公司仓储内价值人民币139,198.56元的456片京东方牌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屏(14寸)窃走。

2015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冯伟光与周某某、江某、杨某某等人经分别预谋后,分别纠集庞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由庞某某、陈某某至达伟公司H1仓储贵重物品仓内将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的480片三星牌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屏(12寸)窃至该公司H1仓储内,再由冯伟光及杨某某等人至A栋北码头将上述物品窃走。

2015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冯伟光与江某、周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冯伟光等人负责搬运,周某某负责放行,至本区工业区三庄路XXX号达伟公司H1仓储,将放于该公司仓储内价值人民币149万余元的1,800片三星牌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屏(15.4寸)窃走。

2016年1月21日,公安机关从广东省深圳市追回15.4寸三星牌液晶显示屏392片,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伟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胡某、蔡某某、江某、杨某某、庞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曾某某、潘某某、袁某某、张某1、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达伟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及进货凭证、失窃物品价值汇总、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及截图,上海怡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岗位证明,现场照片,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职务侵占罪

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功公司”)的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的无线触摸板、无线键盘、无线鼠标、苹果笔记本电脑电源、玻璃、线材、导光板、苹果笔记本电脑、LCD-J45A、LCD-J44A、LCD-J43A显示屏等物品领出,并用静电箱打包汇总至F5厂。其中,在2015年1月23日凌晨,由王1(已判刑)等人将价值人民币181,040元的LCD-J45A显示屏80片及电源320个领出并运至F7厂一楼物料区、由张某3(已判刑)将价值人民币75,460元的无线键盘539个及部分无线鼠标领出运至F7厂一楼物料区,由刘某(另案处理)将部分无线鼠标领出并运至F7厂一楼物料区。之后,被告人冯伟光纠集张2(已判刑)将合计价值人民币338,192元的涉案电源、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限触摸板及LCD-J45A显示屏80片,运至F5厂,许某某(已判刑)对上述物品不加检查即放行。孙某(已判刑)指使严某、豆某某(均已判刑),于1月24日18时许由严某将装有赃物的静电箱从F5厂调拨至景众仓库,豆某某配合严某对相关赃物放行,后在调拨过程中被查获。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冯伟光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伟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达功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查获物品明细、材料丢失领料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证人王1、郝某某、刘某、张2、王某2、张某3、许某某、冯某某、孙某、严某、豆某某、侯某、王某3、王4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现场照片,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伟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伟光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伟光在判决宣告前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伟光在两节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辩护人所提在职务侵占罪中并非主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冯伟光职务侵占罪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伟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伟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伟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冯伟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30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燕

审判员余乐

人民陪审员张林琪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章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