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卢莹系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402室)房屋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58.71平方米,1993年竣工,登记日为2005年3月18日。马雪婷则系同弄同号502室(以下简称502室)房屋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58.71平方米,1993年竣工,核准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卢莹与马雪婷系上下楼邻居。
2016年9月18日,马雪婷在装修502室房屋过程中擅自截断厨房公共排污总管,又未及时通知楼上住户,导致排污总管中的污水溢出至502室地面,并渗漏至402室和302室,物业公司上门关闭进水阀门控制漏水。渗漏造成402室小房间天花板、墙面涂料多处剥落、开裂,地板、床垫被水浸受损。漏水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项。期间马雪婷曾提出愿意赔偿5,000元,卢莹则要求修复墙壁、天花板并赔偿8,000元。由于双方对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卢莹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诉请,马雪婷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审理中,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经卢莹申请,一审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对402室小房间因漏水受损的天花板、墙面、地板等房屋部位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因漏水造成402室小房间天花板、墙面、地板等房屋部位修复费用评估的工程造价为3,316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由卢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预付。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外,另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现场照片、短信记录、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经一审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卢莹提供的材料报价单、邻居等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及光盘等证据,马雪婷提出异议,不予认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证人证言需当庭质证,故不符证据规则要件,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对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经庭审质证,双方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卢莹表示按照鉴定意见主张房屋修复费用。而马雪婷则只认可部分墙面的损坏,对其他损失不予认可。对鉴定报告中门框修复、地板检修、墙面涂刷认为超出鉴定范围且未考虑折旧提出异议,对此鉴定单位已在鉴定报告中作了答复。对于卢莹提出的住宿费、误工费和更换床垫的费用,马雪婷认为缺乏依据均不予同意。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