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5 0:00:00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浙0683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伟,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8]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网上发布其能购得明星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转账、收款后删除对方好友等方式,从嵊州的张某等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193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从沈某处骗得人民币3900元。
  2.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从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从朱某处骗得人民币2230元;后于1月23日以加价为由,又从朱某处骗得人民币300元。
  4.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从嵊州的张某处骗得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黑色苹果7PLUS手机、灰色苹果6手机各一只,暂存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已将其骗得的人民币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徐某、朱某、张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嵊州市公安局扣押、随案移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违法所得已退赔,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陈某从宽处罚的意见成立。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犯罪工具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只、灰色苹果6手机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忠单学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叶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