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认定:
1.被告人康磊、张立伙同张新峰(已判决)、张幸福(另案处理)开车至开封市金明东街金康苑小区58号楼门前,将被害人2016年1月20日李某1的白色丰田越野车(豫B×××××)的玻璃砸碎,盗窃三箱茅台酒、四条中华烟,价值人民币19700元。车损价值720元。
2.被告人康磊、张立伙同张新峰、张幸福开车至开封市金明东街速8酒店门口西侧慢车道,将被害人2016年1月20日任某的路虎车(豫B×××××)右后玻璃砸碎,盗窃10万元现金和两箱茅台酒,被盗茅台酒价值11400元。车损价值660元。案发后,从同案犯张新峰追缴退还任某人民币77000元。
3.2016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至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西段路南四方房地产有限公司门前,将被害人王某的黑色路虎越野车(豫E×××××)左后玻璃砸碎,盗窃三瓶茅台酒和两箱茶叶。王某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3800元。
4.2016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至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中段路西宋河粮液门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2的白色本田CRV(豫E×××××)后玻璃砸碎,盗窃十八盒硬中华香烟,一提金骏眉茶叶和一个不锈钢保温壶。李某2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1280元。
5.2016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至安阳市殷都区钢二路中信银行门前,将被害人李某3的白色本田CRV(豫E×××××)后玻璃砸碎,盗窃两条软中华香烟、一箱水井坊酒和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李某3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6512元。
6.2016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迎春东街嘉和花园门口,将被害人李某4的黑色大众途锐车(豫G×××××)后玻璃砸碎,盗窃一箱五粮液白酒。李某4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10874元。
7.2016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万达广场金街南入口对面路上,将被害人吕某1的黑色宝马车(豫E×××××)后玻璃砸碎,盗窃一条黄鹤楼香烟。吕某1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2259.6元。
8.2016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喜鹊旅馆后院停车场,将被害人曹某1的黑色奔驰R350商务车(豫A×××××)后备箱玻璃砸碎,盗窃一箱茅台酒和三条软中华香烟。
9.2016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建安街农贸市场门口南街,将被害人杨某的白色本田CRV(豫E×××××)后玻璃砸碎,盗窃一箱五粮醇白酒。杨某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1650元。
10.2016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朝霞路金土苑小区西门南侧,将被害人吕某2的黑色奥迪Q7车(豫E×××××)左后玻璃砸碎,盗窃四瓶飞天茅台白酒。吕某2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1625元。
11.2016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熹园酒店对面,将被害人贾某的白色别克车(豫AB56G0)后玻璃砸碎,盗窃两瓶五粮液白酒、两个砚台和两个鼎。
12.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华城国际小区南门便道,将被害人范某的黑色奔驰GL450(京A×××××)后玻璃砸碎,盗窃两瓶五粮液白酒。
13.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紫薇一号小区南门东侧,将被害人周淑宾得棕色本田(豫E×××××)后玻璃砸碎,盗窃四瓶茅台酒。
14.2016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朝霞路与建安街交叉口建安市场前官场,将被害人郜某的白色丰田进口塞纳(豫E×××××)后玻璃砸碎,盗窃一箱天之蓝白酒和八盒软中华香烟。
15.2016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香格里拉小区南门西侧,将被害人张某1的白色丰田RAV4车(豫E×××××)后玻璃砸碎,盗窃四瓶茅台陈酿白酒。
16.2016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京林小区东门路西便道,将被害人栗宇航的白色本田CRV(豫E×××××)后玻璃砸碎,盗窃两箱茅台酒和两条软中华烟。栗宇航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800元。
17.2016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迎宾馆写字楼前,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奥迪Q7(豫F×××××)后玻璃砸碎,盗窃三瓶53度剑南春白酒。刘某1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4141.16元。
18.2016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京林小区西门北路东,将被害人薛某的白色奔驰E200(豫E3252G)后玻璃砸碎,未盗窃物品。薛某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2700元。
19.2016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加油站东路北,将被害人司某的灰色路虎(豫E×××××)右后玻璃砸碎,盗窃两条软中华香烟和一颗玉白菜工艺品。
20.2016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天骄华府小区对面,将被害人李某5的黑色奥迪A8(豫E×××××)撬开,盗窃两瓶五粮液白酒和19盒软中华香烟。
21.2016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张立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兴泰路与紫薇大道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将被害人霍某1的黑色奥迪A8(豫E×××××)撬开,盗窃四瓶五粮液白酒和一条青莲香烟。
22.2016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开车至安阳市文峰区京林小区外东侧路北,将被害人霍某2的黑色起亚商务轿车(豫E×××××)后玻璃砸碎,盗窃两箱茅台酒和一箱钧瓷白酒。霍某2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3800元。
23.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开车至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恒基苑小区门口的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2的吉普越野车(京Q×××××)的右后玻璃砸碎,盗窃三瓶茅台酒和一条半硬中华烟。刘某2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2200元。
24.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开车至安阳市彰德路机械厂门口向北约30米路西,将被害人曹某2的黑色奥迪Q7(豫E×××××)后玻璃砸碎,盗窃两箱共12瓶飞天茅台酒,价值16800元。曹某2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1280元。
25.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开车至安阳市三角湖南名士豪庭附近,将被害人张某2的白色雷诺越野(豫E×××××)的右后玻璃砸碎,盗窃500元现金,两瓶五粮液1618酒。
26.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开车至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万汇大酒店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3的黑色斯巴鲁(豫E×××××)撬开,盗窃一箱国窖1573酒和两瓶茅台酒。
27.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开车至安阳市开发区安钢御景园北门口,将被害人赵某的奥迪(豫E×××××)撬开,盗窃三箱彩陶坊地利酒。
28.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康磊、高某开车至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和华强城3期丁字路口路东,将被害人张某4的别克(豫E×××××)后备箱玻璃砸碎,盗窃五瓶茅台白金酱世酒。张某4维修被砸毁玻璃花费1200元。
29.2016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安馨园二期大门东的金卓金融交流中心内,明知是犯罪所得时,对被告人康磊、张立、高某盗窃来的烟酒予以低价收购,以13400元的价格收购十六瓶茅台、四瓶五粮液、一条硬中华香烟、六盒软中华香烟,款项给了康磊,高某分得1800元。张某在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0月5日期间,在明知康磊、张立、高某向其出售的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收购对方盗窃的烟酒。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康磊处扣押五粮液酒13瓶、茅台飞天白酒38瓶、中华软盒香烟8条,因真伪未确定,未予鉴定;彩陶防白酒6瓶、茅台白金窖龄白酒1瓶、茅台酱世白酒1瓶,因市场未找到,未予鉴定;甲骨文工艺品1套。另外,扣押康磊作案工具丁字锥3个,锺起锤2个、小手电6个、汽车起锁器10套、车牌照9副,分别是豫A×××××、豫A×××××、豫E×××××、豫E×××××、豫E×××××、豫E×××××、冀D×××××、冀D×××××、WJ0200419。扣押被告人高某飞天茅台酒16瓶价值16800元、五粮液酒4瓶价值2920元、硬中华香烟1条价值400元、软中华香烟6盒价值354元、国窖1573白酒1箱共6瓶价值3720元、现金人民币1800元。扣押张某现金2900元。上述扣押物品,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3国国窖1573酒一箱、发还被害人曹某2飞天茅台酒两箱共12瓶、发还被害人王某3瓶茅台酒、发还被害人李某26盒硬中华香烟、发还被害人李某32瓶茅台酒和8盒软中华香烟、发还被害人李某4一箱(6瓶)五粮液白酒,发还曹某15瓶茅台酒和24盒软中华香烟、发还吕某23瓶飞天茅台酒、发还被害人范某2瓶五粮液、发还贾某2瓶五粮液和一套甲骨文工艺品、发还周淑宾3瓶茅台酒、发还郜某6盒软中华香烟、发还栗宇航10瓶茅台酒和16盒软中华香烟、发还司某16盒软中华香烟和一颗玉白菜工艺品、发还李某52瓶五粮液和16盒软中华香烟、发还霍某14瓶五粮液白酒、发还霍某211瓶茅台酒、发还刘某23瓶茅台酒和4盒硬中华香烟、发还张某32瓶茅台酒、发还赵某一箱(6瓶)彩陶坊地利酒、发还张某41瓶茅台白金酱世酒。
除已查明的被盗物品价值外,其他被盗物品因无实物且不知物品真伪,未进行价值鉴定。
综上,被告人康磊参与盗窃2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55294元,盗窃期间采取破坏性手段毁坏财物实施盗窃21次,被毁财物价值44701.76元。被告人张立参与盗窃18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31100元,盗窃期间采取破坏性手段毁坏财物实施盗窃16次,被毁财物价值25429.76元。被告人高某参与盗窃26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4194元,盗窃期间采取破坏性手段毁坏财物实施盗窃22次,被毁财物价值44121.76元。
另查明,被告人康磊于2008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立于2013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康磊、张立、高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任某、王某、刘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开封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情况说明、赃款票据,视频录像,前科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安殷价认字(2016)060号、(2017)0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及其他被害人提供的车辆维修单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