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7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樊彦虎因发现其已分居但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妻子张某某与他人同居,遂带领他人并联系专业开锁人员,以技术开锁的XX县(贾某某所居住)打开。后被告人樊彦虎在屋内发现张某某和贾某某,被告人樊彦虎对贾某某进行殴打,并让贾某某将张某某的内裤放入嘴中。后被告人樊彦虎主动报警,民警到现场简单处理后被告人樊彦虎自行离开。
二、敲诈勒索案
2017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樊彦虎带领他人找到贾某某,并将贾某某带上被告人樊彦虎等人驾驶的XXX号黑色长安铃木雨燕轿车内。贾某某趁机从车内离开,但在不远处被被告人樊彦虎等人追赶到。后被告人樊彦虎等人殴打贾某某,并强行将贾某某抬上XXX号黑色小轿车内。被告人樊彦虎以贾某某同张某某同居给其造成精神损失为由,通过展示洋镐把、装有透明液体(经鉴定,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有机农药)的注射器等方式恐吓、威胁贾某某,逼迫贾某某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樊彦虎支付人民币3万元,并写下一张15万元的欠条,该欠条未实际兑付。6月12日,民警将被告人樊彦虎抓获归案,归案后樊彦虎如实供述了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7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樊彦虎解除婚姻关系。案发后,被告人樊彦虎亲属赔偿贾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5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10日贾某某向永宁县公安局报警称当日被樊彦虎等人敲诈勒索;
2.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樊彦虎的年龄及身份,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樊彦虎驾驶的XXX号黑色长安铃木雨燕轿车被依法扣押;民警对该车进行搜查后,在车内搜查出长80厘米的木棒一根、注射器两只,其中一只装有透明液体;民警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樊彦虎持有的OPPO牌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
4.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从XXX号车搜出的注射器内液体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有机农药;贾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提取照片,证实昵称为"嘴角上扬、看尽世态炎凉"的微信账户于2017年6月10日16时44分支付3万元;
6.视频资料,证实2017年6月10日,贾某某与樊彦虎同在一辆车内,贾某某借钱并向樊彦虎微信转账,还按照一部手机显示的内容给樊彦虎书写了一份保证书和一份欠条;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3日凌晨,张某某和贾某某睡觉时,樊彦虎带着几个人撬门闯入贾某某家中。樊彦虎打了贾某某几拳,并让贾某某将张某某的内裤吃到嘴里。樊彦虎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了解了事情经过,民警走后樊彦虎也走了。2017年6月10日14时许,张某某给贾某某打电话没有打通,通过微信和贾某某联系后得知樊彦虎用吸了液体的针管威胁贾某某,逼迫贾某某给樊彦虎3万元钱,同时打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
8.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夏天的一天,贾某某从汪某某经营的商店后门跑进来,从前门跑出去,两名男子跟着也跑进来追贾某某。贾某某没跑多远就摔倒了,两名男子追上后用东西在贾某某身上抽了几下,其中一名男子按在地上,过了几分钟过来一辆黑色的轿车,车上下来一名男子和之前的两名男子将贾某某抬上了车,贾某某不停的反抗;
9.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实贾某某与张某某同居。2017年6月樊彦虎带着几个人到贾某某家里,将贾某某的房门撬开,动手打了贾某某。6月10日下午,贾某某被樊彦虎等人拉到一辆汽车上,樊彦虎让贾某某拿钱解决事情,贾某某趁机将车门打开从车上跑了下来。贾某某从一家商店后门跑了出去,在商店外摔了一跤,樊彦虎和一个小伙子追上来对贾某某拳打脚踢,然后贾某某被抬到了汽车内。在车上,贾某某身边各坐着一个人,樊彦虎手里还拿着针管,针管里装有液体,车上还放着洋镐把,贾某某害怕就从朋友处借钱用微信转给了樊彦虎3万元。然后樊彦虎让贾某某照着手机里的内容写了份保证书和一张15万元的欠条;
10.被告人樊彦虎的供述,证实案发时樊彦虎和张某某正在闹离婚,两人已分居数月。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12时许,樊彦虎来到望远人家B区4-6-402室找张某某。樊彦虎找了个开锁的人和几个朋友打开门锁进入到屋内。樊彦虎看到张某某和贾某某在一起,就用手机拍了照,还让贾某某把张某某的内裤塞进嘴里。后来樊彦虎报警,警察来调解了一下,樊彦虎就走了。6月10日下午,樊彦虎叫了两个人开着XXX号车到望远人家找到了贾某某,并把贾某某带到了车上。后来贾某某借了3万元钱转给了樊彦虎,并给樊彦虎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樊彦虎的车内放有一根木棒和两只注射器;
11.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4日樊彦虎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
12.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樊彦虎亲属赔偿贾某某各项损失3.5万元,取得谅解;
13.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6月16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樊彦虎与张某某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