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聚龙源”商务宾馆法人徐某(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刑)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延寿县“聚龙源”宾馆。2015年3月10日,时任延寿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李超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亦未经消防验收擅自营业。延寿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聚龙源”宾馆做出了“三停”处理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其自行停业。2015年3月13日,“聚龙源”宾馆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派他人到延寿县公安消防大队交纳罚款三万元,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的取得日期为2015年3月13日。“聚龙源”宾馆交完罚款后在没有取得消防验收手续的情况下继续营业。
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李超带领内勤金某和司机孙某对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进行了强制性查封,指令没有执法资格的金某和孙某二人将“聚龙源”商务宾馆的变电室、前门及侧门贴上封条,对宾馆通往地下车库的门未贴封条。
2015年5月份,“聚龙源”商务宾馆在没有取得消防验收的情况下,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被告人李超在特种行业审批表上签署“经消防验收后方可营业”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聚龙源”宾馆凭此意见到延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了特种行业许可证。
2015年9月份,延寿县公安消防中队根据延寿县公安消防大队提供的消防重点单位名单,到“聚龙源”宾馆进行了消防演练,消防演练过程中,“聚龙源”宾馆仍处于营业状态。
2015年11月2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以哈公办发[2015]114号文件,下发《全市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在2015年11月17日到2016年2月24日期间彻底排查整治我市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其中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明确包括20张以上床位的旅馆、宾馆。
2015年11月19日开始,被告人李超每天检查两家单位,至2015年12月6日止,共检查38家单位(未包含聚龙源宾馆)。
2015年12月8日,延寿县“聚龙源”宾馆”二楼汗蒸房东墙上电热膜通电加热时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造成4人死亡,14人受伤,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
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李超被延寿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案件来源和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报告、被告人李超主体身份证明、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消防行政处罚卷宗一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法(2014)17号文件、延寿县公安局延公法(2015)27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的通知、延寿县人民政府延政办综(2015)1号文件、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公办发(2015)114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市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延寿县公安局延公发(2015)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的通知、延寿县公安消防大队党组会议记录、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延寿大队2016年熟悉演练工作实施方案、特种行业审批表一份、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延寿县”聚龙源”宾馆“12.8”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刑事判决书一份;证人马某、李某、陈某、金某、孙某、王某、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超的供述与辩解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