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1 0:00:00

田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大学本科,渭源县工信局干部,住甘肃省渭源县。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渭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将借款、其他收入等款项共计239.2562万元纳入“小金库”违规支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某某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渭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该局在具体实施项目过程中,由于修建项目的可研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检测费等没有资金来源,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2013年经局领导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54.8公里的通畅工程项目资金中,按每公里3.5万元的标准,收取检测、审计、设计等费用共计191.8万元,由于施工方未缴纳管理费和税款,中标单位海旺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137.3288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将其余54.4712万元,让出纳庞某,4存入“小金库”管理。

2010年4月,被告人田某某安排庞某,4将河锹路工程的征地结余款0.6434万元,存入单位“小金库”管理。

2010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从实施南滨河路项目的天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8.5万元,让庞某,4存入单位“小金库”管理。

2011年—2013年间,被告人田某某安排庞某,4将2011年变卖单位报废面包车的0.6万元、2012年拆除县运输公司修理厂收入的0.2万元、2013年拆除原客运站楼收入的3.8万元的残值计4.6万元及铺面租金10.65万元作为单位“小金库“管理。

2012年,经县交通运输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2012年通畅工程前进至郑家川道路资金调整到白土坡村内道路建设,将剪子岔至新寨道路资金调整到大路沟至宽坪山道路。2013年10月,经田某某安排,庞某,4将前进至郑某、剪子岔至新寨道路工程款77.9416万元,虚列支出报账后纳入单位“小金库”管理。

2013年,田某某安排庞某,4从发改局审批的18公里灾后重建项目中按每公里0.5万元收取检测费9万元后,将该资金纳入单位“小金库”管理。

2013年,经县交通运输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年通畅工程项目资金中按每公里1.5万元收取检测、审计、设计等费用150.15万元,被扣除86.7万元管理费后,将63.45万元纳入单位“小金库”管理。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纳入“小金库”的资金为239.2562万元,用于项目建设81.9698万元、办公支出54.1531万元,其余用于公务接待66.5185万元、违规发放津补贴2.665万元、礼品支出2.3828万元、以争取项目为名违规送礼19.68万元,结余11.88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证实:

1.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函,证实该案件的来源。

2.户籍证明、干部任免表,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担任渭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私设“小金库”的事实。

4.贾卫勇、麻某,4、王某,4、李某,4等人的证言,证实在局务会议上,被告人田某某提议从项目款中按工程难易程度,抽取一定比例资金纳入单位“小金库”管理的事实。

5.证人庞某,4的证言、渭源县交通运输局“小金库”收入、支出情况说明及资金来源、支出统计表,证实“小金库”资金来源及被告人田某某安排庞某,4负责管理并支出的事实。

6.接待笔录、自首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其职责,违规从施工单位收取费用、虚列支出套取项目资金、违反了国家项目资金的安全与实施,并将应当上交财政的其他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而一并存入“小金库”,使其脱离财务制度管理,流离于监管之外,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涉案“小金库”资金部分用于项目建设及办公费用支出,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人员

审判长石萍

审判员康继芳

人民陪审员邓世祥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