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12时许,原审被告人左明在南昌经开区国际汽车城售卖吉利汽车A5馆的工作人员郭某2、刘某,与同样在国际汽车城售卖吉利汽车A3馆的工作人员徐某1、朱某1因争抢客户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下罗派出所出警并调查。当天下午13时许,左某打电话给左明说该馆员工与A3馆员工发生打架的事情,15时许,左明等人到A3馆找其老板黄某1理论,后双方又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左明手持钢筋打斗,导致朱某1、黄某1、黄某2等人受伤。经鉴定朱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黄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黄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2014年11月27日12时许,左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左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被害人对左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左明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情况说明及现场提取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国际汽车城A3馆被砸现场提取到两把鱼叉尖,一把砍刀,一根钢管。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经开区国际汽车城A3馆吉利汽车专卖店内8辆汽车车窗玻璃均已损坏,电脑桌西南角地面上有一电脑显示屏,电脑显示屏已损坏,办公室的玻璃墙均已损坏。
3、汽车城A3馆内监控录像抓拍照片,证实被砸时,现场有一名穿黄色外套男子指挥打砸。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朱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黄某1、黄某2均为轻微伤乙级,徐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熊猫1.3MT吉利汽车三辆、英伦SC71.5L吉利汽车一辆,GX72.0-6AT吉利汽车一辆,GX71.8-5MT吉利汽车四辆,熊猫1.3AT吉利汽车一辆损失共计人民币42463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348元。海尔电视一台,液晶屏、电源板、主板、维修费、钢化玻璃毁损价值人民币528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1093元。
6、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左明当时衣着情况。
7、打砸现场视频,证实案发当日,一男子指挥打砸的事实。
8、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2月24日中午12时许,在南昌市经开区国际汽车城A3馆工作人员与A5馆工作人员因争抢客户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当天15时许,A5馆老板左明同店内员工与A3馆老板黄某1及员工发生打斗,左明手持钢管将受害人朱某1右手打致尺骨骨折,经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为轻伤甲级。当日16时许,受害人黄某1经营的A3馆被一伙不明身份的男子戴着白色手套手持砍刀、铁棍、鱼叉等工具对店内停放的吉利轿车及办公用品进行打砸。经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A3馆被砸坏的物品的估价为伍万壹仟零玖拾叁元整(¥51093)。经A3馆的工作人员指认,现场指挥打砸店内物品的人员为左明,其他参与打砸的人员店内员工都不认识。经讯问左明,其拒不交代参与指挥打砸A3馆的犯罪事实,目前其他参与人员正在积极追捕中。2013年12月24日,我局下罗派出所接到报警人朱某2报警后,立即派民警去到国际汽车城出现场,因现场太混乱,现场出警的民警未能拍摄到现场的视频录像。
9、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左明与恒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某1,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即由左明赔偿黄某1的损失人民币141万元,第一期支付85万元,第二期支付56万元。第一期在协议签订之日向黄某1支付85万元,黄某1同意出具谅解书,要求不再追究左明的刑事责任。左明因本案如未受到刑事追究,左明向黄某1支付第二期赔偿款56万元。如公安机关无法了结,启动司法程序不再支付第二笔款项。黄某1、黄某2、朱某1、徐某1对左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左明的刑事责任。
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左明的基本身份情况。
1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4日,朱某2、朱某1来下罗派出所报案称,2013年12月24日,左明带人在南昌经开区国际汽车城将朱某1打伤。当天下午,左明带人来到国际汽车城A3馆,对馆内停放的汽车及办公用品进行打砸。2014年11月27日上午12时许,左明到刑侦大队投案。
12、被害人朱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24日中午,其公司的徐某1、黄某1和对方的老板左明等人推推拉拉发生了三、四次打架,15时许,其和黄某1、黄某2在汽车城大门口,被左明用铁棍及其他人打伤,他们打其时,其有意识的用手顶,几个人用铁棍打其。左明当时穿了一件米黄色的外套,其他人不认识。经辨认,朱某1指认出左明。
13、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4日,因为争抢客户的事与左明等人发生打架。其被左明用铁棍打伤的事实。
14、被害人黄某2陈述,证实其是江西恒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是黄某1,其公司是销售吉利汽车的,在国际汽车城A3馆,隔壁的隔壁A5馆也是经营吉利汽车的。其到公司前双方已发生了打架的事,其到公司后,左明、王某来到其展馆,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徐某1被打倒在地,后被送到医院,双方都散了。过了二十多分钟,黄某1送一位客户走,在汽车城大门口,左明带着一伙人用铁棍对其和黄某1进行殴打,朱某1也被打伤,后三人被送到医院。在医院其接到同事的电话说,左明带了人到店里砸东西,店里的商品车、电脑、电视、接待物品等全部被砸坏了。到25号的时候,其还听说他又带人到店里恐吓我们员工,说“你们穿绿衣服的人不要在这里做了,再做我把你们这些人杀了。
15、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12时许,汽车城A3馆的工作人员徐某1、朱某1与A5馆的工作人员,因争抢客户的事发生口角打架,其店里(A3馆)的负责人黄某1想过去了解情况,也被对方的人打了一顿。停下后,对方的人报了警,双方都同意通过派出所解决。14时许,对方店(A5馆)老板左明回来了,10来个人来到其店里,跟店里的人发生纠纷打了起来,后来散了,派出所的人来了了解情况。其和黄某1送一朋友到汽车城门口,左明跟着我们,黄某2担心黄某1被打,也到门口去看,被左明拦下来打。看见左明用铁棍打了黄某2,黄某2想跑,但被对方叫来的人压在地上打,左明带着另一伙打黄某1。当时派出所的人在现场,马上收缴了他们的铁棍,双方就没再打。黄某1、黄某2被送到医院。16时30分许,对方又来了10来个人左右,直接冲进其店里,每人手上都拿了工具到店里打砸,打坏了八辆车,把玻璃墙、办公区的电视机、电脑都砸坏了。砸店的人其不认识,左明本人也没来,其当时就在店里,也只是躲在远处看看,不敢上前。
16、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其系汽车城A3馆的员工,2013年12月24日12时许,因争抢客户的事,其和同事朱某1与另一商户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打架。14时许,A5馆的老板左明带着7、8个人来到其店里,左明的老婆用手打了其的头和身体。其还被一男子一拳打到头部,然后其晕过去了,醒来时其躺在医院里。
17、证人袁某证言,证实其系恒贸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职员,2013年12月24日14时许,其店里来了几个人,听同事说穿黄色风衣的男子就是左明,朱某3和左明说了几句就吵起来了,之后他们就发生了肢体冲突,徐某1被打晕了,后来朱某3把其妻子徐某1送到医院。过了半个小时,听同事说老板黄某1、黄某2被左明等人打伤了。
18、证人朱某3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A3馆的人和A5馆的人因争抢客户的事发生争吵打架的事实,左明当时穿了一件黄色的风衣。
19、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16时许,20多人冲进其所工作的恒贸汽车服务公司店里,用砍刀、鱼叉、铁棍砸东西。当时其躲在外面不敢进去,后来其调取了店里面的视频监控,当时现场有一个人站在店正中间,指挥那些人打砸东西,指挥的人戴了一副墨镜,穿一件黄色风衣,体型比较高大,估计有180cm左右,其基本上确定这个人就是左明。因为我们在A3馆,左明开的店是A5馆,经常看见左明在A5馆跟员工聊天,对左明的相貌特征比较熟悉。所以当时其看录像时,一眼就认出那个为首的就是左明。
20、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系A5馆工作,2013年12月24日,A3馆的人和A5馆的人因客户的事发生打架,当时其也被A3馆的人用棍子打伤了。
2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系江西驰源经贸有限公司(A5馆)的经理。2013年12月24日,A3馆的销售人员与A5馆的销售人员发生打架后,其和左明到黄某1那边去,在展馆门口,对方一挺胖的男子用手掐左明的脖子,后双方打了起来,其被那人一拳打在眼睛上,随后双方互相殴打。
22、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其系江西驰源经贸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因争抢客户的事情,和黄某1等人发生打架。刘某、左明、王某和其均被打伤,后来打散了,过了10多分钟,听到外面好吵,在汽车城正大门口,看见两伙人在打架,黄某1往汽车城跑,好象是被人追打,一下子他们就散了,其和齐某、左某、刘某、王某、左明都受了伤。
23、原审被告人左明供述,供认其曾用名左宝平,因2013年12月24日在昌北国际汽车城打架的事来投案,2013年12月24日13时许,其接到其大姐左某的电话说,其开的江西驰源经贸有限公司(售卖吉利汽车)的员工被隔壁恒贸汽车店的员工打了(二次)。14时许,在回店里的路上,其打电话跟恒贸汽车店老板黄某1约好在黄某1店谈一下这个事,到店门口,对方10多个人不准其进去,双方发生了争执,黄某1见状没制止,并拿了一根棍子,对方的人就冲上来打其,其店里的王某、郭某1、刘某、左某也出来和对方的打斗在一起。只记得黄某1的大舅子打了其一拳。其最后踢了黄某1一脚,其他人怎么打的其没有看清楚。其这边五个人都受了伤,后来其去派出所时,才知道对方有个人手被打断了,叫朱某1。后来黄某1店被砸其不知道,不是其叫人砸的。当天其上身穿一件军绿色的中长款棉袄,下身穿一身黑色裤子,其身高180cm。
上述证据,互为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对于故意毁坏财物这一起犯罪事实,证人朱某2、袁某证言均自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左明自己供述存在反复,又与上述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因此,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