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5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冯伟光与周某某、江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分别预谋后,由冯伟光及杨某某至本区工业区三庄路XXX号达伟(上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伟公司”)H1仓储,将放于该公司仓储内价值人民币139,198.56元的456片京东方牌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屏(14寸)窃走。
2015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冯伟光与周某某、江某、杨某某等人经分别预谋后,分别纠集庞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由庞某某、陈某某至达伟公司H1仓储贵重物品仓内将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的480片三星牌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屏(12寸)窃至该公司H1仓储内,再由冯伟光及杨某某等人至A栋北码头将上述物品窃走。
2015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冯伟光与江某、周某某等人经预谋后,由冯伟光等人负责搬运,周某某负责放行,至本区工业区三庄路XXX号达伟公司H1仓储,将放于该公司仓储内价值人民币149万余元的1,800片三星牌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屏(15.4寸)窃走。
2016年1月21日,公安机关从广东省深圳市追回15.4寸三星牌液晶显示屏392片,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伟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胡某、蔡某某、江某、杨某某、庞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曾某某、潘某某、袁某某、张某1、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达伟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及进货凭证、失窃物品价值汇总、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及截图,上海怡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岗位证明,现场照片,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职务侵占罪
达功(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功公司”)的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的无线触摸板、无线键盘、无线鼠标、苹果笔记本电脑电源、玻璃、线材、导光板、苹果笔记本电脑、LCD-J45A、LCD-J44A、LCD-J43A显示屏等物品领出,并用静电箱打包汇总至F5厂。其中,在2015年1月23日凌晨,由王1(已判刑)等人将价值人民币181,040元的LCD-J45A显示屏80片及电源320个领出并运至F7厂一楼物料区、由张某3(已判刑)将价值人民币75,460元的无线键盘539个及部分无线鼠标领出运至F7厂一楼物料区,由刘某(另案处理)将部分无线鼠标领出并运至F7厂一楼物料区。之后,被告人冯伟光纠集张2(已判刑)将合计价值人民币338,192元的涉案电源、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限触摸板及LCD-J45A显示屏80片,运至F5厂,许某某(已判刑)对上述物品不加检查即放行。孙某(已判刑)指使严某、豆某某(均已判刑),于1月24日18时许由严某将装有赃物的静电箱从F5厂调拨至景众仓库,豆某某配合严某对相关赃物放行,后在调拨过程中被查获。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冯伟光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伟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达功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查获物品明细、材料丢失领料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证人王1、郝某某、刘某、张2、王某2、张某3、许某某、冯某某、孙某、严某、豆某某、侯某、王某3、王4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现场照片,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