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7 0:00:00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林世标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春,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会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治坤,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会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人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游飞,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世标,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会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林世标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两次决定延期和恢复审理后,分别于2016年3月7日、2016年6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2015)会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湘12刑终240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8日重新受理本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春、林世标,被告人陈治坤及其辩护人游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世标、李永春、陈治坤在会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会同县人防办)负责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时,明知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降低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违反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对“壹家庄”一、二、三期、“鸿发雅苑”、“安泰新村”、“同福兴苑”、“裕丰园”、“浩景山庄”、“隆诚花园”等九个建筑项目少征人防易地建设费,致使上述建筑项目取得了规划、建设部门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人防易地建设费流失。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8月,开发商涂建湘挂靠的怀化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的“壹家庄”一期建筑项目向会同县人防办申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商量后,决定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46000元。同年8月13日,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46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规划部门审批”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年8月19日,会同县规划局为该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9265平方米。2009年12月,该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征收标准,该建筑项目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96356元(9265平方米X10.4元/平方米),实征收46000元,少征收50356元。

2、2009年7月,开发商彭春华挂靠的怀化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的“安泰新村”住宅小区向会同县人防办申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开发商彭春华提出少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议后,经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和会同县人防办原主任陈军商量,决定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10000元,同年7月7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年7月15日,会同县规划局为该住宅小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18191平方米。同年7月20日,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10000元。2012年4月,该住宅小区通过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征收标准,该住宅小区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236483元(18191平方米X13元/平方米),实征收110000元,少征收126483元。

3、2009年9月,湖南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粟永发就开发的“鸿发雅苑”建筑项目向会同县人防办申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决定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280000元。同年9月8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次日,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0000元。同年9月21日,会同县规划局为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37680平方米。2010年3月29日和2011年3月30日,开发商分别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200000元。2012年11月,该建筑项目通过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征收标准,该建筑项目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489840元(37680平方米X13元/平方米),实征收280000元,少征收209840元。

4、2009年9月,开发商以“壹家庄”二期项目地下水十分丰富,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免建防空地下室及缓交部分易地建设费申请,其中四栋为7层住房,一栋为18层住房。经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决定对该建筑项目7层住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00800元。同年9月30日,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008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易地建设人防地下室”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该建筑项目18层住房没有办理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手续。2010年9月30日,会同县规划局为该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28149平方米。2011年1月,该建筑项目四栋7层住房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征收标准,该建筑项目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566800元(多层15600平方米X13元/平方米,高层560平方米X650元/平方米),实征收100800元,少征收466000元。

5、2010年7月,开发商熊多祥、陈仕武等人挂靠的怀化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的“同福兴苑”建筑项目应建防空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为由,向会同县人防递交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经被告人林世标、李永春、陈治坤商量,决定按照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及征收标准的70%分二期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65800元。同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月26日,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00000元。会同县规划局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15900平方米(1066平方米+14834平方米)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2011年12月23日,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4800元。2012年4月5日,该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按照征收标准,该建筑项目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248040元(15900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会同县人防办审批为236870元(15184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实征收124800元,少征收112070元。

6、2010年7月,开发商杨海松等人挂靠的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的“裕丰园”建筑项目应建防空面积达不到地面建筑首层面积及项目选址靠近河边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了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经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林世标商量,决定按照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及征收标准的70%分三期共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490000元。同年7月29日,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00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009年7月29日,会同县规划局向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45074平方米。2011年11月23日和2012年8月14日,开发商分别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200000元。2012年9月10日该建筑项目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征收标准,该建筑项目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703154元(45074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实征收400000元,少征收303154元。

7、2010年8月,会同县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就开发的“壹家庄”三期建筑项目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申请。经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决定对该建筑项目多层(万和楼、嘉和楼)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48000元,高层(依云阁A、B楼)分二期共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520000元。同年8月11日,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98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同县规划局于2010年8月20日向该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2栋多层)建筑项目面积为13678平方米,二栋高层首层建筑面积共为1200平方米。2011年5月13日和6月23日开发商分别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270000元。2013年11月18日,该建筑项目竣工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建筑项目应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149377元[(13678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1200平方米X780元/平方米)],实征收668000元,少征收481000元。

8、2010年10月,会同县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建防空面积达不到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为由,就开发的“浩景山庄”建筑项目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经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决定按照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征收标准的70%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00000元。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并加盖单位公章。同年10月28日,会同县规划局向该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11213平方米。2011年3月28日,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93000元,2013年4月24日,该建筑项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征收标准,建筑项目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74922元(11213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实征收93000元,少征收81922元。

9、2011年4月,会同县隆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会同县林城镇江洲寨修建“隆城花园”住宅小区时,以该项目因受地质条件制约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并请求酌情按2009年的标准分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后,决定按2009年的标准对“隆城花园”建筑项目计征人防易地建设费2620800元(4032平方米X650元/平方米)。计划首期缴纳300000元,二期在2011年12月前缴纳708000元,其余的1612800元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缴纳。同年4月11日,开发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00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并加盖单位公章。同年4月22日,会同县规划局向该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该建筑项目面积为77340平方米,底层面积4323平方米。2012年1月13日和8月30日,开发商分别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708000元。按照征收标准,该建筑项目应征人防易地建设费3669120元(4032平方米X910元/平方米),减免1048320元。实征收1008000元,少征收161289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移送了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林世标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涂建湘、彭春华、粟永发等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林世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过程中,明知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降低标准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违反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对“壹家庄”一、二、三期、“鸿发雅苑”等九个开发建设项目少征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同意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被告人林世标的行为造成人防易地建设费4314953元流失;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的行为造成人防易地建设费4491792元流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共同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在审批涉案建筑项目时,通过商量决定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与事实不符;涉案项目少征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均可通过行政、司法措施征收到位,且绝大部分己征收到位,不存在起诉书所谓的造成数百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流失问题;部分涉案项目因开发商少报多建、擅自篡改报建数据,造成人防易地建设费少征金额增加,以此追究项目审批经办人的责任显失公平;对“隆诚花园”项目降低标准少征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应定性为超越职权;在人防易地建设费未及时征收到位的问题,客观原因是主要的,不应定性为滥用职权;会同县监察局和检察机关将所有审批资料调取,干扰了人防部门正常的执法工作,影晌了涉案项目少征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及时追缴。综上,请审判机关予以审查,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治坤的辩护人游飞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治坤在审批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达到“重大损失”的追诉标准,但尚未构成“情节严重”,且真诚认罪悔罪,仅有7.5万元损失没有挽回,加之有自首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和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08年8月,怀化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的“壹家庄”一期建筑项目向会同县人防办申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商量后,决定对“壹家庄”一期建筑项目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46000元。2008年8月13日,怀化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壹家庄”一期建筑项目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46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壹家庄”一期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规划部门审批”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008年8月19日,会同县规划局为“壹家庄”一期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并准许动工修建,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9265平方米。2009年12月7日,“壹家庄”一期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省、市、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壹家庄”一期建筑项目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96356元(9265平方米X10.4元/平方米),实际已征收46000元,少征收50356元。立案后,该笔人防易地建设已缴纳。

2、2009年7月,怀化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的“安泰新村”住宅小区向会同县人防办申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开发商彭春华提出少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议后,经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和会同县人防办原主任陈军商量,决定对“安泰新村”住宅小区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110000元。2009年7月7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安泰新村”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00年7月15日,会同县规划局为“安泰新村”住宅小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并准许动工修建,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18191平方米,2009年7月20日,“安泰新村”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10000元。2012年4月9日,“安泰新村”住宅小区通过验收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省、市、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安泰新村”住宅小区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236483元(18191平方米X13元/平方米),实际征收110000元,少征收126483元。立案后该笔人防易地建设费已缴纳。

3、2009年9月,湖南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的“鸿发雅苑”建筑项目向会同县人防办申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后,决定对“鸿发雅苑”建筑项目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280000元。2009年9月8日,被告人李永春在“鸿发雅苑”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次日,“鸿发雅苑”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0000元。2009年9月21日,会同县规划局为“鸿发雅苑”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并准许动工修建,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37680平方米。2010年3月29日、2011年3月30日“鸿发雅苑”建筑项目共计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00000元,2012年11月16日,“鸿发雅苑”建筑项目通过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按照省、市、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鸿发雅苑”建筑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489840元(37680平方米X13元/平方米),实际征收280000元,少征收209840元(湖南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县人防办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先交80000元,其余部分一定按期缴纳)。2014年8月1日,检察机关追缴现金100000元,2015年11月18日“鸿发雅苑”建筑项目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09840元。

4、2009年9月,怀化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壹家庄”二期项目地下水十分丰富,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免建防空地下室及缓交部分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其中四栋为7层住房,一栋为18层高层住房。经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审批后,同意对“壹家庄”二期建筑项目(七层住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202800元,2009年9月30日“壹家庄”二期建筑项目(七层住房)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00800元(怀化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向县人防办出具缓交易地建设费申请一份,三被告人签署意见同意分期缴纳,审批表注明,第一期付10800元,竣工前付102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该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易地建设人防地下室”意见并加盖公章,因怀化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交18层住房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资料(证人涂建湘陈述高层项目在多层项目一年后才开始建,故没有谈价,没有交人防易地建设费),因此对“壹家庄”二期(18层住房)没有办理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手续。会同县规划局于2010年9月30日向“壹家庄”二期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并准许动工修建,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28149平方米。2011年1月10日,“壹家庄”二期项目部为四栋七层住房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省、市、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壹家庄”二期应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566800元(多层15600平方米X13元/平方米=202800元,高层560平方米X650元/平方米=364000元),实际征收100800元,高层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没有征收,共少征收466000元。立案后,该笔人防易地建设已缴纳。

5、2010年7月,怀化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的“同福兴苑”建筑项目应建防空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为由,向会同县人防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免建防空地下室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承诺书,经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审批,同意按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对该项目依照征收标准的70%分期征收236870.4元,怀化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2010年7月22日缴纳100000元,2011年4月30日缴纳65800元,其余部分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缴纳。同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意见并加盖公章,2010年7月26日,“同福兴苑”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00000元。2011年12月23日,“同福兴苑”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4800元。2010年7月9日会同县规划局向“同福新苑”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并准许动工修建,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15900平方米(1066平方米+14834平方米)。2012年4月5日,“同福兴苑”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省、市、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同福兴苑”住宅小区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248040元(15900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但人防审批计算为236870元(15184平方米(怀化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面积)X15.6元/平方米),实际征收124800元,少征收112070元,2015年11月3日,“同福兴苑”建筑项目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82500元,同年11月18日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20000元。

6、2010年7月29日,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的“裕丰园”建筑项目因应建防空面积达不到地面建筑首层面积及项目选址靠近河边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免予结建防空地下室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及人防规费分期缴纳承诺书,承诺分四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林世标审批,决定同意按县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对该项目依照征收标准的70%分四期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70.3万元,即2010年7月29日缴纳200000元,主体工程封顶缴纳100000元,项目竣工验收缴纳190000元,办理房产证缴纳213000元。2010年7月29日,“裕丰园”建筑项目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00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009年7月29日,会同县规划局向“裕丰园”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并准许动工修建,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45074平方米。2011年11月23日、2012年8月14日,“裕丰园”项目分别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00000元、100000元,共计200000元。2012年9月10日,“裕丰园”住宅小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省、市、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裕丰园”建筑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703154元(45074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实际征收400000元,少征收303154元,2014年6月30日,检察机关追缴现金50000元,2015年11月5日,“裕丰园”建筑项目补缴180000元。

7、2010年8月,会同县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就开发的“壹家庄”三期向县人防办递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免予结建防空地下室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及人防规费分期缴纳承诺书。承诺分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林世标审批,决定同意按县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对该项目依照征收标准的70%分期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14.9万元,即决定同意对该项目多层(万和楼、嘉和楼)分期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213000元,其中2010年8月11日缴纳148000元,竣工验收日缴纳65000元;对高层(依云阁A、B楼)分期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93.6万元,其中2010年8月11日缴纳250000元,2011年3月31日缴纳270000元,其余部分在房屋办证时缴纳。2010年8月11日,“壹家庄”三期建筑项目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98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规划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加盖公章。会同县规划局于2010年8月20日向“壹家庄”三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并准许动工修建,核准(2栋多层)建筑项目面积为13678平方米,二栋高层首层建筑面积共为1200平方米。2011年5月13日和6月23日共缴纳270000元,2013年11月18日,“壹家庄”三期竣工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省、市、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壹家庄”三期建筑项目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149377元[(13678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1200平方米X780元/平方米)],实际征收668000元,少征481000元。

8、2010年10月,会同县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建防空面积达不到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为由,就开发的“浩景山庄”建筑项目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免予结建防空地下室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人防规费分期缴纳承诺书,承诺分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经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审批,决定同意按县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对该项目依照征收标准的70%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74922.8元,其中2011年1月10日应缴纳100000元(已于2009年10月12日预缴),其余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缴纳。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加盖公章。2010年10月28日,会同县规划局向“浩景山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并准许动工修建,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11213平方米。2011年3月28日,开发商何财民缴纳了93000元人防易地建设费,2013年4月24日,“浩景山庄”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省、市、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浩景山庄”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74922元(11213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实征收193000元,多征收18078元。

9、2011年4月,会同县隆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会同县林城镇江洲寨修建“隆城花园”住宅小区,以该项目因受地质条件制约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免予结建防空地下室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分期付款承诺书,请求酌情按2009年标准分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审批,决定同意按2009年的标准对“隆城花园”建筑项目计征人防易地建设费262.08万元(4032平方米X650元/平方米)。计划首期缴纳300000元,二期在2011年12月前缴纳70.8万元,其余161.128万元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缴纳。2011年4月11日,开发商谢宗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00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就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加盖公章。2011年4月22日,会同县规划局向“隆诚花园”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并准许动工修建,核准建筑面积为77340平方米,底层面积4323平方米。2012年1月13日和8月30日,“隆诚花园”共缴纳708000元。按照省、市、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隆诚花园”建筑项目应征人防易地建设费366.912元(4032平方米X910元/平方米),实际征收100.8万元,少征收161.289万元,减免104.832元(按2009年标准征收);“隆诚花园”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于2013年11月验收。会同县隆城置业有限公司所属“隆城花园”住宅小区于2014年11月20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661120元。

另查明:1、被告人林世标自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5月份新主任已主持工作,6月份下文免职)期间任会同县人防办主任,卸任后不再从事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

2、被告人李永春于2008年调入会同县人防办工作,2010年2月7日至今任会同县人防办副主任;

3、被告人陈治坤于2000年转业到会同县人防办工作,任征收员;

4、2014年8月7日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追缴“壹家庄”一、二、三期建筑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300000元,2014年4月16日“壹家庄”一、二、三期建筑项目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436203元,2015年1月20日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200000元,2015年10月10日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38486元。立案时,“壹家庄”未征收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核减22667元;

5、立案后,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人民币450000元,会同县人防办挽回经济损失即人防易地建设费人民币3854632元,共计人民币4304632元;

6、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县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新建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1300元/平方米;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700元/平方米;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1300元/平方米;

7、根据会同县人民政府2007年10月20日常务会议纪要规定,2008年至2013年期间,会同县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执行标准分别为:2008年以52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10.4元,2009年以65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13元,2010年以78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15.6元,2011年以91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18.2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会同县人民政府文件、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林世标自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任会同县人防办主任;被告人李永春于2008年调入会同县人防办工作,2010年2月7日至今任会同县人防办副主任;被告人陈治坤于2000年转业到会同县人防办工作,任征收员。均系国家工作人员;

2、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文件、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会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会同县人防办为会同县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会同县人民防空规费的征收和管理,系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证明法律、法规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

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证明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县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新建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1300元/平方米;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700元/平方米;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1300元/平方米;

5、会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年10月20日)及会同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证明会同县人民政府对会同县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时间进行研究后,同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今年(2007年)暂维持现状不变,逐年到位的新标准顺延1年,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分6年(2008年至2013年)将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执行到位,其中2008年以52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10.4元/平方米,2009年以65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13元/平方米,2010年以78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15.6元/平方米,2011年以91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18.2元/平方米;

6、会同县人防办关于建设工程项目人防审批手续情况的说明、关于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的说明,证明会同县人防办对2008年至2011年建设工程项目人防审批手续及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进行说明;

7、怀化市人民政府文件,证明建设项目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规划部、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8、土地登记审批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会同县隆城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原会同县水泵厂的土地使用权;

9、请求解决原水泵厂土地交付遗留问题的报告,证明会同县隆城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

10、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会同县隆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就“隆城花园”住宅小区缴纳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661120元;

1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会同县湘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就“壹家庄”住宅小区补缴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0000元;

12、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怀化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安泰新村”住宅小区于2015年5月6日就“安泰新村”住宅小区补缴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6141元;

1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全省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14、湖南省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08年8月13日,“壹家庄”一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46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壹家庄”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规划部门审批”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008年8月19日,会同县规划局为“壹家庄”一期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核准该项目建筑项目面积为9265平方米。2009年12月,“壹家庄”一期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5、湖南省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09年7月7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安泰新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00年7月15日,会同县规划局为“安泰新村”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后件存根),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18191平方米,2009年7月20日,“安泰新村”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10000元。2012年4月,“安泰新村”通过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怀化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就“安泰新村”住宅小区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10000元;

16、湖南省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免建防空地下室及缓交部分易地建设费的申请、承诺书,证明2009年9月,湖南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粟永发,就开发的“鸿发雅苑”项目向会同县人防办申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递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决定对“鸿发雅苑”项目收取280000元人防易地建设费。2009年9月8日,被告人李永春在“鸿发雅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009年9月21日,会同县规划局为“鸿发雅苑”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后件存根),核准该建筑项目面积为37680平方米。2010年3月29日和2011年3月30日共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00000元,2012年11月,“鸿发雅苑”项目通过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湖南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鸿发雅苑”项目于2009年9月9日、2010年3月29日、2011年3月30日分别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共计280000元;

17、湖南省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免予缴纳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分期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决定按2009年标准对“隆城花园”建筑项目计征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262.08万元(4032平方米X650元)。计划首期交30万元,第二期在2011年12月前缴纳70.8万元,其余161.128万元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支付。2011年4月11日,开发商谢宗生缴纳了300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就在规划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加盖单位公章。2011年4月22日,会同县规划局向“隆诚花园”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77340平方米,底层面积4323平方米。2012年1月13日和8月30日,“隆诚花园”共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708000元;会同县隆城置业有限公司就“隆城花园”建筑项目于2011年4月11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8月30日分别缴纳易地统筹费300000元、200000元、508000元,共计1008000元;

18、湖南省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免建防空地下室及缓交部分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证明2009年9月,开发商以“壹家庄”二期项目因地下水十分丰富,不宜修建地下工程为由,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了免建防空地下室及缓交部分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其中:有四栋为7层住房,一栋为18层住房。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决定对“壹家庄”二期(七层住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00800元,2009年9月30日,开发商缴纳了100800元易地建设费,当日,被告人李人在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易地建设人防地下室”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同县规划局于2010年9月30日向“壹家庄”二期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28149平方米。2011年1月,壹家庄二期为四栋七层住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壹家庄”二期应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566800元(多层15600平方米X13元/平方米=202800元,高层560平方米X650元/平方米=364000元),实征收100800元,少征收466000元;。

19、湖南省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免予缴纳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承诺书,证明2010年7月,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裕丰园”建筑项目因应建防空面积达不到地面建筑首层面积及项目选址靠近河边难以修建防家地下室为由,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林世标商量,决定对该项目按县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征收标准的70%分三期共征收490000元。2010年7月29日,“裕丰园”建筑项目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00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有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009年7月29日,会同县规划局向“裕丰园”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45074平方米。2011年11月23日和2012年8月14日,“裕丰园”项目分别交纳100000元共计200000元。2012年9月10日“裕丰园”住宅小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征收标准,“裕丰园”建筑项目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703154元(45074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实际已征收400000元,少征收303154元;

20、湖南省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免予缴纳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承诺书,证明2010年10月,会同县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建防空面积达不到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为由,就开发“浩景山庄”建筑项目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了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决定对该项目按县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征收标准的70%征收100000元。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永春在规划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加盖单位公章。2010年10月28日,会同县规划局向“浩景山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筑项目面积为11213平方米。2011年3月28日,开发商何财民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93000元,2013年4月24日,“浩景山庄”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征收标准规定,“浩景山庄”应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74922元(11213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会同县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浩景山庄”建筑项目分别于2009年10月12日、2011年3月28日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00000元、93000元,共计193000元;

21、湖南省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免予缴纳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承诺书,证明2010年8月,会同县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就开发“壹家庄”三期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被告人陈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决定对该项目多层(万和楼、嘉和楼)征收148000元,高层(依云阁A、B楼)分二期共征收520000元。2010年8月11日,“壹家庄三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98000元。当日,被告人李永春在规划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同县规划局于2010年8月20日向“壹家庄”三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2栋多层)该建筑项目面积为13678平方米,2栋高层首层建筑面积共为1200平方米。2011年6月13日和6月23日共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70000元,2013年11月18日,“壹家庄”三期竣工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规定标准,“壹家庄”三期应征人防易地建设费1149377元[(13678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1200平方米X780元/平方米)],实征收668000元,少征481000元;

22、湖南省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免予缴纳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承诺书,证明2010年7月,开发商熊多祥、陈仕武等人挂靠怀化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同福兴苑”建筑项目,以该项目因应建防空面积小于地面建筑着层面积为由,向会同县人防办递交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被告人张治坤、李永春、林世标商量决定对该项目按县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征收标准的70%分二期共征收165800元。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永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月26日,“同福兴苑”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00000元。会同县规划局核准“同福新苑”建筑面积15900平方米(1066平方米+14834平方米),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存根)。2011年12月23日,“同福兴苑”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4800元。2012年4月5日,“同福兴苑”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征收标准,“同福兴苑”住宅小区应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248040元(15900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但人防审批计算为236870元(15184平方米X15.6元/平方米),实际征收124800元,少征收112070元;

23、2006年1月至2013年4月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统计表,证明本案所涉建筑项目在案发时已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总金额;

24、本院行政庭出具的证明,证明2008年至2014年4月未受理过县人防办申请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

25、2006年至2013年11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情况及开发项目办证情况,证明本案所涉建筑项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时间;

26、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将怀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裕丰园”建筑项目于2014年6月30日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0000元;湖南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0000元;怀化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就“壹家庄”一、二、三期建筑项目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00000元予以扣押并上缴财政;

27、证人陈军、杜俊兰、侯良彪、涂建湘、彭春华、粟永发、李靖、熊名祥、陈仕武、刘松贵、杨海生、何财民、谢宗生、周厚群等人的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被告人的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情节无出入;

2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林世标、李永春、陈治坤犯罪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9、被告人林世标、李永春、陈治坤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三被告人在会同县人防办任职期间,对涉案建筑项目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

30、《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拟证明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策明确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缴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

31、《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怀办发〔2009〕1号),拟证明怀化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明确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缴纳的各种费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缴纳50%,竣工验收时缴纳50%”;

3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在政务中心窗口集中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怀政发〔2008〕12号),拟证明怀化市政府政策明确:人防易地建设费在规划和建工发放副本前统一按核定的50%预收。竣工后按实际验收面积和实际发生情况结算;。

33、“隆城花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2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未竣工验收;

34、“壹家庄”项目二期高层(凌云阁)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未竣工验收;

35、“壹家庄”项目三期(嘉和楼、万和楼、依云阁)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未竣工验收;

36、“林城花园”项目(壹家庄项目开发商的后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立案后壹家庄项目开发商仍在会同开发房地产。

37、“安泰雅苑”项目(安泰新村项目开发商的后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3月9日,立案后安泰新村项目开发商仍在会同开发房地产;

38、“鸿发商都”项目(鸿发雅苑项目开发商的后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立案后鸿发雅苑项目开发商仍在会同开发房地产;

39、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县监察局对县人防办进行执法检查的证明材料,拟证明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4月10日,会同县监察局进行执法检查,将会同县人防办2006年-2012年的人防审批资料调取;

40、“同福兴苑”项目尾欠人防易地建设费缴款书,拟证明该项目立案后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

41、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伍献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拟证明被告人林世标的任职时间。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缴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之规定,以及《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怀办发〔2009〕1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缴纳的各种费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缴纳50%,竣工验收时缴纳50%”之规定,三被告人对“鸿发雅苑”、“壹家庄”二期多层、“同福兴苑”、“裕丰园”、“壹家庄”三期、“浩景山庄”、“隆城花园”等项目同意分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行为不属于违规行为,因此,上述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未能收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不能认定为犯罪损失金额。

“浩景山庄”项目于2011年1月10日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00000元,但已于2009年10月12日预缴,故公诉机关认为少征收并造成81922元的损失,不予认定。

“壹家庄”三期项目于2013年1月竣工验收,在2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有人防易地建设费481000元未收取。因该项目竣工验收时,被告人林世标已不再从事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故该损失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林世标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会同县监察局于2012年2月22日已将2006年至2012年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资料调取,客观上造成县人防办不能采取行政等其它措施进行追缴,故该项目验收后不能及时收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481000元不认定为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裕丰园”项目于2012年9月竣工验收,在2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有人防易地建设费303154元未收取。因该项目竣工验收时,被告人林世标已不再从事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故该损失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林世标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会同县监察局于2012年2月22日已将2006年至2012年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资料调取,客观上造成县人防办不能采取行政等其它措施进行追缴,故该项目验收后不能及时收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303154元不认定为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同福兴苑”项目于2012年4月竣工验收,在2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有人防易地建设费112070元未收取。因该项目竣工验收时,被告人林世标已不再从事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故该损失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林世标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会同县监察局于2012年2月22日已将2006年至2012年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资料调取,客观上造成县人防办不能采取行政等其它措施进行追缴,故该项目验收后不能及时收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112070元不认定为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鸿发雅苑”项目于2012年11月竣工验收,在2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有人防易地建设费209840元未收取。因该项目竣工验收时,被告人林世标已不再从事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故该损失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林世标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会同县监察局于2012年2月22日已将2006年至2012年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资料调取,客观上造成县人防办不能采取行政等其它措施进行追缴,故该项目验收后不能及时收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209840元不认定为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壹家庄”二期高层项目于2013年9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尚有人防易地建设费364000元未收取,该项目在2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未向县人防办申报,且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会同县监察局于2012年2月22日已将2006年至2012年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资料调取,客观上造成县人防办不能采取行政等其它措施进行追缴,故该项目验收后不能及时收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364000元不认定为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林世标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壹家庄”二期多层项目于2011年1月竣工验收,在2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有人防易地建设费102000元未收取。该项目竣工验收时,被告人林世标、李永春、陈治坤虽未能及时催缴,但该催缴行为并非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故该项目验收后不能及时收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102000元不认定为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壹家庄”一期项目于2009年12月竣工验收,在2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有人防易地建设费50356元未收取。该人防易地建设费系直接减免数额,违反了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认定为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安泰新村”项目于2012年4月竣工验收,在2013年4月12日检察机关立案时尚有人防易地建设费126483元未收取。该人防易地建设费系直接减免数额,违反了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认定为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三被告人审批“隆城花园”项目时按2009年标准计算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该减免的差额1048320元认定为三被告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三被告人虽提交了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但该材料没有有罪供述记录,也没有接受人员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之规定,故三被告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陈治坤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治坤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林世标、李永春、陈治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同县人防办任职期间,违反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相关规定,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世标、李永春、陈治坤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应对“壹家庄”一期项目少征的人防易地建设费50356元、“安泰新村”项目少征的人防易地建设费126483元及“隆城花园”项目减免的1048320元承担责任;被告人林世标应对“隆城花园”项目减免的1048320元承担责任。立案后,司法机关和会同县人防办已将上述经济损失追回,且三被告人减免“隆城花园”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为了解决原水泵厂土地交付遗留问题,有县政府领导批示,故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李永春、陈治坤、林世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永春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陈治坤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林世标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少云

审判员许积祥

人民陪审员刘辉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