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4 0:00:00

马雪婷诉卢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雪婷,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莹,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系卢莹的弟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雪婷与被上诉人卢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6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雪婷,被上诉人卢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雪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因漏水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316元。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交系争床垫受损的证据,也没有在法庭上展示过系争床垫实物,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表示该床垫已经扔掉,对仍存争议的标的物,其随意处置的行为亦不符合常理。因此上诉人对系争床垫是否确实因漏水受损存疑。被上诉人亦未向法庭提供系争床垫的购入发票或其他凭证,赔偿金额缺乏依据。

一审被告辩称

卢莹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卢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马雪婷赔偿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31,859元。一审诉讼过程中,卢莹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马雪婷赔偿房屋受损修复费3,316元、修复期间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1,000元、席梦思床垫更换费3,000元,共计9,316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卢莹系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402室)房屋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58.71平方米,1993年竣工,登记日为2005年3月18日。马雪婷则系同弄同号502室(以下简称502室)房屋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58.71平方米,1993年竣工,核准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卢莹与马雪婷系上下楼邻居。

2016年9月18日,马雪婷在装修502室房屋过程中擅自截断厨房公共排污总管,又未及时通知楼上住户,导致排污总管中的污水溢出至502室地面,并渗漏至402室和302室,物业公司上门关闭进水阀门控制漏水。渗漏造成402室小房间天花板、墙面涂料多处剥落、开裂,地板、床垫被水浸受损。漏水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项。期间马雪婷曾提出愿意赔偿5,000元,卢莹则要求修复墙壁、天花板并赔偿8,000元。由于双方对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卢莹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诉请,马雪婷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审理中,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经卢莹申请,一审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对402室小房间因漏水受损的天花板、墙面、地板等房屋部位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因漏水造成402室小房间天花板、墙面、地板等房屋部位修复费用评估的工程造价为3,316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由卢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预付。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外,另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现场照片、短信记录、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经一审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卢莹提供的材料报价单、邻居等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及光盘等证据,马雪婷提出异议,不予认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证人证言需当庭质证,故不符证据规则要件,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对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经庭审质证,双方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卢莹表示按照鉴定意见主张房屋修复费用。而马雪婷则只认可部分墙面的损坏,对其他损失不予认可。对鉴定报告中门框修复、地板检修、墙面涂刷认为超出鉴定范围且未考虑折旧提出异议,对此鉴定单位已在鉴定报告中作了答复。对于卢莹提出的住宿费、误工费和更换床垫的费用,马雪婷认为缺乏依据均不予同意。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谨慎、妥善、合理使用和管理所有的物业及附属设施,侵害相邻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502室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截断厨房公共排污总管导致发生渗漏,造成楼下住户的财产受到损害,影响了相邻方正常生活,房屋权利人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马雪婷应当赔偿卢莹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双方对房屋修复费用的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且卢莹主张的赔偿数额较大,卢莹就受损部位修复费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程序合法,司法鉴定意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指向性,故一审法院结合402室房屋装潢年限、装潢情况、受损情况酌情予以采纳。除房屋修复费外,卢莹要求马雪婷赔偿修复期间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1,000元、床垫更换费3,000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该次漏水情况较为严重,甚至漏至302室,因此除了402室房屋装潢受损外,势必给卢莹方造成屋内其他财物等经济损失,故对于床垫受损费用亦由一审法院酌情处理。至于修复期间住宿费和误工费,一审法院认为修复期间尚未到需要外出住宿的地步,而误工费卢莹则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住宿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虽由卢莹提出申请,但本次诉讼的起因系马雪婷的不当行为引起,马雪婷对赔偿范围和金额不予认可,卢莹申请鉴定是其举证的合法途径,故鉴定费用理应由马雪婷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马雪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卢莹因漏水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共计1,799元,由卢莹负担274元,马雪婷负担1,52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使用和管理所有的物业及附属设施时,不得侵害相邻物权。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相邻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502室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截断厨房公共排污总管导致发生渗漏,造成楼下住户的财产受到损害,故一审认定马雪婷应当赔偿卢莹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对于系争房屋受损部位修复费用,一审采信司法鉴定报告评估金额,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同。对于其他财物损失,二审期间,卢莹陈述其财物损失不限于床垫,还包括床上用品四件套、蚕丝被、衣服、鞋子等。对于上述主张,卢莹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但就本案中漏水情况来看,造成除房屋装潢外的其他财物损失在所难免。故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受损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为6,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

“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不仅使人在日常生活中心情更加愉悦,而且可以在关键时刻得到最及时的帮助,希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冰释前嫌,相互体谅,友好协商,妥善处理邻里相处的琐事纠纷,共同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马雪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毛焱

代理审判员谢猛

审判员娄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