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伟与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原告:冯伟伟。
被告: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740173409U。
法定代表人:赵义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亚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伟伟与被告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2018年5月17日冯伟伟以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已要求下花园分局进行查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伟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伟伟承担。
审 判 长 刘 启 飞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人民陪审员王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红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