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6年6月3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贾军峰在本县被害人王某家门口和金汇通担保公司办公室内,以王某和其妻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由,对王某进行了殴打,后在本县王崖村被告人贾军峰的家门口,被害人王某给被告人贾军峰打了一张120万元的条据,并逼迫王某在上面注明还款日期。经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同时查明,被害人王某分别于2016年7月12日、2017年1月10日出具的两份谅解书,但在侦查人员对其询问时,其表示不是其的真实意思。在本次发还重审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出具一份谅解书,其表示该谅解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平陆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
2、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份,我朋友贾军峰因故意伤害罪判刑入狱,之后我就和他媳妇李某好上了,到2014年7、8月份的时候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并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16年6月30日,贾军峰来到我家,我跟他走到门口,他先用拳头朝我左脸上打了一拳并说你知道为什么打你吗,我说你肯定是有气才打我的,他没有说话就用拳头朝我脖子后边打了一拳。之后我们来到我经营的金汇通担保公司二楼办公室,刚进办公室他就对我拳打脚踢,我说知道了因为我和你老婆好了。他就让我写一个和他老婆好的经过,我就坐在桌子旁边准备写,在写的过程中他说我写的不对就拿起另一张桌子上的一个哑铃朝我头部后边打了三下,还朝我左腰部打了几下,随后我就写和他老婆发生关系的经过,因为期间贾军峰一直打我没有办法我就将第三次与他老婆发生关系写成强行发生关系。写完后他就将写成的经过拿走了,并问我怎么解决,并说让我去跳斜拉桥,他拿上我写的东西告我强奸罪,我说不行,他就用哑铃朝我腰上打了几下,还用他的脚朝我脚上踩了几脚,之后他说去他家,我就给董某都打电话让他用车送我们下去,后我跟着贾军峰到了他家,董某都在外面等着。到他家后,他让我跪在那里,我说我的腿疼跪不了,他就用脚蹬了一下将我蹬倒在地,我说我和你老婆顶多算通奸,你看怎么办,他说你给我拿一千万,将我家房子拆了再给我盖新房子,我说你说的根本办不到,他又说你今天给我拿一百五十万,我说一百万我还不知道在哪里,他说最少一百二十万,你给我打条,还有给我房子拆了给我盖房。我说我现在没有一分钱,他说现在就给他打条。后我趴在董某都车上给贾军峰打了一张欠条,打完条后他就将条拿走了。我正准备走,他说不让我走,并问我拿什么保障这120万元,我说自己有个坑口你能干就自己去干,我说那个坑口是别人的,别人欠我的钱,你能干就自己干,他说必须将那个口给我,最后留给我一句话说到晚上办不成,让你全家死。八点四十分左右他开车将我送到南街,我下车时他还对我说这事只限咱们二人知道,如果有第三人知道我就让你死,后我就报案了。我给贾军峰打的欠条不是自愿的,是在他殴打和威胁的情况下打的,不打,他就让我死到他家。欠条的内容是今借到贾军峰现金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还贷日期2016年7月15日,王某,2016年6月30曰。欠条和写的事情经过都在贾军峰的手里。我和贾军峰在我办公室的时候,他打了我之后我就没有动手打他,我就没有动一下手。贾军峰用哑铃打了我之后,就将哑铃放在大办公室内的办公桌上,他在我的办公室内逼迫我写事情经过时,嫌我说话声音大就用脚在我的左脚趾上踩踏,导致我的脚趾流血受伤。我的脚趾不是让表砸的,我当时趴在办公桌的北边写事情经过,表掉下来的位置就在我背后一米多的地方。我开贾军峰的加长长城车就是给别人结婚用,一般是每次400元、500元不等,都给了贾军峰媳妇。
3、证人董某都证实:王某给我打电话后我开车拉着王某和贾军峰到了王崖村新太阳城南边的巷道,我们三个人都下了车,他们说进去说个事我就不进去了,我说可以,王某当着我的面对贾军峰说了句我对不起你兄弟,贾军峰就没有吭气,当时我看到王某的嘴唇上有血迹。然后他们两个就一起到南边一个楼房里,我一直在巷道内等着,因为他们离我比较远,所以他们说的什么我也没有听清楚,到8时30分许的时候,我看到王某手里拿着纸和笔,贾军峰让他打一张条并给我说你给我们做个证,我说我不参与你们之间的事。王某就趴在我车的后备箱上写条,贾军峰让他将字写大一点,王某写到大写贰的时候,他们两个都不会写,贾军峰就问我大写贰怎么写,我就用手指在后备箱上写了一个贰字,王某看了后就继续写条,贾军峰说你将时间给我写清楚,条子写好后,贾军峰给他女儿打电话让将印泥送出来,我看到王某在条子上按了五、六个指印,之后我就走了。当天中午下班时,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事,后我来到王某人行背后的办公室,他对我说贾老二早上让他打的条是120万元,今年7月15日把这120万元给他,我说你是不是欠他120万元,他说他不欠贾老二钱,是他逼迫他打的,我问王某说他为什么逼迫你,王某说贾老二服刑期间,他和贾老二媳妇保持着男女关系,贾老二回来后知道了,就是因为这事才逼迫给他打的条,并让将三门的矿口给他。王某指着他自己的头和脸说贾老二早上打得他的头现在还疼,是在他的金汇通担保办公室打的,还让他写和他老婆发生关系的经过。王某问我事情怎么办,我说你个人做决定,怎么处理好就怎么处理。
4、证人尹某证实:2016年6月30日早上,贾老二到她家将她丈夫王某叫出去了,王某一整天都没有回来。
5、证人冯某证实:2016年6月30日早上六点多的时候听见金汇通担保公司二楼办公室有打架的声音,有“啪啪啪”的声音。
6、证人史某证实:她和金汇通担保公司是邻居,2016年6月30日的早上她听见金汇通二楼办公室有“啪啪啪”的打架声,之后看见金汇通的老板和一个胖胖的人坐车走了。
7、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6月26日贾军峰服刑完后回到家里问我在外面有没有情人,刚开始我没有承认,贾军峰说咱家的婚礼加长车王某整天开着还有人说你两关系不正常你还不承认,最后我就承认。到了6月30日早上7点多,我当时在卧室,贾军峰喊我叫我出去,我走到客厅门口看见王某跪在门口院里,我们之间没有说话,刚好我手机响了,我就返回卧室接电话,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王某和我是情人关系,我们在2013年11月份认识,在2014年5月份我们开始发展成情人关系一直到贾军峰2016年6月26日服刑完出来。贾军峰没有问过王某和我发生关系是强奸的话。
8、证人贾某证实:2016年6月30日早上8点左右王某跪在自己院子里,她爸爸让她来看这个人,之后她就回房间了,过了一会不知谁到家里取了印泥,之后的事就不清楚了。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平面图、照片两份。分别证实:(1)、2016年9月18日10时20分至10时45分,平陆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王博、陈恒等人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组织贾军峰对其与王某互相厮打的位于平陆县东韩窑村金汇通信贷公司的现场进行了指认,并拍摄有照片一套。(2)、2016年9月18日11时05分至11时25分,平陆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王博、张晓兵在见证人邓某的见证下组织被告人贾军峰对王某给其写欠条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并拍摄有照片一套。
10、平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该队出具的编号为267—2号的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地点与实际勘查地点不符,系笔误造成,记录地点应为平陆县王崖村太阳城大酒店南巷内,予以更正。
11、辨认笔录。分别为:(1)、王某对贾军峰的辨认;(2)、尹某对贾军峰的辨认;(3)、史某对贾军峰的辨认。
12、扣押清单两份。分别证实:(1)、2016年7月8日平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从李某处扣押了王某书写的事情经过壹张。(2)、2016年7月1日平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从王某处扣押了一副小哑铃。
13、视频光盘两张。证实了案发当天王某家门口,以及贾军峰家及巷道内的监控视频。
1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贾军峰的到案方式系刑事传唤。
15、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16、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对于贾军峰殴打她并致伤一事,她本人不要求做伤情鉴定,也不追究贾军峰的责任。
17、王某于2016年7月12日写的一份谅解书。证实:因为贾军峰怀疑他和其妻子李某有暧昧关系,他为贾军峰出具了一张120万元的借条,事发后,贾军峰委托其亲友给他赔礼道歉,他认为该起事情的起因他自己有过错,同时知道贾军峰随后撕毁了他出具的120万元的借条,犯罪中止,他对贾军峰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请公安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18、王某的询问笔录(2017年3月31日)。主要内容:给贾军峰出具过两份谅解书,但谅解书上的内容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第一次是贾军峰律师乔水平找到我,他给我说大事化小,所以我就签了乔水平拿给我的谅解书,但我一直强调这不是我的意思,同时乔水平还给我传达了贾军峰的意思,大致是拘留7天他能出去就出去了,出不去就让法院判,判完出来和我搁不下,慢慢和我算账,我处于不和他结仇,就在乔水平律师打印好的谅解书上签名后捺手印。第二次是案子到了法院,贾军峰他爸给我打电话说我如果不给贾军峰写谅解书,就让我全家死光。过了几天,赵崇国律师让我去他的律师事务所给贾军峰写谅解书,因为贾军峰他爸威胁我,再加上贾军峰出来也和我搁不下,所以我害怕与他们结仇,就到赵崇国所在的办公地点给贾军峰写了一份谅解书。写完后赵崇国说提供给法院。
19、王某的询问笔录(2017年8月28日)。主要内容:给被告人贾军峰打的条的数额是120万元,打了欠条之后,也就是我报案的前一天,他打电话给我要过一次。第一份谅解书中写道“我也知道贾军峰随后撕毁了我为其出具的120万元欠条”,这句话不属实,我并不知情他是否把120万元的借条撕毁,因为谅解书不是我打印的,是贾军峰律师打印好的让我签的名字。我现在也不知道欠条的下落。
20、平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7月8日,在办理贾军峰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中将犯罪嫌疑人贾军峰依法传唤到平陆县公安局圣人涧镇派出所接受讯问,贾军峰在供述时我队侦查人员同时记录了此次讯问笔录,讯问整个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在核实讯问笔录无误后拒绝签字,为了让贾军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大队长王耀和中队长王博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之后,贾军峰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签名按印,因圣人涧派出所临时停电,未能录上讯问结束后到贾军峰离开办案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21、刑事判决书两份以及释放通知书一份。分别证实:(1)、1995年8月20日贾军峰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2014年8月5日贾军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6年6月26日贾军峰被刑满释放。
2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贾军峰的身份情况。
23、被告人贾军峰的供述及辩解。第一份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6月26日我刑满释放回到家里,听我老婆李某说在我服刑期间,王某从她跟前拿走15万元,她后来给王某要钱的时候,王某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我听了之后,过了几天就到王某家找他,我将他叫出来,在他门口,他说我拿你钱,知道你很生气,我说不是钱的事,说完就用手朝他脸上打了一巴掌,我说你自己说,他说他和我妻子强行发生过关系。后我俩来到他二楼的办公室,我让他写和我老婆发生关系的经过,他说没有,他只有一个肾,这时我就用手打了他一巴掌,他用办公室的健身器材朝我头顶打了几下,我就将他办公室的门打开,王某走过去将门关上说给我写事情经过,写到一半时他又说自己是一个肾,我就用拳头朝他脸上打了一拳。他将经过写完后签名按印,我拿上后让他去我家。我们一起坐到董检的车上,王某让董检将我们送到我家。到我家后,王某说他和我老婆在我家、我的小车上发生了关系,并且我的加长车是他开着,我就说我的地方我不要了,他说重新给我盖地方,我说这两部车我也不要了,他说他给我买车,最后商定王某给我打一张120万元的条,保证7月15日将钱给我。接着我们又走到董检的车跟前,王某给董检说他和我有个误会,他欠我的钱,他从我老婆跟前骗走一张矿产协议,他要给我打一张借条,董检说你们的事情我不管你们自己处理。我就从家里取了笔纸和印泥交给了王某,他就趴在董检的车后备箱上给我打借条,他打的内容是今借到贾军峰现金壹佰贰拾万元整,借款人王某,归还日期2016年7月15日,条子打完后我开车将他送到了南街他的典当行。当时在王某写事情经过的时候,我的手没事干拿了他办公室的小健身器材,但没有用这个小健身器材打过王某。王某头顶的包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腰部的伤是他在我家院内跪了之后起来在我家门口自己按的,脚趾上的伤应该是在他二楼办公室我开门和关门的时候把墙上的表震下来打在他脚趾上的。打借条也是王某自己提出来的,没有威胁、要挟和恐吓他,因为他和我老婆之前的事情,我给他说他和我老婆在我家发生关系时的房子、车我都不要了,而且我入狱服刑期间他还一直开着我的加长车,所以他要给我打借条。我把借条放在三门峡我伙计跟前。
第二份讯问笔录主要内容:王某当时给我打的借条上边的钱数好像少写了一个“万”子,本来是一百二十万元整,好像写成了一百二十元整,他当时可能给我耍滑头。这张借条现在放在我家里,我有点懵,想不起来具体放在哪里。
第三、四、五份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供述的事情经过与第一份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关于借条其供述,王某给我打的借条我已经撕了,当时在我家一楼卫生间撕的,当时也没有人在场,事后我也没有给别人说过,撕了之后扔在卫生间的马桶里冲走了。之前说借条给了我的朋友,是因为王某说他在公安局有人,为了自保我就说将借条交给了朋友,其实是撕了。打的欠条数额王某说的是给我打120万元,但条上写的是120元。
当庭供述:打条是王某自己要打的,因为在我服刑期间,他当时开我的加长车挣钱,还在我的骊威车上和我家里,与我老婆发生过关系,包括赔偿骊威车的钱,他还说愿意给我重新赔偿一座房子,另外还有他卖了我三辆车的钱以及我的名誉损失费用。王某给我打的是借条,打的是120元的,第一份笔录中我就提到了120万元和120元的问题,我说的这个问题他们没有记录,我不签字,后来王耀给我做思想工作我才签的字。
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的一份谅解书,主要内容为:我对控告贾军峰敲诈勒索一案,事发后,贾军峰的律师乔水平曾让我在打印的谅解书上签名,赵崇国律师曾让我写过谅解书,现在经过我充分考虑,鉴于我与贾军峰原来的关系一直很好,贾军峰的行为完全是冲动造成,我表示真心谅解,请求法院对贾军峰不予追求,或者从宽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