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杨某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2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