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向锋、邵圣杰、邵利鹏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锋,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金华市汤溪派出所协辅警,家住金华市婺城区。2017年12月1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将案件移送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同日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以滥用职权罪立案调查并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丰理权,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圣杰,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金华市汤溪派出所协辅警,家住金华市婺城区。2017年12月1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将案件移送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同日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以滥用职权罪立案调查并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利鹏,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金华市婺城区。2017年12月1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将案件移送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同日金华市婺城区监察委员会以滥用职权罪立案调查并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婷婷,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锋、邵圣杰、邵利鹏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8)浙07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向锋、邵圣杰、邵利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向锋及其辩护人丰理权、邵圣杰、邵利鹏及其律师戴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邵利鹏为帮助流动人口购买机动车辆上牌、年审等业务找到被告人邵圣杰,让在金华市汤某派出所工作的协辅警即被告人邵圣杰帮忙虚开暂住证,并许诺给其一定好处,邵圣杰表示同意。之后邵圣杰找到在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汤某派出所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登记的协辅警即被告人向锋。被告人向锋在明知邵圣杰、邵利鹏提供的流动人口临时居住信息虚假不实的情况下,为谋求私利,利用其向浙江省居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临时居住人员信息的职权,不加审核直接将邵圣杰、邵利鹏提供的虚假信息录入该系统,并打印出暂住证加盖派出所公章后通过邵圣杰或直接交给邵利鹏。从2016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邵圣杰通过被告人向锋共帮助被告人邵利鹏虚开暂住证100余本。被告人向锋、邵圣杰收受被告人邵利鹏给与的钱物及香烟价值约为千余元。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邵利鹏直接找到被告人向锋让其帮忙虚开暂住证,被告人向锋采用上述方法帮邵利鹏虚开暂住证明100余本,并收受被告人邵利鹏给与的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向锋、邵圣杰、邵利鹏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

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邵圣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邵利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向锋、邵圣杰、邵利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向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向锋系帮他人开暂住证,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过重。

被告人邵圣杰上诉称,其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一审量刑过重。

被告人邵利鹏上诉及其辩护律师辩护称,被告人邵利鹏系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一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向锋、邵圣杰、邵利鹏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有证人程早英、林某、吴某、叶某、赵某杰、金某等的证言,流动人口登记表,暂住证明复印件,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协辅警管理办法,汤某所流动人口协管员勤务规定,纪律规定,保密承诺书,劳动合同书,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聘用人员工资发放清单,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向锋、邵圣杰、邵利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向锋及其辩护人、邵圣杰、邵利鹏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向锋作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邵圣杰、邵利鹏,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核发放临时居住证件,严重扰乱公安机关流动人员管理秩序,原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所作量刑适当。故所提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邵利鹏及其辩护人所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向锋的供述证实,三被告人均系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邵利鹏及其辩护人所提邵利鹏构成自首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锋作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邵圣杰、邵利鹏,在管理流动人口临时居住证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核发放临时居住证件,严重扰乱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向锋、邵圣杰、邵利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原判所作量刑适当。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亮

审判员于江

审判员李晔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钱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