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进联合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第3361482号“华进及图”商标及第5457255号“华进联合”商标,上述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括国内外专利和商标申请的代理、国内外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项目上。其中,“华进及图”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止,“华进联合”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止。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5年2月23日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029958号公证书及于同年11月6日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200276号公证书载明,华进联合公司代理人陈娜于2015年2月13日到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华进联合公司代理人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见证下在公证处操作该处计算机打开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aidu.cn”后按“ENTER”键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搜索,点击页面中的“[官方]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标商标注册官方入口”链接进入网站××,网页左上角显示“北标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官方网站”等字样,右上方显示有“知识产权咨询热线”及“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富力盈泰广场B栋503”等信息,网页底端有“版权所有深圳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备案号:粤ICP备14029104号-6”等字样。公证书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系陈娜在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华进联合公司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截图显示,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4029104号-6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深圳北标公司,该网站名称为北标知识产权、网站首页网址××。
庭审中,华进联合公司认为,用其企业名称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点击排名第二位的搜索结果网站进入的并非系华进联合公司的网站,而是其他公司的网站,该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广州北标公司系该网站网页直接的指向所有人即受益人,深圳北标公司系该网站的主办单位,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搜索引擎的提供者,提供的是有偿排名竞价服务,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认为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进联合公司为证明其企业字号使用范围广、使用时间长、在行业内知名度高,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华进联合公司深圳、北京、东莞、上海、长沙、苏州、惠州、珠海、顺德分公司营业执照(彩印件);二、网页截图,载明华进联合公司于2013至2015年度参加的国内及国际有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会议;三、职务证书,载明华进联合公司系中华商标协会、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广东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等有关协会的会员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或协作机构;四、荣誉证书,载明华进联合公司被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等有关机构授予优秀商标代理机构、二星专利代理机构等荣誉称号以及华进联合公司获得的相关奖项;五、《广东知识产权报》《广东科技报》关于华进联合公司的相关报道;六、2003-2014年期间发票,开票项目有代理费、商标复审费、商标注册费、商标续展费、著作权撤销费、著作权登记费、发明专利申请费等。广州北标公司、深圳北标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对上述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百度网讯公司为证明深圳北标公司系其公司的推广用户,且涉案关键词“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系深圳北标公司自行设置并上传至互联网,提交了下列证据:一、《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其中《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编号:BAIDU20145FSZ32250)于2014年5月27日由案外人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甲方,下同)与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乙方,下同)签订,约定:乙方支付“专业服务费”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月度回访服务,乙方首次缴纳的总费用为人民币5600元,其中首次“推广费”预付款为人民币5000元,“专业服务费”为人民币600元;上述《补充协议》由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甲方,下同)、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乙方,下同)及深圳北标公司(丙方,下同)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约定:1.三方确认,自2015年3月26日起乙方将《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续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丙方完全了解上述合同的内容,并同意上述权利义务转移;2.三方确认,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按照《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执行;3.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8738号公证书,载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vpn.baidu.com”进入新页面,再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进行一系列相关操作后,页面显示有“2015-01-29关键词名称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添加关键词”“http://××”“深圳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字样。华进联合公司对上述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的合同双方并非本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对《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推广合同恰好可以证明深圳北标公司在2015年3月26日之前并非合同主体,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甚至于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纠纷也不应由其承担;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涉案的关键词系由百度推荐的行业相关关键词。
百度网讯公司另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含有“华进”字样的商标查询记录,拟证明含有“华进”字样的商标也被其他主体广泛注册或使用,“华进”商标权持有人众多。二、(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03号《公证书》,拟证明阅读并同意《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系企业注册成为百度推广用户的前提条件,该合同对百度推广的操作进行了相关规定。《公证书》显示,登陆百度推广网页并进行注册,在注册页面点击“百度推广服务合同”链接进入新页面,该合同载明:乙方(即使用“百度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百度推广服务管理账号”,查询用户提交的关键词查询信息的点击量统计报告、费用统计报告,乙方提交的所有关键词指向的参与百度推广服务的所有推广页面都予以计费,而不只是乙方推广网站的首页;对于客户提交的关键词及相关信息,百度推广系统将进行自动过滤,百度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调整、行政执法机关的命令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变化相应调整系统自动过滤标准,乙方不得以类似“关键词及相关信息以前曾允许推广”的理由要求百度继续推广。如系签署原因导致乙方的关键词或相关信息无法再次进行推广的,该关键词或相关信息下线,乙方停止享用该关键词或相关信息的“百度推广服务”,百度向乙方退还其未消费完毕的“推广费”余额,但不退回“专业服务费”;乙方保证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信息不能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侮辱、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乙方保证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信息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详尽和完整并与相关情况一致,同意接受百度电话或邮件或上门拜访等方式确认与“百度推广服务”的相关事宜;百度推广服务仅对乙方网站进行链接,乙方的任何商业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百度无关。三、(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3965号《公证书》,内容为百度网站的权利声明及权利保护声明页面,拟证明百度网讯公司已在百度网站公示了权利保护的规则,告知了用户或网民对于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形时向百度投诉的方法及渠道,百度网讯公司公司已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义务。四、(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8954号《公证书》,拟证明收到涉案起诉材料后,百度网讯公司已对案涉客户的推广账户采取技术措施,禁封了涉案关键词推广,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管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华进联合公司对上述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广州北标公司及深圳北标公司对上述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庭审中,经询问,深圳北标公司称其不清楚涉案关键词由谁进行添加设置,应该是案外人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设置的,并称其与案外人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基本上没有关系。另,广州北标公司与深圳北标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
另查明,华进联合公司系成立于1999年7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800000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各项业务。广州北标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7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服务、版权服务等。深圳北标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11月2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亦为200000元,其母公司为深圳北标珠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等。
本案中,华进联合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660元,就此提交了金额为66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以上事实,有华进联合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络域名登记备案信息打印件、商标注册证书、公司营业执照、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商标查询记录、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