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邝卫忠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卫忠,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林业工作站站长,现为广州市从化区市政园林管理所科员,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邝炽荣,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卫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永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卫忠及指定辩护人邝炽荣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7日至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邝卫忠担任广州市从化区(市)城郊林业站站长,主管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面工作。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在负责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光联村第四经济社“大岭头”山场巡山护林工作的护林员多次向其汇报该山场有人非法勾挖林地搭建花棚、破坏林地的情况下,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林业局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予以制止、处罚或者立案,导致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光联村第四经济社“大岭头”山场176亩林地被破坏。经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对其中的58.4712亩进行鉴定,农用地表层土壤严重受损,土地复垦估算投资约54.371万元。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邝卫忠主动到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卫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邝卫忠的户籍材料、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共从化市林业局委员会》(从林发【2017】10号)、《广州市从化区林业和园林局》(从林字【2017】31号),广州市从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林业和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从化市林业局护林员管理制度、从化市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及从化市森林消防机动中队队员管理制度,从化区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规范制度的情况说明,关于规范涉林刑事案件移交程序的通知,2015年4月、7月巡山护林情况登记表,从化区城郊街林业工站2016年7月、11月巡山护林情况日志薄(向阳村至麻村片区),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被告人邝卫忠的到案经过,证人曾某1、李某1、李某2、詹某1、刘某1、袁某1、李某3、戚某1、龙某1的证言,被告人邝卫忠的供述,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光联村四社“大岭头”山场林业调查报告及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光联村四社“大岭头”山场钩挖林地现场调查报告、现场位置图及现场照片,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分析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邝卫忠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邝卫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是自首,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卫忠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邝卫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邝卫忠是初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邝卫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静敏

人民陪审员叶敏珊

人民陪审员苏彦尹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开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