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3、4月份,XX县良种场职工李X计划在XX县良种场砖厂(属于工矿用地)原址建养猪场,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便找到XX县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李XX甲(另案处理)。李XX甲同意该土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并安排李X找被告人史XX了解办理的程序。李X找到史XX说明情况后,被告人史XX给了他两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空白表,并告知其到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再到国土资源局备案登记。
李X到农业局签字盖章时,因农业局不同意,李X与良种场场长史XX乙商量,由良种场在备案登记表中乡级政府审查意见中盖章并签署同意意见。李X又到规划、环保、畜牧、良种场等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因当时砖厂已经承包给赵XX没有到期(2010年12月30日到期),无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没法与李X签订承包合同,李X将这些备案材料上报到国土资源局,经过国土资源局的地籍、规划、利用、法监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被告人史XX对备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史XX在审查中发现备案材料中缺少土地承包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要求李X提供这些材料,而李X没有提供。史XX审查时还发现应由农业局签字盖章的乡级政府审核意见中,是良种场签字盖章,且没有国土资源局矿管股签署意见。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史XX向其主管副局长李XX甲汇报李X备案登记中缺少的材料一事,李XX甲说先办理备案登记,等李X把缺少的材料拿来后再把备案登记表给他。之后李XX甲在备案登记表中主管局长意见中签署同意后,被告人史XX到办公室加盖了XX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2011年1月1日,李X与良种场签订承包合同并交给被告人史XX后,史XX将备案登记表给了李X,李X取得了XX县良种场砖厂的30年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2011年4月,黑河水泥公司关鸟河水泥厂通过XX县政府选址建粉磨站,国土资源部门建议在良种场砖厂建粉磨站。2011年5月,李X开始施工平整场地,此时县政府要求李X停工并把土地让给关鸟河水泥厂建粉磨站。李X以有国土资源部门的备案登记手续为由,拒不停工。2011年8月8日,XX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商定:中国建材集团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县良种场、县良种场地上物赔偿金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由县政府承担,待企业正式投产后从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予以解决,用于支持企业发展。2012年2月13日,XX县良种场、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基地、黑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黑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赔偿李X人民币1060万元,良种场和李X协助黑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黑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
被告人史XX于2017年1月9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唤证、取保候审手续(卷宗一P1-8页),证明被告人史XX滥用职权罪一案,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逊克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侦查,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史XX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史XX的户籍证明、关于史XX等同志任职的决定、党组会议记录、XX县编制委员会《关于XX县国土资源局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XX县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XX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XX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到案经过(卷宗一P98-112页、卷宗二P94),证明被告人史XX于1970年11月30日出生,犯罪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XX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于2009年9月24日研究决定,以嫩国土资党发[2010]2号文件任命史XX任土地利用管理股负责人;被告人史XX于2017年1月9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3.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卷宗一P113-129页),证明李X于2010年5月10日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XX县良种场于2010年4月20日,在该表的“乡级政府审核意见”栏内加盖公章,同时标注“同意选址(有偿)”,签署人为史XX乙。该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意见”栏内同样是XX县良种场于2010年4月20日加盖公章,同时标注“同意选址(有偿)”,签署人为史XX乙。该表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意见栏内“矿管审查永久性建筑物压矿意见”一栏空缺,没有相应负责人签署意见。该表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意见栏内,主管局长意见一栏,签有“同意”,签署人是李XX甲,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
4.李X向县政府提出的养猪申请、承包合同(卷宗一P116-119页),证明李X向XX县政府、畜牧局申请使用良种场旧砖厂约4万多平方米的土地用于饲养生猪。
5.XX县环境保护局《关于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场年存栏1000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卷宗一P120-121页),证明XX县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4月19日,就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场的报告作出批复,认为选址基本合理,同意项目建设。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卷宗一P122-125页),证明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场于2010年5月6日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7.良种场用地手续(卷宗一P126-129页),证明XX县良种场作为国营农场于1984年12月5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8.国土资发(2007)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嫩政办发[2010]48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嫩政办发[2010]10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2010年加快生猪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卷宗一P130-151页),证明规模化畜禽养殖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用地需向县市畜牧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畜牧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填写《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XX县人民政府鼓励进行生猪规模化养殖,同时对于相应手续、税费等给予减免政策;规模化生猪养殖等设施农用地需向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按照黑国土资发[2008]7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批,经审批合格后,到国土资源局填写《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表》,办理用地手续。
9.XX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8日召开第十七次协调会议纪要(卷宗一P152-153页),证明XX县人民政府曾就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欲使用XX县良种场旧砖厂国有土地一事进行过商讨,会议议定,一、由中国建材集团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原XX县良种场砖厂选址,投资2亿元建设200万吨矿渣粉磨站,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出让。项目于2011年9月15日开工建设。二、由中国建材集团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良种场、县良种场砖厂地上物赔偿金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由县政府承担,待企业投产后从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中解决。
10.XX县良种场砖瓦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采矿申请登记表、砖厂经营协议书、缴款凭证等手续(卷宗二P1-37页),证明XX县良种场砖瓦厂设立于2004年,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为红砖,并取得了采矿许可;2008年XX县良种场将该砖瓦厂承包给赵XX生产经营至2010年12月。
11.北方水泥厂生产经营相关书证材料(卷宗二P38-55页),证明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4日,法人是赵君,设立于黑龙江省黑河市XX县,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宁波市江北区绿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份是国有公司;2011年3月21日宁波市江北区绿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持有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份,转让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份,转让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12.(三方协议)(卷宗二P56-64页),证明2012年2月13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经XX县良种场,向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基地(李X),支付1060万元的补偿费,用于换取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基地(李X)所占有的报废砖厂4.9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500平方米地上房产、设施及回填土方作业费等。
13.李X收款凭证(卷宗二P65-66页),证明李X于2012年3月1日收到北方水泥厂的赔偿金1060万元。
14.XX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及XX县良种场砖瓦厂出具的《申请报告》(卷宗一P223-235页),证明:
(1)XX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12日出具的《说明》,证明XX县良种场砖厂于2010年停产,然后由该厂职工李X于2010年9月申请设施养殖用地备案。2011年6-7月份,关鸟河水泥厂要在该厂址建粉磨站,经双方协商李X同意退出,李X退出后,关鸟河水泥厂未向XX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XX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5日出具的《说明》,证明①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表的作用是在用地者依规、不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和履行承租用地协议的前提下,来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依法保护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使用者的经营的权益。②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使用者拥有设施农用地的经营权。③原建设用地备案为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属于政策性备案用地,原用途不变。④XX县国土资源局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工作流程……。
(3)XX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5日出具的《史XX、刘XX具体负责分工说明》,证明XX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股负责人是史XX,负责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指导土地等级和标准地价、标定地价评定与监测;拟定和组织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和农村集体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主管领导是李XX甲。
(4)XX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5日出具的《良种场砖厂采矿许可证具体情况说明》,证明XX县良种厂砖厂始建于1990年,采矿有效期最终截止日期2010年12月。
(5)XX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5日出具的《李XX甲职责分工及分管股室说明》,证明李XX甲任副局长,负责土地规划、耕保、利用、统征、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分管规划、耕保、利用股,土地统征服务部和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6)XX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5日出具的《设施农用地综合汇总上报说明》,证明土地利用管理股负责设施农用地综合汇总上报工作。
(7)XX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8日出具的《说明》,证明2010年XX县良种场砖厂属于XX县工业三级基准地价区,当时该地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人民币90元/平方米。
(8)XX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7月16日出具的《关于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场用地备案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该宗土地实行备案用地制度。该养殖场,经县良种场同意发包、县畜牧局和县环保部门审核、县规划办出具许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15日备案同意申请人承包县良种场原废弃砖厂土地兴办养猪业。同意备案承包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3519公顷用于养猪业,同意备案附属设施建设占地0.21公顷,建设猪舍面积5000平方米,承包期30年。该宗用地按畜禽养殖业用地管理。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附属设施建设占地办理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5%的,属于违规用地,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9)XX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23日出具的《关于县良种场用地基本情况及其生猪养殖用地各相关单位盖章顺序的说明》,证明该场始建于1958年,属于国有所有制性质的农业企业,县政府于1984年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字320号〕,确权使用国有土地面积11437亩(折合761.7042公顷),土地用途为种植业。该场于1990年7月1日上呈《关于砖厂征用粘土的报告》,申请建设砖厂拟用地面积4.3519公顷,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于1990年8月1日下发《采矿许可证》(黑采证集字〔1990〕002号),后经该厂申请延续有效期至2010年12月1日。
(10)XX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2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XX县良种场位于XX镇东部,该场土地使用总面积762.47万平方米,县属国营农场,土地权属为国有。良种场砖厂位于鹤嫩公路126公里处道南,占地面积4.35万平方米,土地类别为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砂、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属于XX县良种场。砖厂停产后,由洪祥源生猪养殖基地申请设施养殖,占地面积仍为4.35万平方米。
(11)XX县良种场砖瓦厂2011年4月1日出具的《申请报告》,证明XX县良种场砖瓦厂采矿许可证于2010年12月已到期,已无资源可开采,特申请关闭,注销采矿权。
(12)XX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查地籍登记档案,未查到关于良种场砖厂登记的相关信息。
15.2017年12月22日XX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给李X1000万元补偿金的情况说明(补查证据),证明XX县政府经调查,李X在良种场建猪场获得国土局、规划办的合法手续,前期进行了填坑、平整土地、建设厂房等投入,并考虑李X的预期收益,最终XX县政府研究决定补偿给李X人民币1000万元,并形成2011年8月8日会议纪要。
二、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1.证人李XX甲的证言(卷宗一P42-48页),证明李XX甲承认在审查李X的材料时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第一是乡级政府一栏是由良种场签字盖章,这个应该由良种场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当时李XX甲没有指出来;第二由矿管股签署意见的一栏矿管没有签,李XX甲也没有让他们补签,因为李X说这是一个停产的砖厂,就相信他了,当时也知道红土砖不让再继续生产了,是国家的大政策;第三是合同没有职工代表的会议记录,但是为了响应县里的号召,支持养猪事业,就批准了李X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2.证人李X证言(卷宗一P49-56页、卷宗二P74-77页、卷宗二P78-84页、卷宗二P85-93页),证明李X为了办理养猪场及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等有关手续的经过。建养猪场第一要有土地使用合同,第二要有规划手续,包括环保、畜牧等部门的手续,最后才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李X带着规划许可、工商执照、环保批复等去国土资源局找的史XX,史XX看完后给李X一份空白的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表,让李X去表内所示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签字盖章。李X找各个单位签字盖章后到国土局将表交给史XX了,涉及国土资源局几个职能部门的签字、李XX甲的签字和最后盖章李X都没有参与。
3.证人于XX证言(卷宗一P57-59页),证明2001年和地矿局合并成国土资源局,2009年于XX任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负责人。地籍股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全县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登记造册、负责权属纠纷的调处,负责土地台账登记统计……对于将建设用地变为农业设施用地应该归史XX主管,于XX没有审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的职责,只负责审查土地权属和地类。
4.证人刘XX证言(卷宗一P60-62页),证明刘XX从2003年左右调到法规监察股任股长一直到现在。法规监察股股长的职责就是监督本局审批项目是否合理,审批之后施工方是否按照申请方案建设。建设用地转为农用设施用地符合三项养殖要求,所以提出申请是允许的,前提是申请的材料要齐全。用地股的高XX对材料进行审批,当时高XX的主管局长是李XX甲。XX县良种场洪祥源生猪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上是刘XX签的字,刘XX只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后期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
5.证人张XX证言(卷宗一P63-66页),证明张XX是2010年3月31日任的XX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主管副局长李XX甲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进行最终的审查。李X办理土地备案张XX不知道,但是在2011年5、6月份左右,关鸟河水泥厂要建一个粉磨站时张XX才知道这块地已经做完备案登记了……。张XX见过李X设施农用地备案档案材料,具体时间应该在2013年或者2014年冬天,当时纪检委曹X给张XX打电话查这个备案的事,然后张XX就到纪检委,曹X说你让下面的干部把这个备案给我拿过来。张XX就给孟XX打电话,让孟XX把这个备案送了过去,纪检委的人当着张XX和工作人员的面翻看了这个备案登记表,又让孟XX拿回去了。……《李X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中附件这些项目是办理登记的必备要件,如果相关部门不签字,就不能办理备案登记。
6.证人孟XX证言(卷宗一P67-69页),证明孟XX2008年进入国土资源局就在耕保规划利用工作至今,主要负责项目的省、市审批的材料报送,高XX是负责人。……2013年冬天,张局长给孟XX打电话,让孟XX把这份备案登记送到县政府大楼,随后孟XX就在股里档案柜里找到这份备案材料,送到县政府大楼,当时张局长他们都在,县政府工作人员翻了翻,孟XX又把材料拿回来了,放到档案柜里,就是这个过程。……孟XX没有从中拿出来或放进去材料,怎么把档案拿出来,又怎么放回去。
7.证人高XX证言(卷宗一P70-75页),证明2001年矿产局和土地局合并后高XX就到国土资源局工作了,任耕保股股长。2008年—2011年任规划、耕保股股长,2011年至今任规划、利用、耕保股股长。规划是指承办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保是指负责全县耕地保护日常工作,还有对于占用耕地的项目负责向上一级报件;利用是指负责各类项目用地的审批。2010年至今高XX的主管局长是李XX甲。
8.证人罗永生证言(卷宗一P76-80页),证明罗永生于2010年5月—8月任XX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XX县良种场是隶属于XX县农业局的国有企业,农业局是良种场的主管部门。良种场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这块地承包给李X,后期被收购了。良种场场长史XX乙征求罗永生意见时,罗永生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同意。
9.证人史XX乙证言(卷宗一P81-90页),证明XX县良种场职工李X,在2010年3月份左右到场部办公室找史XX乙,说县里开会了,要大力发展养猪事业,有十分优惠的政策,他想在良种场选址养猪,……,史XX乙说老砖厂今年到期,上面精神是封闭小型粘土砖厂,也确实没有地方取土了,那个地方离公路近,有水有电,远离生活区,养猪应该行,李X知道那个地方,他同意了。史XX乙说良种场是县办国有企业,需要到县政府请示一下,县里同意我这就没有什么问题。过几天之后,李X又去办公室找史XX乙,他拿了一份申请,上面有申请人李X的签名,和主管农业副县长方晓的批示,李X说他已经找县里了,方晓县长同意了,要求史XX乙给出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他便于办理相关手续,史XX乙就参照网上的样式做了一份合同,俩人签上字,盖的良种场的公章,就给李X了。这是一份临时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就是为了给李X办理手续用。
10.证人赵XX证言(卷宗一P91-94页),证明赵XX家是2005年开始承包良种场的砖厂的,一直承包到2010年12月份,最后一次采矿许可证是2009年办理的,有效期到2010年12月份。赵XX见过李X,2010年12月,承包的砖厂到期以后因为还有烧制的红砖没有卖出去,就没搬走,2011年春节之后去砖厂卖砖,一直到4、5月份才从砖厂搬走,这期间李X到砖厂去过,说砖厂他承包了,别的没说什么。
11.证人刘XX证言(卷宗一P95-97页),证明刘XX是现任良种场场长,良种场承包砖厂给李X,良种场曾经开会研究过,是在2010年10月24日先开的良种场支部会,研究李X承包砖厂的事,随后在2010年11月25日又开了职工代表大会。
12.被告人史XX供述(卷宗一P9-41页、卷宗一P9—15页、卷宗一P18—27页、卷宗一P28—36页、卷宗一P37—41页),证明史XX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两个问题,一个是这块地的性质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不能做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一个是缺少李X与良种场的用地合同及良种场职工大会的意见。关于这两个问题史XX请示了主管领导李XX甲,也对李XX甲说明了李X申请备案这块地存在的两个问题,当时李XX甲对史XX说:“这块地你就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办理,先给备案登记,缺的材料后续让他补上”。史XX回去之后,就履行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的程序,备案登记表就在史XX这放着,压了好几个月,李X把良种场的材料补齐后,史XX才把备案登记表交给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