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渭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该局在具体实施项目过程中,由于修建项目的可研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检测费等没有资金来源,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2013年经局领导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54.8公里的通畅工程项目资金中,按每公里3.5万元的标准,收取检测、审计、设计等费用共计191.8万元,由于施工方未缴纳管理费和税款,中标单位海旺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137.3288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将其余54.4712万元,让出纳庞某,4存入“小金库”管理。
2010年4月,被告人田某某安排庞某,4将河锹路工程的征地结余款0.6434万元,存入单位“小金库”管理。
2010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从实施南滨河路项目的天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8.5万元,让庞某,4存入单位“小金库”管理。
2011年—2013年间,被告人田某某安排庞某,4将2011年变卖单位报废面包车的0.6万元、2012年拆除县运输公司修理厂收入的0.2万元、2013年拆除原客运站楼收入的3.8万元的残值计4.6万元及铺面租金10.65万元作为单位“小金库“管理。
2012年,经县交通运输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2012年通畅工程前进至郑家川道路资金调整到白土坡村内道路建设,将剪子岔至新寨道路资金调整到大路沟至宽坪山道路。2013年10月,经田某某安排,庞某,4将前进至郑某、剪子岔至新寨道路工程款77.9416万元,虚列支出报账后纳入单位“小金库”管理。
2013年,田某某安排庞某,4从发改局审批的18公里灾后重建项目中按每公里0.5万元收取检测费9万元后,将该资金纳入单位“小金库”管理。
2013年,经县交通运输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年通畅工程项目资金中按每公里1.5万元收取检测、审计、设计等费用150.15万元,被扣除86.7万元管理费后,将63.45万元纳入单位“小金库”管理。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纳入“小金库”的资金为239.2562万元,用于项目建设81.9698万元、办公支出54.1531万元,其余用于公务接待66.5185万元、违规发放津补贴2.665万元、礼品支出2.3828万元、以争取项目为名违规送礼19.68万元,结余11.88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证实:
1.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函,证实该案件的来源。
2.户籍证明、干部任免表,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担任渭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私设“小金库”的事实。
4.贾卫勇、麻某,4、王某,4、李某,4等人的证言,证实在局务会议上,被告人田某某提议从项目款中按工程难易程度,抽取一定比例资金纳入单位“小金库”管理的事实。
5.证人庞某,4的证言、渭源县交通运输局“小金库”收入、支出情况说明及资金来源、支出统计表,证实“小金库”资金来源及被告人田某某安排庞某,4负责管理并支出的事实。
6.接待笔录、自首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