钭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钭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浙1127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钭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3年9月23日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9日被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解回再审,于2018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看守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代理检察员陈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6年8月,被告人钭某某前往景宁畲族自治县大漈乡查看茭白市场行情,通过唐信玲介绍,认识了大漈乡茭白收购本地人徐某2。钭某某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徐某2、梅某1等人口头达成收购一车茭白的约定,由徐某2等人帮其在大漈乡范围内代收茭白。2016年8月19日,徐某2等人从任某、梅某2、梅某某、梅某3等茭白农户处收购茭白,收购茭白的数量共计8729公斤,总价款为人民币54301元。收购好茭白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钭某某让其到大漈乡交易。钭某某表示自己不能亲自到大漈乡,约定茭白货款通过银行于当日或第二天支付。后钭某某通过丽水货运调度平台,联系上了货车司机于某,让其到大漈乡将茭白运至湖南长沙海吉星批发市场,约定运费为3500元。8月20日傍晚,于某驾驶其车牌为吉C×××××的解放牌高栏货车前往大漈乡,并与当晚将茭白拉往湖南长沙。8月21日早上,按照钭某某的吩咐,茭白被运至长沙海吉星批发市场许某1摊位,由许某1代为出售。徐某2通过电话联系钭某某要求其支付货款,但钭某某提出让徐某2再帮其收购一车茭白,考虑到钭某某未支付第一车茭白货款,担心无法拿回货款,没有帮其再收茭白,钭某某未得逞。
2016年8月22日,许某1在钭某某同意的基础上,将茭白全部出售,销售价格远远低于钭某某的收购价格。许某1扣除运输费用、代卖费用后,将剩余货款通过合伙人黄某牛打入被告人钭某某姐姐钭利花的信用社账户,分别为30000元、11793元两笔共计41793元。被告人钭某某将上述货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被害人徐某2等人多次向钭某某讨要货款,但钭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最后采用不接电话、关机、不回微信等方式进行逃匿。经鉴定,该批茭白价值为人民币49300元。
二、诈骗的事实
2016年10月10日,王某陆续将其收购的茭白发至杭州良渚蔬菜批发市场,让徐某1帮忙代卖。当日,被告人钭某某通过手机通讯录查找微信方式,使用其微信(微信号为×××,昵称为金某)主动添加被害人徐某1,徐某1添加其为好友后,两人开始聊关于茭白市场的话题,致使徐某1误认为钭某某为王某。10月15日,被害人徐某1将王某发来的茭白代某某毕,准备开始结算货款。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害人徐某1将货物详细情况通过微信告知钭某某,钭某某明知其与徐某1没有货物经济往来的情况下,仍然隐瞒自己并非货主的事实,反而以货主身份骗取徐某1的信任,并将其农行卡号发给徐某1,让其将茭白货款打至该账户。被害人徐某1以为微信里的“金某”即为王某,便按照钭某某提供的账户,将41313元茭白货款汇至钭某某账户。钭某某取得该款后,两天时间就将全部钱款取出用于个人开支。被害人徐某1发现被骗后,多次通过微信让钭某某归还货款,但钭某某拒不归还,致使徐某1损失货款人民币41313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取对方货物,并将货物低价出售,之后予以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钭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钭某某辩称其没有诈骗徐某2的故意,也没有不接徐某2的电话,并且徐某2同意其在年底时再将货款归还,只是由于年底的时候其因合同诈骗被福建公安抓了,才无法联系;其也没有骗徐某1的故意,其将徐某1误认为萧山的客户(严某),才将银行账户发给徐某1,徐某1发现打错钱后在讨要过程中说话难听,对其言语辱骂,其才没有归还该款项。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6年8月,被告人钭某某前往景宁畲族自治县大漈乡查看茭白市场行情,其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徐某2、梅某1等人口头达成收购一车茭白的约定,由徐某2等人帮其在大漈乡范围内代收茭白。2016年8月19日,徐某2等人从任某、梅某2、梅某某、梅某3等茭白农户处收购茭白,收购茭白的数量共计8729公斤。收购好茭白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钭某某让其到大漈乡交易。钭某某表示自己不能亲自到大漈乡,约定茭白货款通过银行于当日或第二天支付。后钭某某通过丽水货运调度平台,联系上了货车司机于某,让其到大漈乡将茭白运至湖南长沙海吉星批发市场,约定运费为3500元。8月20日傍晚,于某驾驶其车牌为吉C×××××的解放牌高栏货车前往大漈乡,并与当晚将茭白拉往湖南长沙。8月21日早上,按照钭某某的吩咐,茭白被运至长沙海吉星批发市场许某1摊位,由许某1代为出售。徐某2通过电话联系钭某某要求其支付货款,但钭某某提出让徐某2再帮其收购一车茭白,考虑到钭某某未支付第一车茭白货款,担心无法拿回货款,没有帮其再收茭白,钭某某未得逞。
2016年8月22日,许某1在钭某某同意的基础上,将茭白全部出售,销售价格远远低于钭某某的收购价格。许某1扣除运输费用、代卖费用后,将剩余货款通过合伙人黄某牛打入被告人钭某某姐姐钭利花的信用社账户,分别为30000元、11793元两笔共计41793元。被告人钭某某将上述货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被害人徐某2等人多次向钭某某讨要货款,但钭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最后采用不接电话、关机、不回微信等方式进行逃匿。经鉴定,该批茭白价值为人民币49300元。
二、诈骗的事实
2016年10月10日,王某陆续将其收购的茭白发至杭州良渚蔬菜批发市场,让徐某1帮忙代卖。当日,被告人钭某某通过手机通讯录查找微信方式,使用其微信(微信号为×××,昵称为金某)主动添加被害人徐某1,徐某1添加其为好友后,两人开始聊关于茭白市场的话题,致使徐某1误认为钭某某为王某。10月15日,被害人徐某1将王某发来的茭白代某某毕,准备开始结算货款。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害人徐某1将货物详细情况通过微信告知钭某某,钭某某明知其与徐某1没有货物经济往来的情况下,仍然隐瞒自己并非货主的事实,反而以货主身份骗取徐某1的信任,并将其农行卡号发给徐某1,让其将茭白货款打至该账户。被害人徐某1以为微信里的“金某”即为王某,便按照钭某某提供的账户,将41313元茭白货款汇至钭某某账户。钭某某取得该款后,两天时间就将全部钱款取出用于个人开支。被害人徐某1发现被骗后,多次通过微信让钭某某归还货款,但钭某某拒不归还,致使徐某1损失货款人民币41313元。
另查明,被告人钭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解回再审。本案审理期间,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钭某某刑满释放,经本院决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日对被告人钭某某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1、代收茭白账本,证实收购茭白的情况;
2、证明,证实梅某1、梅某4及徐某2与钭某某口头约定为其收购一车茭白,货款于收到茭白后第二天汇至徐某2账户,而钭某某一直未予以支付;
3、行车轨迹,证实该车到大漈乡的事实;
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钭利花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5、证人任某、梅某2、梅某某、梅某3的证言,证实其将茭白出售给徐某2,后徐某2茭白被骗的事实;
6、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8月从景宁一个产茭白的乡下拉了一车茭白到湖南长沙海吉星市场的事实;
7、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1日,钭某某让其在海吉星市场帮代卖茭白,卖了二天就卖完了,扣除运输费和代卖费5500元,剩余货款通过黄某牛全部打给了钭某某;
8、被害人徐某2、梅某1、徐某3的陈述,证实钭某某与徐某2等人口头约定让徐某2等人帮忙收购一车茭白的经过,钭某某在收到茭白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拖着不支付货款,后来干脆不接电话的事实;
9、被告人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让徐某2帮忙收购了一车茭白,价格是三块一左右,共收购了五万三四千元的茭白,后其联系了一辆车直接把茭白运到了海吉星市场让代卖人卖掉,茭白卖完过了一两天后,代卖人分二笔把钱打到了钭利花账户,合计41000元左右;因为其手头资金很紧张,哪里紧张就填补哪里,之所以不把钱还给徐某2,是因为自己需要资金周转,就把货款挪作他用;
10、景价认(2017)鉴字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大漈乡收购的茭白价值49300元;
二、诈骗的事实
1、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0月15日徐某1将41313元存入钭某某账户,该钱于2016年10月17日被钭某某全部使用掉;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委托徐某1代卖茭白,10月15日前后准备结算货款,代卖货款扣除相关费用后为41313元;
3、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萧山农贸批发市场做批发,从2015年就开始认识钭某某,并且帮其代卖茭白,2016年10月份之后就没有从钭某某处收购茭白,且之前所有账目都已经结清;
4、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实其和丈夫不认识钭某某,也无生意往来。2016年10月10日其夫妇帮王某代卖茭白,钭某某加其微信,通过聊天,使其误认为对方是王某,后钭某某发了农业银行账号给其,其将41313元货款打入钭某某账户,这笔钱本来是打给王某的;
5、被告人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徐某1没有生意往来,因其将徐某1误认为萧山的客户(严某),在徐某1要打货款给其时,其提供了银行账号,并收到徐某1打来的41313元货款。后来徐某1发现打错后要求其还钱,但因徐某1说话难听,其就想拖一拖,当时自己资金也紧张,就把钱使用掉了;
6、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徐某1和钭某某的聊天情况;
三、其他证据
1、解回再审函、判决书,证实钭某某的前科情况及解回再审的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各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
3、移送物品清单,证实随案移送物品情况。
关于被告人钭某某辩称其没有诈骗徐某2的故意的辩解意见,经查,徐某2在2016年9月20日就已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钭某某因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在此期间,被告人并未归还货款。结合本案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钭某某自己的供述和辩解,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钭某某辩称其没有骗徐某1的故意的辩解意见,经查,徐某1在与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货物的相关信息,并且将货物清单发给钭某某核对。本院认为,徐某1在聊天记录提及的货物特征明显,且证人严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其与钭某某之间在案发时已无生意往来,所以货款都已结清,被告人钭某某不存在将徐某1误认为严某的可能性,其应当知晓该批货物不是自己的,但在此过程中,钭某某积极提供银行卡账户,对徐某1发来的货物信息都是以货主的身份予以明确答复,让徐某1产生其就是货主的错误认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取对方货物49300元,并将货物低价出售,之后予以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413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钭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钭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钭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2493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141313元。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银行卡六张依法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二部以执行时实际价值折抵被害人损失及未缴纳的罚金。随案移送的社会保障卡三张、身份证二张、护照一本、黑色手包一只依法返还被告人钭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昱婧
人民陪审员 潘德成
人民陪审员 刘和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秋韵
代书 记员 毛璐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