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系2003年12月12日由核工业东北地质局二四八大队更名而来,系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所属的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2014年12月29日被划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该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系为国家建设提供地矿勘察服务,矿产地质调查与勘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测绘与工程测量、岩石矿物及水质分析鉴定、地质技术研究推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勘察、地质勘探、地质资料收集分析等。大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甲级固体矿产勘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甲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土工试验资质证书。地质勘查院原叫勘查所,后称勘查院,属二四八地质大队内设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有:固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质钻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2013年至2014年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内设机构地质勘查院与工程勘察院合并,名称为地质勘查院。
被告人张某1于2004年8月至2006年2月任地质勘查所副所长,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任所长,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任大队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副总工程师,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任大队地质勘查院院长兼任大队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副总工程师,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任大队大队长助理兼总工程师,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任大队大队长助理兼总工程师、地质勘查院院长,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任大队核工业青岛工程勘察院院长。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的事实认定
经查:2007年1月15日,武某1、孔某1、武某2作为股东成立了由武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开采铁矿石、加工销售铁精粉,2007年6月该公司取得了山东省沂水县荣福山铁矿探矿权并在该处建厂。2007年8月10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张某1与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签订铁矿普查工作合同一份,由大队对沂水县荣福山地区Ⅰ、Ⅱ号矿勘查,同期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山东省青岛国土资源局提交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编写荣某山地区铁矿普查设计。2007年4月至9月,经被告人张某1安排,勘查院刘某1为主以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名义对沂水县荣福山矿区铁矿Ⅰ、Ⅱ号矿出具了详查报告,同年10月12日依据该报告沂水县荣某山矿区铁矿通过专家评审、同年10月18日通过山东省国土资源资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该报告编写人记载为刘某1、孙某、王某3、李某1、白某、陈某2、高某1,审查人记载为时任二四八大队地质勘查所所长的被告人张某1。该报告记载:矿石基本分析样分析项目为TFe(全铁)和mFe(磁性铁),由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实验室进行;矿石品位为矿体中TFe25.06%-15.77%,平均TFe21.67%;mFe品位21.83%-13.03%,平均17.40%。同期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对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记录中载明:光谱全分析TFe16.9512,MFe9.2342。该份详查报告中全铁、磁铁含量数据系被告人张某1让刘某1等人进行上调后形成。
2009年3月30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签订了对荣福山铁矿探矿区Ⅲ、Ⅳ号矿的详查工作合同。2009年6月青临高速公路开工建设。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武某1得知青临高速公路将从荣福山矿区通过没有采矿证不予赔偿、只赔偿Ⅰ号矿投资太大后,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2找被告人张某1“增加储量”并让其帮助过问采矿证迟迟未办下的问题。2009年10月10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荣某山铁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0日;2009年11月,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再次取得了荣某山铁矿的探矿权。
被告人张某1在武某1、武某2找其“增加储量”后,安排工作人员在2007年的Ⅰ、Ⅱ号矿详查报告基础上再次为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编造、改变数据并于2010年8月出具了Ⅲ、Ⅳ号矿的详查报告,该报告记载的编写人为李某1、陈某2、高某1、卢某等,记载的审查人为时任地质勘查院院长的被告人张某1。该报告记载:矿石基本分析样分析项目为TFe和mFe,由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实验室进行,矿体中mFe品位13.37%-21.32%,平均17.24%,上述数据均未经实际考察、检测而编写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00-2002)中对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的要求是:选铁矿石一般工业指标是全铁矿石边界品位不低于20%,工业品位不低于25%,磁铁边界品位不低于15%,工业品位不低于20%。(鲁国土资档储函[2007]6号)《山东省沂水县荣某山矿区铁矿》工业指标的论证意见载明:2007年10月12日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通过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沂水县荣某山矿区铁矿的工业指标申请,确定矿石质量为边界品位为mFe≥13%;工业品位为mFe≥17%。
2010年8月30日,专家评审组对荣某山铁矿2010年份的详查报告未进行实质性审查、质疑并予以评审,同年10月28日依上述详查报告在山东省国土资源资厅进行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2011年4月,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与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对高速公路压覆荣某山矿区铁矿资源储量进行评估后出具了储量报告,报告载明:高速公路覆压该矿区Ⅰ、Ⅲ、Ⅳ号矿体,资源储量为364.4万吨,不压覆、不影响Ⅱ号矿体46.6吨。储量报告通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后由山东省地质测绘院进行修改,后报备。2012年9月,经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与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储量报告作出矿权评估报告:Ⅰ号矿体采矿权资源储量评估价值1176.76万元;Ⅲ号、Ⅳ号矿体探矿权资源储量评估价值2867.55万元。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的委托,2013年4月济南中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选矿厂造价等进行审核,核定601.95万元,即矿产资源及选矿造价评估总价值为4646.26万元。2013年10月12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就高速公路覆压荣某山铁矿问题达成一揽子补偿协议,补偿总价款4400万元,该款于2013年2月至2015年6月分五次全部拨付完毕。获取该笔赔偿款后,武某1向为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催要赔偿款的虢洪某支付了部分费用,剩余用于购买新的矿产和理财产品、借给他人或分给武某2等。2014年3月8日、5月30日武某1为表示感谢分别转账给张某15万元钱。期间被告人张某1曾帮助武某1、武某2找寻矿产并因此向相关找矿人(陈某1)支付了部分费用。
认定上述被告人身份及相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等相关材料一宗,证实: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系2003年12月12日由核工业东北地质局二四八大队更名而来,系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所属的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2014年12月29日被划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系为国家建设提供地矿勘察服务,矿产地质调查与勘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测绘与工程测量、岩石矿物及水质分析鉴定、地质技术研究推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勘察、地质勘探、地质资料收集分析等。
2003年12月12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鲁编办[2003]59号)记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精神,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要按照先属地化后企业化的改革要求,创造条件加快向企业过渡,不断增强面向市场的发展活力,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甲级固体矿产勘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球物理勘查乙级;地质钻探乙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丙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查资质证书(甲级)、土工试验资质证书。
地质勘查院属二四八地质大队内设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是固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质钻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2013年至2014年二四八地质大队内设机构地质勘查院与工程勘察院合并,名称为地质勘查院。
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二份,证实:2006年3月7日二四八地质大队取得甲级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地球物理勘查、勘查工程施工;丙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资质,期限至2008年3月6日。2008年12月30日取得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期限至2013年12月29日。
3.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出具的张某1任职证明、情况介绍、任免文件、工资、绩效发放明细、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等,证实:张某1自2006年2月至2016年先后担任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地质勘查所所长、地质勘查院院长、核工业青岛工程勘查院院长、矿业开发研究院院长等职务。
4.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等材料一宗,证实:2007年1月15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位于沂水县沂水镇前龙家庄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业门类为采矿业,公司股东有武某1、孔某1、武某2三人,武某2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开采铁矿石;加工销售铁精粉。
5.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大队资质认证证书、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院检测报告等、荣某山铁矿详查报告等,证实二四八大队实验室不具备全铁、磁铁的检测资质。
①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通知等复印材料一宗,证实: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实验室于2010年6月1日取得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可以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能力,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7日再次取得上述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6月6日,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为土工试验、铁路工程水质、金矿石(金、银、铜、铅、锌、硫),无全铁、磁铁检测资质。
②合同书复印件二份及荣某山地区铁矿普查设计,证实:2007年8月10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对沂水县荣福山地区铁矿Ⅰ、Ⅱ号矿的普查工作签订合同,约定本次勘查费用27.4万元;当月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山东省青岛国土资源局提交了二四八地质大队编写的荣某山地区铁矿普查设计;2009年3月30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与二四八地质大队签订了对荣福山铁矿探矿区Ⅲ、Ⅳ号矿的详查工作合同,约定勘查费用50万元。
③荣福山矿区铁矿详查报告、二四八地质大队实验室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一宗,证实:2007年4月至9月二四八地质大队对荣福山矿区铁矿Ⅰ、Ⅱ号矿出具了详查报告,报告编写人记载为刘某1、孙某、王某3、李某1、白某、陈某2、高某1,审查人记载为张某1。该报告7.6.3样品分析中的基本分析部分记载:矿石基本分析样分析项目为TFe(全铁)和mFe(磁性铁),由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实验室进行。该报告4.2.2矿石品位部分记载矿体中TFe25.06%-15.77%,平均TFe21.67%;mFe品位21.83%-13.03%,平均17.40%。同年10月12日依据该报告荣某山矿区铁矿通过专家评审,同年10月18日通过山东省国土资源资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④荣福山矿区Ⅲ、Ⅳ号铁矿详查报告等材料复印件一宗,证实:2009年4月至2010年8月二四八地质大队对荣福山矿区铁矿Ⅲ、Ⅳ号矿出具详查报告,报告编写人记载为李某1、陈某2、高某1、上飞、刘某2、卢某;审查人记载为张某1。该报告7.6.3样品分析中的基本分析部分记载:矿石基本分析样分析项目为TFe和mFe,由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实验室进行。该报告4.2.2矿石品位部分记载矿体中mFe品位13.37%-21.32%,平均17.24%。2010年8月30日依据该报告荣某山矿区铁矿通过专家评审,同年10月28日通过山东省国土资源资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⑤地质勘查资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0号令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00-2002)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各一份,证实:地质勘查资质条例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有出具虚假地质报告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至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同时证明,需选铁矿石一般工业指标是全铁矿石边界品位不低于20%,工业品位不低于25%,磁铁边界品位不低于15%,工业品位不低于20%,并对铁锰铬矿地质勘查的采样作出明确规定,具体为:
6.4探矿工程
6.4.1槽探:是系统揭露地表矿体的主要工程,一般在覆盖层厚度不超过3m条件下使用,为保证采样的质量,探槽必须挖至基岩新鲜面。
6.4.2浅井(钻):当覆盖层较厚时,应以浅井(钻)控制矿体浅部或浅部矿体。浅井(钻)必须揭穿矿体顶底板与围岩的界线或掘进到基岩新鲜面。
6.4.3坑探:一般用于矿床首采区或主要储量区。坑道布置应以探明矿体情况为主,并考虑将来可为矿山生产所利用。其质量要求参考DZ/T0141―94《地质勘查坑探工程规程》执行。
⑥《山东省沂水县荣某山矿区铁矿》工业指标的论证意见(鲁国土资档储函[2007]6号)复印件一份,证实:2007年10月12日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通过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沂水县荣某山矿区铁矿的工业指标申请,确定矿石质量为边界品位为mFe≥13%;工业品位为mFe≥17%。
⑦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检测报告三份、说明、检测资质证书等材料一宗,证实: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2007年8月份为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HG07253、YT27090力学、YT27090三份检测报告,在2007年检测记录中未找以上三份检测报告鉴定以外的关于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和沂水县荣富山铁矿项目相关的检测记录。其中编号为HG07253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为TFe和MFe光谱全分析)TFe平均数值16.9512,MFe平均数值9.2342。
⑧收款收据、记账凭证等复印材料一宗,证实:2007年4月至2015年9月,二四八地质大队履行合同后收取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报告编制费、勘查费等共计88万元。
⑨探矿权复印件两份、采矿权复印件一份,证实: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取得荣某山地区铁矿探矿权,有效期至2008年9月30日(该矿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2004年1月18日);2009年10月10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取得沂水县荣某山铁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0日;2009年11月9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再次取得该铁矿探矿权,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
6.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现场核实情况、划定矿区范围初审责任表、关于对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初审意见等材料一宗,证实:2007年10月30日沂水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进行现场核实,2007年12月、2008年9月8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荣某山铁矿划定矿区范围情况的说明、初审意见,上述材料中均记载了天(津)-汕(尾)高速公路从该矿区通过,情况说明中记载天(津)-汕(尾)高速公路尚未实地测量,没有确定具体路线,并建议省厅给与该采矿权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其中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初审意见中记载:荣福山铁矿区位于沂水县沂水镇前龙家庄村,2004年1月18日首次由山东沂南县动力轴承有限公司申请设立荣某山地区铁矿普查项目,2007年4月3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以鲁探转〔2007〕013号文件批准将探矿权转让给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重新颁发探矿许可证,证号:3700000730292,有效期自2007年6月26日至2008年9月30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以探矿权申请设立采矿权所报送的划定矿区范围材料齐全,符合采矿登记的要求。
7.补偿协议书、拨款凭证等复印件一宗,证实:2013年10月12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因青临高速公路压覆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所属荣某山铁矿达成补偿协议,补偿价款总额为4400万元,2013年2月至2015年6月分五次已陆续全部拨付。
8.银行交易记录一宗,证实张某1农业银行的62×××17账户于2014年3月8日、2014年5月30日各收到武某1农业银行62×××13账户的转款5万元一次,共计10万元。
9.发破案经过、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等:证实本案系因武某1诈骗案后发现线索材料以张某1涉嫌诈骗罪立案,张某1在对其就有关详查报告材料进行审问期间交待了收受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马某14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10.户籍证明证实:张某1,男,1959年1月2日出生籍贯辽宁省建昌县,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重庆中路1号12号楼2单元102户,具有刑事行为能力。
11.搜查笔录及扣押、返还财物、文件清单,证实:2016年8月4日侦查人员依法对张某1住所进行搜查时依法扣押现金6万元、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品一宗;同年12月29日扣押现金28万元,后将除现金以外的扣押物品返还张某1之妻范某。
12.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2016年8月8日、9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冻结张某1之妻范义在中国银行莱西支行账号为20×××65、莱西威海支行账号为22×××07、莱西重庆中路支行账号为24×××84和张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38×××46账户财产共计1303969.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13.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提交书证一宗及录音一份,分别是:证人陈某1手写证言,公司(矿权)转让协议书,洛南县友缘矿业公司工商登记和关联证据,关联企业和关联证据,工商登记查询证明,张某1的病历,汽车发票及保单、2014年8月30日的住宿登记表,陈某1的银行卡流水一份。该组证据显示:在2014年至2015年初武某1、武某2、霍某1与洛南县友缘矿业的股东某耀武某3公司(矿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张某1曾受武某1委托让陈某1帮助找矿及协调签约,张某1曾亲自考察并付出过交通、住宿费用等,且因此向陈某1支付过相关费用;张某1被羁押前曾因患癌症等做过手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龙某(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军工管理处处长)的证言,证实: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是山东省政府下属的国家行政机关,下设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军工处等处室和五个处级事业单位,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属于上述五个处级事业单位之一。
2.证人邢某2(原山东省二四八地质大队大队长兼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至2015年10期间,其先后担任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的副大队长、大队长兼党委书记等职务。地勘院系大队的二级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收的效益部分上交大队,大队每年给地勘院等单位下达经济创收任务,并要求下属单位绝对不允许为了经济创收而违反国家政策、行业规定,工作原则必须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地质勘查院在办理荣福山矿区Ⅰ、Ⅱ号矿详查报告过程中,张某1和负责详查报告的工作人员刘某1等人没有向其汇报过矿区取样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等工作情况,张某1也没对其说过具体的工作情况;刘某1是地质勘查院普通职工,不可能不符合流程的越过张某1、大队总工办等领导直接找其汇报工作,没记得刘某1给其汇报过。
3.证人刘某1(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地质勘查院工程师)的证言
①2016年8月5日的证言,证实: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领导安排进行地质勘查,实地勘查后形成详查报告(尚未办理采矿证的)或核实报告(已办理采矿证的)。其在2007年根据地质勘查院院长张某1安排,给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荣某山矿区铁矿做了一个虚假的铁矿详查报告。2007年7月底8月初左右,张某1安排其去沂水县荣某山铁矿搞地质勘查,之后才知道荣某山矿区是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所有,大老板叫武某1,还有一个叫武某2。去之前张某1应该就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谈好了勘探项目合同,其不知道前期是怎么商议的,当时其是和搞测量的高某1一块去的,主要任务就是跑一遍矿区了解下情况、确定打钻取样,在他们之前是物探业务先去的。去时刚建了七、八间瓦房,选矿厂正在建设,还有一个放矿石的地方,就住在刚建起的房子里,当时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有七、八个人在厂子里。住了不到十天,厂子里的人配合其一块了解矿区情况,准备取矿石样品。跑了五、六天时张某1打电话问干的怎么样了,他说还没跑完矿区,张某1说“你瞎跑什么,这个矿什么样我还不清楚吗”,意思就是让回单位写报告就行了,然后他就没有做钻孔工作,在荣某山铁矿地表和之前已经打好的钻孔里取了大约30件样品,让武某1开车把他们送回单位,由武某1把样品送到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实验室,应该由他们送样品的。第四勘查院把样品化验结果单发二四八大队后他发现荣某山铁矿样品化验结果不符合国家对矿产工业指标的规定(全铁含量超过20%或磁性铁含量超过15%),申请办理采矿证样品含量得符合国家工业指标(全铁含量超过25%或磁性铁含量超过20%)。荣某山铁矿样品整体都达不到边界指标要求,称不上铁矿,更不能申请办理采矿证,其向张某1汇报后张某1说已签了合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已经交钱了,让其把详查报告里品位数据修改到符合矿产要求的数据。其向副队长兼总工程师邢某1汇报后邢某1让其按张某1要求做,刘某1就在做详查报告时篡改了样品品位数据并修改成符合国家边界指标的数据。详查报告刘某1主要做地质部分,物质、测量、水文、选矿等都由其他部门分工做,分别做好后再汇总形成完整的报告。篡改的样品品位数据是以二四八大队实验室名义出具,该实验室没有化验铁矿样品的资质,也没化验,是参照第四勘查院的检测报告篡改了数据、伪造了样品分析结果。钻孔记录等工程资料也是编造的。首先是做物探,物探不合格地质就没有必要再做,水文和地质是同时进行的,最后做选矿,矿石不行,选不出磁性铁也不行。“物探、水文、选矿”等是否有虚假成分刘某1不清楚。形成详查报告后张某1安排院内部审查、报大队邢某1审查,通过后盖大队和实验室公章,然后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审查,评审时是刘某1与同事张某1、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武某1去的,由三个专家评审的。专家提出一些文字、图表等形式方面小的修改意见后专家组评审就通过报告,国土资源厅给备案,备案后铁矿开发工作才可以继续进行铁矿储量勘察、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等,用来申办采矿证。详查报告是办采矿证的基础,没有详查报告备案就不能勘查铁矿储量等,办不了采矿证。专家评审没发现详查报告中存在虚假数据和二四八实验室没有化验样品的资质。不篡改数据、伪造报告就形成不了2007年的详查报告,是张某1授意、安排这样做的。
②2016年7月6日的证言,证实:2007年三、四月份,张某1带刘某1、孙某和彭某去看过该矿,当时不知道高速公路压覆荣某山矿区,只是为了办采矿证而造假编报告。武某1,武某2在昌邑市密埠店、李家埠还各有一个铁矿,张某1安排其调高铁矿品位为密埠店铁矿出具详查报告办理了采矿证;2011年底武某1、武某2给其银行卡打款两万元,2015年3月刘某1在济南国土资源厅给铁矿做评审时将该款退给了武某1、武某2。二四八大队不具备检测铁矿品位的资质。
4.证人王某1(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地勘院工程师)的证言,证实:其职责是根据领导安排进行物探工作,包括激电测量、磁测等。2007年四、五月份,张某1安排其和孙某、陈某2等去荣某山矿山搞地面磁测工作。跑了一遍矿区对地面做了磁测,晚上回来做出磁异常等值线图,磁异常等值线图记不清楚具体是谁绘制的。去之前大队地质勘查所没有其他人去,自己去是开车去的。物探磁测期间地勘所没有其他同事过去,物探磁测工作后或在写荣某山铁矿详查报告时给帮忙做过描图等细小工作。物探磁测获取数据是实事求是记录的。二四八地质大队提供的2007年5月27日ZK0-1号钻孔原始编录中“地质编录者:王某1(签名)”是其亲笔签名,但其没有进行钻孔的地质编录工作,记不清是谁找其签名的了。不清楚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提供的2007年9月《山东省沂水县荣某山矿区铁矿详查报告》附表中为啥打印了“制表人:王某1,校对人:王某1”,其没有参与这项工作。
5.证人李某1(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地质勘查院质量技术与市场开发部主任)的证言
①2016年6月24日证言,证实其在地勘院市场部任副主任兼水工环组组长,没去沂水参加过地质勘验,但知道沂水荣某山铁矿还帮忙写过该矿的详查报告。报告数据是单位提供的,怎么来的不知道,领导只安排其编写报告。荣某山铁矿详查报告共两份,第一份2007年的是刘某1写的,其没参与,刘某1编完后让其看过报告中水文部分的一些专业术语。李某1参于编写了2010年8月份荣福山矿区Ⅲ、Ⅳ号铁矿的详查报告,是院长张某1安排其写的,参加编写的还有刘某2组织的一个小组。张某1说荣某山铁矿经2007年详查后办了采矿证,矿区又发现了两条新矿脉要办采矿证,让其给编写发现的新矿的详查报告。编写详查报告需要的矿脉的长度和厚度、矿石品位等数据是武某1提供的,图纸等都是单位汇总后用了2007年详查报告的模板。当时觉得荣某山铁矿是已经开采的铁矿,没怀疑数据的真实性,也没进行数据核查和勘验,就在原来基础上填充了数据和修改了内容,形成了2010年的详查报告。2010年的详查报告由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的,报告是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提交的,提交单位和编写单位都参加了评审并按专家意见修改通过评审后报国土资源局备案。2010年通过评审的报告修改了资源储量,审报的储量约180万吨,专家意见是最低开采标高以下的工程外推矿体也作为资源量,后按专家意见修改加了这部储量,认定了246.5万吨。矿石品位按二四八大队实验室出具的分析报告中的TFE大约21%、MFE大约17%认定的,2007年、2010年时实验室没资质。2010年的详查报告是给“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办采矿证用的,是张某1交办的,他明确对李某1说报告是给人办采矿权,李某1没核查就给办了。
②2016年8月5日证言,证实:2007年3月至2016年2月,张某1在地质勘查院(原地勘所)担任院长,负责地勘院全面工作,与其没有矛盾。对沂水县荣某山铁矿项目有印象,2007年的时候刘某1为这个铁矿编写过一次详查报告,刘某1曾找其帮忙看过报告中水文地质部分的内容,其对一些不规范的术语帮忙修改,但对该报告中的水文数据怎么测量的不知道、没参与,后来知道这份报告署了李某1的名字。知道荣某山铁矿的采矿证办下来了,每年对荣某山铁矿探矿权的年检也没安排其去过。2010年六、七月份时张某1安排其参与荣某山铁矿详查报告编写工作,一天中午,张某1将其和刘某2叫到莱西广胜酒店吃饭,路上说荣某山铁矿需要做个详查报告,到酒店后张某1介绍李某1和荣某山铁矿的老板武某1认识,吃饭时张某1讲荣某山铁矿发现两处新的矿体要扩大采矿范围,需对新矿体做个详查报告,主要由刘某2负责,让李某1参与,并说新发现的矿体和2007年的情况靠在一起,矿石品位等数据都一样,安排其和刘某2参照2007年报告做。李某1让刘某2用2007年详查报告的模板直接编写,框架不变,只对资料补充、开采标高及储量计算等进行研究商量,李某1没做具体工作。报告中矿脉长度、厚度、矿石品位等数据是武某1提供的,李某1没有进行实际勘查核实,刘某2是否实地勘查其不清楚。没到现场实地勘查是因为之前做过详查报告也办了采矿证,认为领导安排的问题不大。《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荣福山矿区Ⅲ、Ⅳ号铁矿详查报告》(2009年4月-2010年8月)中有关矿石质量品位的表格中数据(TFe、mFe含量等)是直接采用了2007年详查报告中的相关数据,TFe(全铁)、mFe(磁铁)的含量都在规定值(其中,mFe边界品位大于等于13%,工业界品位大于等于17%)范围内,没重新试验。2007年详查报告中TFe和mFe含量是由我们大队实验室进行实验分析测试得出的结果,实验室是否具备实验测定的能力不清楚。Ⅲ、Ⅳ号铁矿详查报告出来后先报大队总工办主任涂永福主任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书,同意报申后,再把评查报告附着承诺书等文件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经审查合格后再转到国土资源厅的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组织专家以会议的形式进行评审。李某1、刘某2作为勘查单位参加了评审会,刘某2向评审专家进行了汇报说明。评审专家共四位,其只认识负责水文的叫王太坊。专家对矿石品位、质量等没提意见,只对详查报告资源储量圈定提出意见,申报的是180多万吨没把控制工程外推的开采标高以下的资源量计算在内,刘某2按专家意见修改后资源储量变成了240万多吨。评审前武某1给每位专家用信封准备了一份评审费,评审过程中给了他们,数额多少、怎么发的不清楚。编制2010年Ⅲ、Ⅳ号铁矿详查报告时业主没有取得Ⅲ、Ⅳ号铁矿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武某1请让编制详查报告就是为了通过储量评审,再由国土资源厅对储量进行备案,再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证。Ⅲ、Ⅳ号铁矿有没有办理采矿证及做完储量备案后的情况不知道,荣某山铁矿被高速公路压覆的情况也不知道,其从没去过现场,也没人告诉过。
6.证人陈某2(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总工办主任)的证言,证实:2007年四、五月份,根据领导张某1的安排,他与王某1、孙某等人给沂水荣某山铁矿做物探工作,2007年5月27日ZK0-1号钻孔原始编录上的测斜“操作者陈某2”中“陈某2”三个字不是其亲笔签名,他也没有做过测斜操作;2010年省国土厅储量评审办公室对荣某山III、IV号矿的详查报告评审的时候,他和刘某2、李某1、武某1、武某2一起参加了评审会议,由刘某2具体汇报了详查报告。
7.证人刘某2(二四八地质大队地质勘查院副院长)的证言,证实:其和张某1是同事关系,2007年3月至2016年2月,张某1是地质勘查院院长,之间没有矛盾。没有去过沂水县荣某山铁矿,但参与过编制2010年荣某山铁矿的详查报告,2010年张某1安排他和李某1按照荣某山铁矿2007年已经有的原始资料,编制该矿新增矿体Ⅲ、Ⅳ号矿体的详查报告。李某1所在组负责做了详查报告的初稿,其负责修改完成送审稿,报告评审时也去过,并在专家评审报告后对报告进行过修改,后详查报告在国土厅通过了矿产储量备案。按照规定全铁工业品位不低于25%,边界品位不低于20%,磁铁工业品位不低于20%,边界品位不低于15%,才能通过专家评审,但荣某山铁矿Ⅲ、Ⅳ号矿体矿石没有进行实验检测,不清楚实际品位是否能够达到以上标准。是张某1让其与李某1按照原始资料编制Ⅲ、Ⅳ号矿体的详查报告的,备案后的事没参与。不知道矿石有没有进行实验检测,不了解具体品位情况。荣某山铁矿Ⅲ、Ⅳ号矿体位置、实际存不存在不知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详查报告应当到实地进行地质勘查得到原始资料,还要对矿石品质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实验检测得出数据才能编制详查报告。
8.证人高某1(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劳动人事科副科长)的证言,证实:2005年至2010年其在二四八地质大队地勘院的工作主要根据领导安排对地勘院承担项目进行测量工作,偶尔也帮忙做地质、物探的辅助性工作。2010年当副院长后负责的小组主要进行对乙类矿山(主要是建筑用的石材、沙石矿等)的检测、测量和后勤工作等。高某1曾参与过沂水县荣某山铁矿的详查工作,去过荣某山两次,搞过测量等工作,是2007年夏天和刘某1一起去的,怎么去的想不清了。武某1进行接待后就和他认识了。在选矿厂住了大约十几天,由武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人开车带去矿山,刘某1搞地质填图,高某1给刘某1帮忙定点、拿样品。地质填图时的样品都是从地表取的,搞完填图后又放孔(确定位置,槽探、钻孔的都有),几天后武某1开车把其与刘某1送回单位,样品怎么处理的没参与。荣某山铁矿探矿权年检帮助做年检报告时其去沂水县国土局送过年检资料,年检报告谁写的记不清了,每年都要年检,高某1就去过一次。2009年荣某山铁矿矿业权核查时张某1安排高某1去做测量,定界址桩,高某1又去了荣某山铁矿,是武某1带其和侯某一起去放了几个控制点、埋了界址桩。其他没有参与,也没见过详查报告。
9.证人张某1(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内退职工)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初到2008年初在二四八地质大队地勘所任高级工程师和联系国土资源厅的联络员,主要联系国土资源厅的地质勘查处、资源管理处下属的储量办和评审办。在联系国土厅地质勘查处工作期间,主要是办理探矿权的年检、延续,联系评审办、储量办对有关勘查成果的详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报请评审,联络相关工作,补充资料、领取批复文件等。2005年四、五月份前探矿权主要通过申请方式取得,五月份开始国家对探矿权的取得采用“招拍挂”的办法,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勘查单位受探矿权人委托对矿产进行地质勘查等,形成详查报告,报送省国土资源厅通过评审后,省厅出具资源储量备案证明。采矿权申请需要准备相关材料,主要有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省厅矿管处审核的矿区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环处组织评审地质环境评价报告,审核完后把以上材料组织齐备,报送矿管某,由矿管某牵头负责采矿权评审,国土厅最终批复(大约2013年开始最终批复权由省政府收回)。探矿权的期限有一年的,也有两年的。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需要把验收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然后省厅给审批。探矿权年检流程是勘查单位帮助探矿权人编制年检报告,按照省厅审核的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设计进行的勘查,以及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规定编制报告。采矿权的年审、延续工作基本流程和探矿权差不多,但其本人没有做过年检、延续工作。张某1和地勘处的许某、评审办的田某(当时负责人好像叫邹某)到国土厅大厅报送材料,知道荣某山铁矿但没去过。张某1曾给其一个电话号码让联系荣某山铁矿姓武的老板拿一笔钱,其开完收据跟武某1联系见面并把收据给了武某1,后来武某1给大队财务账户打了约10万元,不知道钱的用途、来源。张某1根据张某1的安排和武某1一起去省国土厅拿过一个批复,想不清是什么批复了,除了拿批复,印象中没办过别的业务,其他也记不清了。
10.证人李某2(荣某山铁矿原所有人)的证言:证实其是荣某山原矿权人,该矿于2004年以山东沂南县动力轴承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探矿权,实际所有人为李某2。当时是第七地质勘查设计院的艾某等人对该矿进行勘探,以当时的勘查结果,该矿矿体厚度、品位不达标,储量不高,办不出采矿证,没法开采。其还保留了当时的勘探结果。2006年李某2以7万元的价格将探矿权卖给了冯某。
11.证人李某3(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地勘院化验室主任)的证言,证实:1990年刚参加工作分在化验室工作,2000年之前化验室被解散,2009年时被调到总工办重新筹建化验室,期间化验室没开展工作或进行化验检测工作,2010年5月底化验室取得了计量资质(CMA),主要是金银矿的质量分析,土工实验、工程水质分析,至今没有取得铁矿石品位(全铁和磁铁含量)测定资质,不能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不知道沂水县荣某山铁矿的情况,没接触过,也没为该铁矿做过矿石实验、检测工作,没为其矿石出具过任何检测报告。如果相关报告上出现其名字也不是其本人签名。
12.证人鲁某(二四八地质大队矿产开发研究院工程师)、刘某3(二四八地质大队物业公司高级工程师)的证言,内容一致,证实:鲁某、刘某3二人没有在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实验室工作过,也没有参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荣某山铁矿相关工作,没有在与该矿有关的报告中签过字。对侦查人员出示的2007年8月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出具的编号为W070426《核工业东北地勘局二四八大队实验室检测报告》报告上的“鲁某、刘某3”的签名确定非其二人所签。
13.证人宋某(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实验测试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份,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实验测试中心为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HG07253、YT27090力学、YT27090鉴定三份检测报告。编号为HG07253的报告是检测铁矿石样品中的全铁和磁性铁的含量,全铁是TFe,磁性铁是MFe;编号为YT27090(力学)的报告是检测矿石样品的物理性能,简单的说就是检测矿石的承载力;编号为YT27090(鉴定)的报告是检测矿石样品岩石矿物组份鉴定,就是检测铁矿石中其他矿物质的成份。只对样品数据负责,不对矿的价值作评价。
14.证人臧某(系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办理采矿证涉及市国土局两个环节,一是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二是申请办理采矿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矿权人组织材料提出申请,县里出具初审意见,市局出具初审意见时依据县里的初审意见作为参考,最终审批权在省国土厅,省国土厅只要市里的初审意见。对矿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有无营业执照、勘查许可证、矿区范围图以及地质报告(有的叫详查报告、普查报告),地质报告只要通过省国土厅档案馆储量评审办评审备案,市局就审批通过。根据规定,应当到项目现场进行审核。初审流程由市局出具《划定矿区范围初审责任表》,初审期限规定是40天,市国土局初审完后,矿权人自己带材料到省厅进行审批,省厅审批通过后,矿权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一般一年)组织材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采矿证申请流程:矿权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这四个材料,并上报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上报环保部门进行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报到省国土厅矿管处进行审查,矿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要报到省国土厅地质环境处进行审查。四个材料审查通过后矿权人再到县、市、省三级国土部门审批办理采矿权,具体程序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相似,先是县里出具初审意见,市局依据县里的初审意见出具《采矿权申请登记初审责任表》、《初审意见》以及《资质证明》三个文件审批完,矿权人再到省国土厅进行审批,省厅审核通过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臧某知道沂水荣某山铁矿,当时拥有探矿权,后来办理了采矿权,属于“探转采”,是其负责办理的。2007年12月份左右,荣某山铁矿矿权人到市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由其在政务大厅受理,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谁去的记不清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沂水县国土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中有拟建设的长深高速公路从荣某山铁矿矿区通过,就把情况汇报给科长林某,科里集体商量后认为高速公路还在规划中,具体线路未确定,就审核通过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并出具了《划定矿区范围初审责任表》,责任表中的审查人是臧某,复核人是林某。其在《划定矿区范围初审责任表》的汇报稿里注明了“拟建设的长深高速有可能从该矿区通过”,林某科长签字后由其拿材料找市土地局的分管领导汇报、审签的。臧某把《划定矿区范围初审责任表》拿回政务大厅后通知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取走,申请人再持相关材料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省厅受理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后应对《划定矿区范围初审责任表》中相关内容核实。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地环处相关人员到沂水荣某山铁矿现场进行过核查,市局谁陪着去的、哪些人去核查的不清楚,省厅批复了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之所以“拟建设的长深高速有可能从该矿区通过”市局还是通过了《划定矿区范围初审责任表》,是因当时只是有拟建设的规划,具体线路还不知道,也不清楚是否会压覆矿区,市局只是初审,没审批权。矿区范围划定后,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对其矿区组织材料,办理采矿证。即:在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县、市、省国土部门审批。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到市局总共申报了两次,一次是划定矿区范围,一次是申报采矿登记材料,两次申报都是正常办理通过。针对申报主要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具体的实施细则有《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规定。
15.证人虢洪某的证言:其2007年、2008年与武某1通过卖矿认识,是朋友关系,曾卖给过武某1两个矿,具体卖多少钱记不起来了,武某1把钱给了,好像还欠30万元,武某1是用的高速公路的赔偿款还的钱,荣某山铁矿其没有股份。赔武某1的4000多万款一直没有赔下来,武某1把评估报告和储量报告给了虢洪某,因其认识省公路局杨永顺副局长。虢洪某找杨永顺,杨说他说了不算。武某1、武某2多次去沂水的项目部,后达成共识赔了武某1他们4000多万。武某1还给虢洪某多少钱不记得了,是探矿权钱,都是通过转账给的,少的10万元,最多的是200万。卖给武某1密埠店一个铁矿的探矿权300来万,他先给了10%的定金,先后30来万。第二个铁矿由于在公司名下探矿权没法转让就没有卖,但为了转让第一个矿的探矿权把公司转到武某2名下,两个矿的公司是青岛华鑫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虢洪某与武某1是买卖关系,武某1得到了赔偿款,给了其两个矿的探矿权钱,共800来万,第二个矿探矿权500来万,钱用到虢洪某的混凝土公司里去了,混凝土公司被法院查封了。
16.证人房某1(武某1之妻)的证言,证实:武某1领到有关高速公路赔偿款后,带其先后到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以其户名分别购买了400余万、500余万元的理财产品。
17.证人薛某的证言(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证实:青临高速以前叫天津至汕尾高速,2004年开始启动,后暂停。2008年8月,国高网长春至深圳线青州至临沭(鲁苏界)公路获国家发改委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2009年2月获得交通运输部初步设计批复,同时工程施工招标开标,4月左右施工单位签约,6月正式开工建设。省项目办于2008年1月24日成立,主任由杨永顺(省公路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有李英勇、郭某等5人,薛某是总工程师兼任工程部部长,外聘顾问李永江。项目办下设综合部、财务部、工程部、协调办、计划合同部,人员系从省公路局及沿线地市、县公路局抽调。省青临项目办还存在,青临高速公路现处于缺陷责任期,工程未竣工验收,公章、财务账号等继续使用,工作已交青临分公司负责。青临高速公路运管中心在机构改革中移交至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国有企业),并更名为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青临项目办绝大部分人员为借调,已回原单位工作,部分人员留在青临运管中心(现青临分公司)。薛某在项目办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管理与协调,分管工程部(曾兼任工程部长),协管协调办。2006年8月项目建议书获国家发改委批复,2008年8月22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国家发改委批复;2009年2月,初步设计获交通部批复。省公路局及省项目办依相关规定,分别完成了国土、环保等手续的办理,2010年5月,建设用地获国土资源部批复。2008年10月,沂水高速公路设计单位山东省交通勘查设计院开展测量定位并完成初步设计上报版,12月份初步设计报至交通部,2009年2月获批复,即2008年12月青临高速公路线路基本确定,老百姓具备了解具体线路的可能性。2009年4月,省市项目办组织国土、公路等部门开始放征地线(即最终实际施工线位)。青临路为国家拉动内需项目,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招标,2009年2月开标,4月签订合同,6月上旬施工,2013年1月20日通车。青临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压覆了沂水荣某山铁矿,矿主提出补偿要求,经多次协商,补偿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4400万元。按照先期调研、储量核实、价值评估、双方谈判、达成协议指导的总体思路,项目办与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沟通协调最终确定了4400万元的补偿协议。2011年4月,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对青临高速压覆荣某山铁矿储量进行核实并出具正式报告,认为青临高速压覆Ⅰ号、Ⅲ号、Ⅳ号矿体(资源量364.4万吨),不压覆和影响Ⅱ号矿体(46.6万吨)。2011年4月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该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省地质测绘院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11年6月报告备案。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委托,2012年9月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矿权评估报告,Ⅰ号矿体采矿权资源储量评估价值1176.76万元;Ⅲ号、Ⅳ号矿体探矿权资源储量评估价值2867.55万元;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委托,2013年4月济南中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选矿厂造价等进行了审核,核定601.95万元,评估总价共计4646.26万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委托山东天平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荣某山铁矿补偿工作进行审核咨询、评审,最终出具审核说明及整体补偿意见:同意中济601.95万元的评估结果,对大地评估公司4044万元的审核结果调减为3470万元,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补偿资金利息、土地租赁费用、复垦费用、职工补偿金等共计损失补偿758万元,合计4830万元,2013年10月12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沂水指挥部达成总额4400万元的赔偿协议,上报省公路局、省交通厅,2013年10月15日省交通厅原则同意该协议。谈判依据是矿主提供的资料及中济、大地、天平信三家出具的意见、法律顾问的意见。高速公路修建前期的调查程序不是薛某负责的,项目办是在2010年4月至6月份矿主提出压覆补偿要求时才知道的。2010年8、9月份,薛志超发现省国土厅为荣福山铁矿办理了Ⅲ、Ⅳ号矿的矿权延续,跟省厅公路局杨永顺局长汇报后他指示省厅公路局发函给省国土厅要求终止沿线矿权的审批与延续,但未见回复文件。薛某去沂水荣某山铁矿现场见过有部分设备、房屋、尾矿坝及部分石砌工程,储量核实报告显示矿产品位不高,他们无法核实报告真假。2013年初,因稳定等因素项目部依据谈判情况在协议签订前预付了1700多万资金,剩余资金于协议签订后分批支付。省项目办副总工陈宝强主要参与2012年底前的谈判,协调办主任刘月斌主要参与2013年之后的谈判。荣某山铁矿在2009年10月取得Ⅰ、Ⅱ号矿采矿权证,高速公路在2009年6月开始动工,有探矿权同样需要补偿。荣某山铁矿的问题没有领导跟薛某打过招呼,矿主也没给其送过钱物。
18.证人金某(日照市审计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在日照市审计局工作,2015年5月到11月被抽调到省审计厅参与了青临高速公路审计,包含项目部对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赔付拆迁赔偿的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省审计厅张伟处长主审,德州审计局赵某局长领着组成了5人审计小组,主要是赵局长和金某审计,还有莱芜的黄学军,黄学军知道的很少。在审计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过程中怀疑矿区采矿权的取得时间太巧合:一是2008年4月青临高速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9月省国土资源厅仍对荣某山铁矿区范围进行了批复;二是觉得青临高速于2009年6月已开工建设,于2010年对Ⅲ、Ⅳ号矿又进行详查不合常规,因详查后补偿会更高;三是发现该矿区采矿设备和选矿设备比较陈旧,怀疑设备没用过,是买了或者租了设备用于赔偿的,工程造价报告中也记录设备比较陈旧;四是2007年《山东省沂水县荣福山地区的铁矿详查报告》和2010年《山东省沂水县荣福山地区的铁矿Ⅲ、Ⅳ号铁矿详查报告》显示,荣某山铁矿石样品基本分析是由二四八大队实验室完成,样品外部分析质量检查结果是由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察院检测出具,但调查发现该实验室不具备对TFe、mFe检测的计量资质,经询问检测报告中所标注编制人鲁某、刘某3均否认参与过基本分析检测,由此证明报告中的650项矿石样品检测报告结果是伪造的;五是发现2007年详查数据中伪造工程资料和记录,报告中称2007年4月开始,5月钻探,7月底结束,后经与报告中提及的编写人等核实,发现2007年7月二四八大队工作人员才到矿区开展磁测、地质填图等详查前置工作,由此判断二四八大队提供的钻孔原始编录、钻探班报表等工程资料系伪造。报告中还篡改了荣某山铁矿矿石样本的外部检测数据,基本分析数据的取样更多一些,外部数据分析应该从取样之中抽查部分样品进行化验检测。内部编号是二四八大队自己编制的顺序号码,而第四勘察院报告中矿石样品编号为二四八大队提供,二四八大队实验室检测报告中的样品编号与四勘院出具的测试报告中矿石编号一致。审计发现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向四勘院交送的50份矿石样品分析结果计算,TFe的平均品位为16.95%,mFe的平均品位为9.23%,mFe品位远低于边界品位(13%),更低于工业品位(17%),表明该矿石为废石,不具备开采价值。详查报告中二四八大队把四勘院的部分样品数值进行了篡改和替换,将样品R-12的mFe的数值由5.68%直接改为了15.68%;将样品R-112(品位7.68%)删去,增加了未检测的样品R-633品位为19.4%。外部分析报告中R-548和R-605也是加上的。审计人员认为若不篡改数据荣某山铁矿就没有开采价值,不会取得采矿证,也就不会得到矿产储量赔偿。
2009年Ⅲ、Ⅳ号矿的储量详查报告中也存在问题:一是报告中所列的编写等工作人员与实际参与人员不符,经调查所列人员李某1等人均称未参与或不了解该次槽测、钻孔等工作,并讲是刘某1负责这些工作。二是详查报告中矿石监测数据系伪造,二四八大队未进行基本分析数据的检测分析,四勘院没有检测记录,故外部分析结果是伪造的,且专家评审组没对二四八大队实验室能力进行审查和质疑,并在远低于国家标准品位的情况下对Ⅰ、Ⅱ号矿进行164.5万吨的评审备案,后省国土资源厅对资源储量备案,2009年10月,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该部分资源储量的采矿许可证。专家组2010评审将Ⅲ、Ⅳ号铁矿的储量也无故增加了57.4万吨,将+120m以下45.2万吨不应该计算和已经计算过的12.2万吨重复计算。专家组是由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组织的。从材料上看铁矿是武某2、武某1、孔某1合伙开办。审计调查时四勘院说他们2007年为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做过一次外部分析,2009年没做过。四勘院测试的矿石弄不准是谁送的,此外还发现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给二四八大队的付款项目中有办证费,按正常办证应该由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自己办理。
1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内容与其提供的书面证言一致,主要为:张某1曾让其帮忙找找矿并给其部分费用,在其帮助下武某1、武某2与他人达成买卖协议并由武某2作为买方取得了陕西洛南硅矿。同时证明其经张某1妻子请求与原洛南矿的经营人通话并录制了电话录音,转发给张某1之妻,该录音显示郭老板认可武某1他们买矿的事实。
(三)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武某1的供述和辩解
①2016年6月23日的供述和辩解:2006年下半年,我朋友孔某2打电话说在沂水县有个铁矿,问我想不想搞,我当时在青岛莱阳,就委托武某2去看看铁矿,武某2找打钻的勘探出有铁矿,我们就凑钱办公司,我出了129万左右,孔某135万,房某2300多万,武某250万,还有霍某1等人都出了钱,成立了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武某2任法人,我和孔某1是股东。后来就和村、镇、县协调土地的事情,土地协调下来后,2007年七八月份工厂开始建设,2008年三四月份完工,期间我们看着建厂,手续的事情委托青岛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给办理。2008年7月份开始试生产,但采矿证没办下来就停了,我们就催青岛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抓紧办理手续,2009年听老百姓说长深高速要经过我们矿厂,我们就去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问情况,两级政府机关都和我们说高速公路线路未定,我们就一级级上报办证手续,2010年10月份采矿证批下来的。2010年四五月份听说高速公路确定要经过矿厂,我们就向沂水县公路局和高速公路项目部协调赔偿之事,赔了4200多万。是以公司名义从沂南县动力轴承有限公司花100多万买的探矿权。赔偿款中1600多万在潍坊买了一个探矿权,300多万在陕西买了一个硅石矿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借给孔胜利900万,借给李某6华200多万,借给八特洗煤厂400万,600多万买理财产品,给武某2200多万,在邯郸市23中旁花100多万买了一套房子。
②2016年6月29日14时35分至17时2分在沂南县看守所的供述和辩解:我通过买昌邑的密埠店铁矿和虢洪某认识的,花了400万左右。虢洪某在青岛注册了青岛华鑫地质咨询有限公司,密埠店这个铁矿在该公司名下,该公司还有一个李家埠铁矿的探矿权,我没买,虢洪某说叫我给他养两年探矿证,没有开发价值就把这个探矿权送给我,有开发价值他再和我谈价格。探矿证每年都要年审、年检,两年后要去省国土资源厅换一次证,每年费用10万左右,虢洪某就是叫我替他交两年探矿证的年审、年检费。卖密埠店铁矿探矿权,虢洪某把他公司的法人过户给了武某2,我和他签过合同,合同在武某2那里,规定价格四百来万元,我记不准,规定先付款10%或15%。钱是转账的,付清了。虢洪某嫌探矿权卖的价格低,要了15%的股份,我和武某2都同意。我、武某2、霍和平一块入股买的矿,武某2的法人。我和虢洪某没其他经济往来,他说给我找人找关系,我多给了虢洪某三、四百万元。当时高速公路占了我的沂水县荣某山铁矿,赔偿一直未到位,虢洪某问我要钱时我和他说了这事,虢洪某说给找人催催,赔偿款下来我就有钱给虢洪某了。虢洪某说他认识交通厅的李局长、杨局长,要了些我们矿的手续,虢洪某给问了一年多后谈判下来,赔偿4400多万元,我就给了虢洪某三、四百万元好处费,这钱虢洪某干了什么没和我说。荣某山铁矿股东有我、武某2、孔某1、霍某1、霍和平、靳某、房某2、孔某2,我投了129万,武某250万,孔某135万,霍某140万,霍和平50万,靳某15万,房某2320多万,孔某2给了10万块钱干股,因为是他给联系的冯某。我牵头,法人代表是武某2,约是2007年成立公司。从冯某手中买的荣某山探矿证,探矿证是沂南县动力轴承厂的,我没有接触过,是冯某办的,钱给了冯某,花了80-120万。在沂水有我、武某2、霍某1,其他人没来,霍某1建厂时在,我有时来。王某4管帐,他住磁山镇磁山二街。
2015年10月份左右,张某1打电话要我提供一份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和他们单位签订的勘探合同,张某1是青岛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的,他说省审计部门要看一下这合同。当时我害怕就找了虢洪某说审计上来查了,你快找人问问,虢洪某就同意了并说需要费用,我就给虢洪某转了两笔钱,共一百多万。一个多月后虢洪某打电话说没事、他给摆平了。给虢洪某的款其中一个账号不是他名,两笔款应该是同天打的。我之所以害怕是因为我们这个矿品位低、办不下采矿证,是二四八大队把矿石品位调高后符合国家标准就能办下采矿证来了。我觉着我造了假所以害怕。具体谁给调高矿石品位的不知道。我给张某1院长打过两次款,每次五万元,我说是交给二四八大队的,因为我没有工行账户,我就打经张某1让他再转二四八大队的账户上。我当时给张某1说等把这事办完后把我开的捷达轿车给他,但后来没给他。武某2曾经给刘某1打过两万元钱。我给虢洪某打的钱大多数武某2都知道。孔某1也有股份,从公司里提走了20万元。赔偿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4400万:我投了西安那边一个硅石矿380多万,打给虢洪某900多万,武某2那里有250多万,冯某那里200多万,我买了700万的理财产品,我妻子买了900万的理财产品,我妻子那900万是我舅子的,因为我舅子房某2在我这边有股份,我放贷出去800万,另外都开支了。冯某家是沂水县的,我们买这个荣某山铁矿的探矿权时和他认识的,这个矿以前是沂南县动力轴承厂的来,我给他的钱是我给他发的工资。矿石品位造了假,荣某山铁矿Ⅲ、Ⅳ号矿的储量二四八大队没正儿八经来勘察,是虚搞的。我承诺山东省公路局给找的“济南大地评估公司”钱但没有给,评估公司给评估的铁矿价值,地上基建、设备等是武某2找的临沂的评估公司。
2006年5月我听朱孔良说沂水县有个探矿证在冯某手里你要吧,我说看看矿再说。我和武某2还有一个专家拿着仪器来沂水和冯某见面、吃饭,冯某跟我们说了荣某山的位置,我们自己去测的矿。冯某给我们看了探矿证手续,说矿是铁矿但品位不高。测矿结果是品位不高,有十几个点。武某2和我是发小,他原来在家修三轮车,一块玩时他跟我说想跟我一块搞铁矿。2006年我和武某2一块到沂水看的荣某山铁矿,我在莱阳和沂水来回跑。这边的铁矿品位和莱阳差不多,但沂水这边量大一点。开始不办采矿证没法开炸药、开矿,就联系二四八大队办采矿证,后来2008年知道青临高速压荣某山铁矿区,没有采矿证没办法获得赔偿,就想法办采矿证,办采矿证找的是二四八大队的张某1。2001年在莱西开矿时认识的张某1,2007年四、五月份和他在莱西一个宾馆里谈的,办采矿证花40万元,张某1负责全包,负责把采矿证给办下来。后来张某1派刘某1等人去荣某山看了铁矿品位不达标,达不到办采矿证的标准,我又找张某1,他说看看实验结果跟标准相差不大的话,他想办法把工业指标给弄上去。我催他办采矿证时许诺说,你赶紧把采矿证给办下来,办下来后你把我捷达轿车开走,到2015年,采矿证办下来后,我没给他车,分两次打张某1账户十万块钱。张某1、刘某1来过铁矿,其他人想不起来了,来了几次,象征性的进行了槽测、钻测,取了点样品用来作荣某山铁矿的详查报告。详查报告是编的报告,用来办采矿证用的,里边的主要内容有铁矿的品位含量和储量。做了两次详查报告,2007年一次做的Ⅰ、Ⅱ号矿的详查报告,2009年做的Ⅲ、Ⅳ号矿的详查报告。2007年是为了办采矿证,2008年知道青临高速压荣某山Ⅰ号矿区,采矿证还没办下来,且所压覆Ⅰ号矿区储量少,国家不会赔偿多少,为了获取更多赔偿,我和武某2一块找张某1说高速公路压不着Ⅱ号矿,光Ⅰ号矿赔不了多少,能不能给加点储量,张某1说派人过去看看,给做做,结果也没去荣某山,叫人给编了Ⅲ、Ⅳ号矿的详查报告,增加了铁矿储量,并且青临高速压覆Ⅲ号、Ⅳ号铁矿区。当时没谈给张某1什么好处,2015年给了他十万块钱。完成报告后由二四八大队递交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档案馆,由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两份报告都通过了评审,具体经过是由二四八负责的我不清楚。
第一份详查报告通过是在2007年,然后我申请有关单位进行了环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最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办采矿证,快把采矿证办下来时知道了长深高速修建需要压覆荣某山铁矿,2009年10月份采矿证下来了,有了采矿证我就和高速路方面谈压覆铁矿赔偿的事,先是和沂水的分管县长张传才谈,后来和青临高速临沂项目办谈,最后跟青临高速青州指挥部谈,结果是高速公路只压覆Ⅰ号矿,一开始没谈赔偿数额问题。知道高速路只压覆Ⅰ号矿后,我和武某2、冯某商量再把储量加上点,当时高速路已经开始征地了,我们准备在Ⅰ、Ⅱ号矿南高速路经过的地方再加上Ⅲ、Ⅳ号矿,然后我和武某2又去找张某1,过程刚才谈了。我们从冯某手里买来探矿权后,他就一直给我们帮忙,我们在沂水没有熟人,约定事成后给冯某换辆不超过四十万的车,赔偿款下来后我陆续给了他一百多万。冯某没跟我们一起找张某1,就是当时一块商量来。Ⅲ、Ⅳ号矿加上想不清是谁的主意,反正我们三人都同意这么做。加上Ⅲ、Ⅳ号,就是再写一份详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所以我和武某2才去找的张某1,张某1又安排人写了一份详查报告,里面包含了Ⅲ、Ⅳ号矿的品位和储量,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但我心里明白,Ⅲ、Ⅳ号也是达不到标准的。写第二份报告时二四八地质大队是否来人不清楚,那时我不在沂水,是武某2负责接待的,这份报告谁写的不知道,反正是张某1安排的。荣某山铁矿一共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了三百多万吨。高速公路赔偿的4400万,主要是地上部分的拆迁补偿和地下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地下的资源部分我谈完了,地上部分有两条破碎线、三台球磨机、四台高频筛选机、六台磁选机,及另外一些设备,还有一些工人。大约在2008年开始干的,干了几个月,没采矿证国土局不让干,就停了,地上部分是武某2找评估公司评估的,赔偿时高速公路以评估公司的报告作为参考。荣某山铁矿品位不够办采矿证标准,我找张某1造假出详查报告办采矿证是不对的,品位都不够的话储量就没有意义了。为了更多赔偿,我又把Ⅲ、Ⅳ号矿加进去了,这两个矿的品位也达不到国家标准。为了让赔偿过程顺利进行,我托虢洪某找省公路局疏通关系,并约定疏通关系的钱由他出,如果赔偿超过三千万,超出三千万的部分我跟他四六分,我占大头,超过四千万,超出的部分我俩平分,约定赔偿款下来后给他。我一共给了虢洪某一千一百多万,包括我本身欠他的400多万铁矿钱,剩下的就是按照约定给的疏通关系的钱。
修建青临高速我是2008年听老百姓说的。一共办了两次采矿证,第一次是2007年做的详查报告,2009年办了采矿证,第二次是2009年为了获取更多拆迁赔偿,编造了Ⅲ、Ⅳ号详查报告,2015年被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可以办理采矿证,但因高速公路赔偿款已到位,就没再去办证,也是因为补偿后储量不足了。
③2016年7月1日10时55分至11时44分在沂南县看守所5号讯问室的供述和辩解。因沂水荣某山铁矿详查报告中数据造假的问题被山东省审计厅发现后,我让虢洪某帮忙疏通关系。
④2016年7月4日10时8分至11时30分在沂南县看守所1号讯问室的供述:2009年的时候,我和冯某、武某2商议造假弄这Ⅲ、Ⅳ号矿,目的就是为了增加铁矿石储量多赔点钱,那时候我们就知道长深高速青临路段正好压覆我们矿区,但只知道压覆Ⅰ号矿区,觉得投资怪大光Ⅰ号矿赔付款并不多,想增加储量,就造假弄了Ⅲ、Ⅳ号矿,增加了二百万多吨的铁矿石储量。我和武某2去莱西找到的张某1院长,我们和张某1说就是造假给做个Ⅲ、Ⅳ号矿的储量详查报告,张某1也同意了,张某1找谁给做的就不知道了,我们和张某1谈的价格记不清了。冯某怪会说,我们就是用他给我们谈判,所以这事我们就和他商量的,我们三人都同意造假增加储量,赔偿款下来以后,给了冯某劳务费用一百多万元。
⑤于2016年7月4日15时8分至16时15分在沂南县看守所1号讯问室的供述:我就给了张某110万元钱,分两笔给他的,一笔五万。是通过我的农行卡打给了张某1名下的一个农行卡上的,我是在莱西给张某1打的钱。我们还承诺给他一辆捷达车,但最后没给车。武某2给了刘某1两万元钱,是因为密埠店铁矿给刘某1的钱,是听武某2说的。2007年四、五月份我和张某1签订的合同,规定给二四八大队40万,二四八大队负责把采矿证办理下,办理过程中,我觉得办理的速度太慢,就催他们,二四八大队说下一步找哪些公司和单位,我就去花钱办理,我自己办理的有土地复垦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环境影响报告或者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等,这都是我和武某2办理的,我自己花了十七八万,所以只打给二四八大队二十万元。我们到现在也没和张某1算账。我开发利用方案是他们给办理的,二四八大队去省国土资源厅给我们办的采矿证,具体怎么办的不知道。我们自己花钱办理的方案是青岛和济南的公司,公司名称记不住了,我们提供资料,公司做报告,我们给做报告的费用。在沂水的国土等部门多数都是武某2跑的。我们公司王某4管账,霍增月管理现金,被霍增月带走了,现在找不到了。霍增月在2012年到外地下煤窑出事故死了。王某4家是河北成安县的,40岁左右,现在联系不上了。我们公司的账就没有了。我们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和二四八大队签订合同就是做详查报告和办理采矿证,2006年的详查报告合同就是把办理采矿证的事包括在里边了,就是40万,2009年荣某山Ⅲ、Ⅳ号矿的详查报告合同,我没有去签订,要是有合同也是武某2和他签订的。密埠店铁矿的详查报告合同,我和武某2一块给李某1签订的合同,规定是45万元。因为密埠店铁矿详查报告武某2给了刘某1两万元钱。采矿证年审每年都通过张某1给办理的报告,做报告我们每年给他们几万元钱的费用,每年价格不一样。
⑥2016年8月12日、8月23日两次在沂南县看守所的供述和辩解。
2016年8月12日:2009年时,我们听到风声,说高速公路可能压覆荣某山铁矿,我、武某2和冯某一起商量,高速公路压覆储量太少,赔偿不会多,除已经办好的Ⅰ、Ⅱ号矿体外,荣某山铁矿还有其他地方没勘查,就想能否把Ⅲ、Ⅳ号矿区办下来详查报告进行储量备案,这样储量大了赔偿肯定更多。我就又想到找张某1办这事,我和武某2一起去莱西找到张某1,和张某1说想让二四八大队再做一个详查报告,张某1答应了,说给安排人去做做看看,之后又签了合同,由二四八大队负责沂水荣某山铁矿的Ⅲ、IV号矿详查报告。这次详查报告具体形成过程不知道,后来张某1和我们说详查报告做好了,让我们一起去省国土厅评审。之后省厅评审通过,备案了这份铁矿详查报告和相关储量。我们就以Ⅰ、Ⅱ矿和Ⅲ、Ⅳ矿的储量以及地上设施等和高速公路项目办达成赔偿协议,一总赔偿4400万元。
我认识二四八大队的张某1是2001年左右因莱西南墅铁矿别人介绍认识的,后来找他给办过沂水荣某山铁矿详查报告、办采矿证的业务。2007年时候,我们荣某山铁矿的探矿证有了,但还得找勘查单位勘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证。我觉和张某1比较熟,就把勘查单位换为二四八大队。我找张某1签了“大包”合同,就是我们给二四八大队一笔钱,我们什么都不管,他们负责给我们勘查、编制详查报告、一直到省厅给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办理出采矿证。签订的“大包”合同金额共计40万元左右,不是一次付清,大概就是完成哪段工作就付多少钱。后期有些工作是张某1联系好相关单位,我们自己去跑的报告、手续,相关款项就没支付。在二四八大队开展工作过程中,我觉得时间拖的比较长,进度有些慢,一次和张某1吃饭的时候我催他加快进度尽快把采矿证办出来,就和他说快点弄好,到时候好好感谢感谢你,不行把我开的捷达车送给你。后来采矿证办好了,我也没给他车。2009年时,我们听到风声说高速公路可能压覆荣某山铁矿,我、武某2和冯某一起商量,高速公路压覆的储量太少,赔偿不会多,除已经办好的Ⅰ、Ⅱ号矿体外,想着能不能把荣某山铁矿的Ⅲ、Ⅳ号矿区再办下来详查报告进行储量备案,储量大了赔偿肯定更多。我和武某2一起去莱西找到张某1说了想让二四八大队再做一个详查报告的想法,张某1答应,就签了合同。张某1安排谁勘探的不知道,直到省国土厅评查,我一直没再管这个事。二四八大队有没有对Ⅲ、Ⅳ号矿进行勘探详查不知道,详查报告形成过程也不知道,张某1说详查报告做好后让我们一起去省国土厅评审的,评审通过后备案了这份铁矿详查报告和储量。我们以Ⅰ、Ⅱ矿和Ⅲ、Ⅳ矿的储量及地上设施等和高速公路项目办达成赔偿协议,共4400万元。我没见到张某1安排给荣某山铁矿III、IV号矿地质勘查的人员,我一般不在矿上。地质勘查怎么做的我不清楚。“大包”合同双方是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2007年的合同是我签的字,2009年的是武某2签字,盖了公司印章。二四八地质大队盖的是大队公章,谁签字的我忘了。2007年的合同支付约40万,2009年的合同想不清楚了,大约也40万。合同履约我付钱时一般是用农行卡转到二四八大队会计那里(我公司没有工商银行账户,我个人工行账户没钱),有时武某2给转账,还有现金存到二四八地质大队工行账户上的情况。详查报告在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时我去过几次,去到买好烟和水果,准备好专家评审费,散会我们结清相关费用就走了。一般专家每人一份评审费1000块钱,装在信封里,水果、烟和信封都放在桌上,开完会我们先出来,他们怎么拿的不清楚。2014年下半年和2015年时,想着张某1给帮忙办好手续,我也没给他捷达车,得给他表示表示感谢。第一次我去莱西出发时晚上和张某1、武某2吃了饭,第二天临走时我到莱西一个农行给张某1农行账户转了5万元钱。转完钱我给张某1打电话说给他转了笔钱是感谢他的。张某1应该知道这个钱是我送给他个人、感谢他的。他电话里就说几声好好好,没多说。第二笔5万元应该是过了几个月,也是去莱西出发,没和张某1见面,也是去农行从我账户上转到张某1账户上5万元钱。我知道张某1银行账号是因为以前我们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和二四八地质大队发生业务时,有一次我工行账户上没有钱,就先把钱转到张某1银行账户让他代我转到二四八地质大队账户上,张某1把银行账号给了我。后来我感谢他的时候是找到存款条张某1的账号打给他的。打给张某1的10万元钱就是感谢之前他给我们在荣某山铁矿帮忙搞详查报告办采矿证的事,我才给张某110万元钱的。我和张某1之间没有人情往来或者债权债务关系,这10万元钱至今张某1没有退还给我或者以其他方式与之相抵顶。以后张某1和我见面,也没提过这10万块钱的事。办理采矿证的具体流程需要办理铁矿详查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报告等,层层报到省里审批,在这过程中我们催二四八大队具体办理。除二四八大队,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评估我找青岛一个院(名字记不清)办的,矿区范围划定从沂水县国土局、临沂市国土局层报到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过程我不清楚。
2016年8月23日供述:(经查看侦查机关调取的其农业银行账号为62×××13自2007年7月16日至2016年5月28日期间的交易明细)2014年3月8日和5月30日的银行记录就是其为感谢张某1给荣某山铁矿搞详查报告及后期办理采矿证催进度等转给张某110万元钱的记录,这钱是为了感谢张某1个人的。之前供述的转款时间是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上半年是记错了。
⑦2016年7月5日10时5分至11时24分在沂水县看守所的供述:高速公路项目部一共拨给四、五次款,共4400万元。第一笔400万给了虢洪某,用于购买虢洪某位于昌邑密埠店的探矿权,后又给他800多万元让他给帮忙跑关系要补偿款。第二笔170万给冯某作为劳务工资。第三笔打到武某2帐户200万用于处理公司业务。第四笔300多万投资陕西西安洛南硅矿。第五笔是放高利贷借给邯郸的李某6华200万元、武安的孔胜利200万元、峰峰矿区八特洗煤厂400万元,共计800万元。第六笔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我在浦发银行、建设银行两个账户一共购买700万元理财产品,我老婆在浦发银行账户两次购买了900万元的理财产品。第七笔100万左右是给青岛二四八大队用于办理密埠店和荣某山铁矿办理年检、采矿权、详查报告等费用。我给我儿子和女儿购买了两辆小汽车,买车钱是用我银行卡的钱买的,银行卡上的钱有赔偿款,也有我自己的钱。
⑧2017年8月15日14时47分至15时35分在费县看守所供述:在荣某山铁矿详查过程中,为了催进度分两次给张某1转款十万元;找张某1做荣某山Ⅲ、Ⅳ号矿详查时,没有告诉张某1高速公路要通过该矿区的事,只是跟张某1说让他帮着看看荣某山铁矿探矿区内是否还有铁矿异常,如有就再做个详查,记不清跟张某1谈的时候武某2是否在场了。
⑨2017年8月16日在费县看守所的供述:我与张某1从未合伙做过生意,与他仅是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
2.同案犯武某2的供述和辩解
①2016年6月23日16时40分至18时20分在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讯问室的供述:2006年时武某1通过朋友介绍戈伙我一块到沂水考察铁矿,一看面积很大,又找专业人士考察结果是储量很大、品位很高,就在2007年元月份成立了“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武某1、孔某1是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我与孔某120%股份,武某160%股份,叫“荣某山铁矿”。武某1与我从小一块长大的,和孔某1是朋友关系,后来孔某1退股不干了。公司成立后武某1通过朋友介绍从沂南县动力轴承厂买的探矿权,花了600万,我拿了50万,孔某1拿多少不知道,然后就找二四八大队的张院长办理采矿证,我和张院长以前不认识不知道他叫什么名,武某1在莱西干铁矿时就和张院长认识。他院里有办采矿证的地质勘查资质,张院长提供指引,我们出资金,武某1跑手续,我负责租土地、建厂房。不知道张院长给我们协调了哪些部门,我们给二四八大队多少费用记不清了,我们这边霍增月记账。张院长按程序给办的采矿证,不知道什么程序。公司成立后孔某1退股,他投的注册资金15万退给他了,但公司章程里还有他名字。2007年4月份二四八大队去人干普查、详查,具体干什么我不懂,去了七八个人,张院长去过,后来又去干槽探、钻探,主要是霍增月负责这一块。他们在厂里住过,住哪里得问霍增月,费用是我们出,我不明白普查和详查有什么区别。二四八大队2007年、2008年、2009年都去我们公司测过矿,写过好几次报告,具体得问武某1,我不知道。二四八大队化验室给我们公司出铁矿的储量和质量(质量就是铁的含量),铁含量20%左右,储量记不清了。我找人测的储量是1360多万吨,二四八大队比我测的少了大约几十万吨。采矿证是2009年10月份办下来的。我们公司试过机械设备,没正式开工,设备是武某1买的,有球磨机三台、破碎机六台、50装载机三台、磁选机四台,还有皮带、支架、磁滚等,还有电力设施,28跟线杆,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还有水路管道五、六千米等,电力都是沂水沂城供电所买的,其他设备是武某1买的。我负责协调与罗家庄等村签土地租赁,一共租了130多亩地,租金一年1000元,每年一付,再就是盖房子(大约盖了有30间房子)、挖储料仓等。买设备花了大约有几百万,基建花了大概二百来万。我投了200来万,武某1投了多少不知道。修青临高速我们是2009年知道的,是动工了才知道的,高速路经过我们的矿区。我们找沂水县主管公路的张传才县长要求去协调避开我们矿区,张县长说线路改不了并叫去找市公路局项目办,项目办又联系的省里。2010年元月份,省、市领导跟我们见面谈压覆的事,让改线路没谈成,后来就谈压覆补偿的事,让我们提供资料他们核实赔偿。我们提供了公司手续、设备、基建费用等,后来他们要聘请评估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我们同意,评估公司根据二四八大队就铁矿储量和质量给出的详查报告估的价。不知详查报告是谁给写的、储量和质量是多少。评估了5000多万,赔了4400万,好像是分五次给我们的,第一次是2013年开始赔的,最后一次是2015年的。这4400万我们把以前借的个人的钱还了,(支了)工人工资,其他都在武某1那儿。武某1给了我150万,我还款了还剩下20万左右。不知道4400万到底去了哪里。
②2016年7月1日14时30分至18时15分在沂水县看守所的供述:我和武某1一块长大,我叫他“二哥”,感情从小很好。2006年,武某1在莱阳搞铁矿,我找武某1问他有好的铁矿把我带出来,挣点钱我存到莱阳铁矿干。2006年孔某2跟我说沂水“荣某山”有铁矿,把矿弄下来,能行就办不行就卖了它。我就跟武某1、孔某1说到沂水看矿。孔某2说“荣某山”铁矿探矿证在沂水的冯某手中,我和孔某2、武某1、孔某1从莱阳到沂水看矿,冯某带路领着看的矿,说探矿证在他手中。我们从老家找了三个专家分三次到“荣某山”测矿,说储量有1000多万吨,品位还可以,我们和冯某以78万元成交。“荣某山”我投了50万,武某1、霍和平50万,霍某150万,孔某135万左右,房某2,孔某2有个干股,还有靳某、武某4有两、三万块钱,其他想不起来了。最大的股东是房某2,具体投多少钱不知道,他是武某1舅子,来沂水看过矿,开过几次股东大会。“荣某山”这个矿是2006年底买的矿,探矿权是沂南县动力轴承厂的,我们没跟这个厂见过面,都是冯某联系的。“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2007年1月份成立,法人代表是我。原来的探矿证是冯某去临沂七院联办理的,矿买过来后武某1说跟七院不熟,就把探矿业务给了二四八大队。“荣某山”探矿证是2004年办的,我们2007年买过来的。矿是贫矿,含铁量不是很好,冯某当时也跟我们说这个矿是个贫矿,品位不是很高但储量还行,冯某把七院的铁矿储量分布图给我后,我们找专家测了说储量确实不少。虽是贫矿,但露天采矿成本低且储量大,这是我们看中的地方。二四八大队我们联系的是张某1院长,从头到尾把采矿证给办下来的。我和张某1面谈的事想不起来了,和他第一次见面是在沂水县一个菜馆里,他来探矿,带着技术人员,张某1负责从头到尾把采矿证给办下来,我们给张某1总共大约几十万块钱。从普测开始到办详查,到写报告,还有到国土资源厅矿产科、储量处报的资料、手续,都是张某1负责,到国土资源厅以后还要由专家评审。评审时张某1过去,有时派其他人过去,我和武某1也过去。我们给每个专家1000元评审费,生活、住宿费等由我们出。共评审了一次详查评审,一次环评,都是我们提供费用。“荣某山”铁矿实际品位全铁15%左右,详查报告是20%多,给高出了六、七个点,造了假,只有高于20%才能办采矿证。当时Ⅰ、Ⅱ号矿的储量164多万吨,符合办采矿证的标准。到荣某山测矿的二四八大队工作人员有刘某1,一个姓孙的,其他四、五个人不知道姓名。办采矿证的原因是办下采矿证转卖不亏钱,行情好也不亏钱。2008年八九月份,我们知道青临高速压覆荣某山矿区,知道只压覆Ⅰ号矿,压不着Ⅱ号矿。知道后我和武某1、冯某三个人商量,为获取国家更多赔偿,只有Ⅰ号矿赔偿太少,得扩大储量,找张某1院长增加储量,商量沿高速公路压覆路线增加Ⅲ、Ⅳ号矿。我们买了探矿证后发现铁矿品位不如冯某说的那样,就和他远了。2008年市场不景气,我们是外地人,就又和冯某联系处理一些事,高速公路压覆矿区之事我和武某1跟他说了,他会说话,脑子快,利用他跟高速公路谈判等。我和武某1在莱西一个宾馆里约张某1见面说高速公路压覆铁矿,只压覆Ⅰ号矿区赔偿太少,要张某1帮忙扩大储量,张院长说行,再给做个详查报告报上去。我们承诺给张某1十万块钱好处费,另外把武某1的捷达车给他。当时采矿证还没办下来,催他快办采矿证。后来张某1派人拿GPS到荣某山把Ⅲ、Ⅳ号矿区的坐标弄出来。张某1给编了Ⅲ、Ⅳ号矿区的详查报告并把采矿证给办下来了。我们给了张某1十万块钱,是武某1给转的账,捷达车还没给他。Ⅲ、Ⅳ号矿区详查报告是2009年办出来的,办的较早,采矿证是2009年10月份办的。采矿证办下来后,我和冯某找县领导张传才让他高速公路改线,目的是提高谈判筹码,张县长说不能改线,然后我们就跟高速公路谈判赔偿问题,主要由我和冯某来谈。我们答应冯某办好后给他买一辆新奥迪车。冯某给我们谈判了四年,前后给了他一百二十万元。资产评估是高速公路委派了两个公司,济南大地评估公司评的铁矿资源,另一家公司评的厂房、设备、地上投资。铁矿资源评估了5100多万,地上部分评估了几百万元。2013年谈判成功的,县里成立调解小组调解赔偿了4400万元。我2012年通过莒县一个姓张的认识的虢洪某,虢洪某有铁矿想卖给我们,最后密埠店这个矿以380万左右卖给我们,他还占15%的股份,我们当时跟他说等高速赔偿款下来再给他钱。2012年,高速公路先支付了200多万元赔偿金,到2013年赔偿金一直下不来,虢洪某说认识省公路局杨勇顺局长等,他能给要款。2013年下来1500万元赔偿金,后来又下来了2000万元,最后一笔钱是2015年下来的。总共给了虢洪某六、七百万元,这钱不包括购买密埠店铁矿的费用。2015年9月份,张某1院长跟我和武某1打电话说省审计厅过来审计高速公路压覆荣某山矿区项目,查到原始资料了,叫我们花钱找关系把事压压,并嘱咐我们说如果有人问就说二四八大队在荣某山钻了八个钻孔,样品是我们送到二四八大队的。后来我们就找虢洪某,给了他120万元左右让他给跑关系。一个月后虢洪某给我们回话说那个事压下了没事了。4400万元以后,我们每个股东分了三十万左右,其他钱没分。
③2016年7月4日15时5分至16时37分在沂水县看守所的供述:2009年高速公路压覆“荣某山”铁矿,那时候冯某已经为我们帮忙了,我们三人在沂水吃饭谈起这事,然后到沂水宾馆里一块商量的。Ⅰ号矿储量低,赔偿太亏了,想再增加点储量。在荣福山矿区内青临高速压覆的路线上再弄上Ⅲ、Ⅳ号矿,找二四八大队张院长给做个详查报告,把储量给弄上去。三人都有这想法,具体决策是武某1决定,他是大股东。因为冯某会说,主要是他跟项目办谈判赔偿事宜。开始成立时我们这个项目是“招商引资”项目,是县领导陈海龙招来的,属于沂水镇的招商引资项目。买来探矿权后冯富厚给联系矿区所占土地村的干部,办理土地租赁合同。前龙家庄没有签合同,跟高家岭村、房家庄村签订租赁合同。“荣某山”矿是个贫矿,露天采成本低储量大,有利润,办了采矿证才能采矿。办采矿证是武某1跟张某1谈的,是“大包”,由张某1把采矿证给办下来。合同上有“大包”费用,记不清了。从普查直到办下采矿证来,包括环评、地质灾害评估、开发利用方案等都在大包之内。环评是我们出费用自己做的,其他不清楚。冯某给我们帮忙,(是)买他探矿权的时候跟他说好的让他负责协调当地村庄的关系,高速公路压覆赔偿时冯某会谈判,让他谈判,答应赔偿后给他买辆新奥迪车。后来他没要车要了120万元左右的钱,武某1支付的。刚开始建厂时王某4、霍增月记账,2008年六月份建好厂等办采矿证,他们走了,以后账都没记,武某1自己清楚,我花钱跟武某1要。我们增加Ⅲ、Ⅳ号矿,我、武某1、冯某商量好以后,由我和武某1去找的张某1,是2009年在莱西市的一个宾馆里谈的,把青临高速压覆“荣某山”矿区的事说了。压覆的Ⅰ号矿储量报少了赔偿就少,找张某1再报个资料。找补一下,弥补损失,让张某1在高速公路压覆线上报Ⅲ、Ⅳ号矿,把储量弄上去,张某1说可以。我们叫张某1办采矿证的时候,答应给张某1一辆捷达轿车,就是武某1开的那辆。后来叫张某1办Ⅲ、Ⅳ号矿的时候,武某1和张某1单独谈的,答应给他十万块钱,武某1后来跟我说了。十万块钱给了张某1,捷达车没给。张某1给我们办采矿证,增加储量,跟国土资源厅这块关系由张某1负责,他怎么跑的关系不知道,我和武某1跟国土资源厅没有关系。共给了虢洪某约六、七百万元。虢洪某给我们催要赔偿款,这六、七百万都是给他的好处费,还有购买密埠店、李家埠探矿权的费用。这两个矿都挂在青岛地质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这个公司我们也买下来了,虢洪某还有15%的股份,这两个矿虢洪某也有15%的股权,具体详情武某1知道。2015年9月张某1给我们打电话,说省审计厅审计“荣某山”矿区赔偿的事,叫我们找找关系,我们就找的虢洪某,给了他120万左右让他去摆平关系。一个多月左右虢洪某跟武某1说没事了,不知道他给我们找的什么关系。2013年左右,刘某1给密埠铁矿做报告时,问我要了两万块钱。
④2016年7月6日10时26分至11时20分在沂水县看守所的供述:我的法人代表是武某1安排的,“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是武某1。公司成立时我不想干,武某1说他和孔某1都是莱阳那边铁矿的法人,不能再当法人了,就让我当了“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答应每年给我五万元好处,说是办下采矿证后生产时换法人,我就当了法人,到现在我也没拿到钱。公司所有事情都是听武某1安排做的。高速公路项目拨的4400万钱我拿了200来万元。4400万打给了“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后大部分通过别人的卡转账后到我的账户,我再转给武某1的妻子房某3,或通过我大姐武冈茹、三姐武某5的账户转给房某3,转钱给房某3是武某1安排的。我就留了200万元用来支付公司业务消费,还了我投资公司时借别人的30万元账。剩余部分都在沂水建行户上,卡号后边数是“777”,还有104万元余额。我不认识李某7这人,我曾给李某7的账户转过500万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武某1让转的。
⑤2016年8月12日10时25分至11时30分在沂水县看守所的供述:2009年办采矿证手续时,我听说国土厅在批手续时来荣某山查看过,说有条高速公路可能要经过荣某山铁矿这一块,但后来手续还是给批下来了,我们采矿证也办下来了。高速公路是从2009年4、5月份开始划线的,我来的时候听当地群众说的,才知道高速公路压覆我们矿区。当时Ⅰ号矿手续都办完了,等着批证的。我和武某1就和高速公路项目办开始联系协调改线、之后又谈赔偿的事情。在和项目办商量赔偿的时候,我、武某1和冯富厚一块吃饭时商量:高速公路压覆Ⅰ号矿,但Ⅰ号矿批复的储量太少,赔偿也不会太多,我们再把Ⅲ、Ⅳ号矿一块做个详查,把储量报上去,一块让高速公路赔偿。武某1让我和他一块去找张某1,在莱西一家宾馆(也有可能是在张某1的单位)和张某1见了面,武某1和张某1谈的,我没参与。武某1和我说,张某1答应做Ⅲ、Ⅳ号矿详查的时候,还说要给张某1一辆车,但是车一直没给张某1。Ⅲ、Ⅳ号矿的详查报告我没见过二四八相关人员来搞过勘查,反正最后Ⅲ、Ⅳ号矿的详查报告也通过省国土部门的储量评审。之后我们就以Ⅰ号矿和后来办理的Ⅲ、Ⅳ号矿体的储量备案与高速公路项目办进行谈判,最后赔偿我们4400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和辩解
1、2016年8月4日14时38分至16时35分的供述和辩解:自2005年至2016年2月期间,我一直担任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地质勘查所(院长)一职,是事业编制,正科级;也确实收了别人的钱,但不认为是受贿;对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第二次矿产详查时,二四八大队没有到现场勘查,给出了报告确实造了假,我确实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2、2016年8月12日14时51分至17时03分的供述:我所在的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地勘院是大队的二级单位,我作为地勘院院长主要工作职责是给大队开拓地质市场,完成大队交给的各项任务指标。
3、2016年8月30日14时52分至当日16时52分的供述:我们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地质勘查院经济不独立,财务由大队统一管理。
4、张某12016年6月24日14时8分至15时50分在莱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2007年前后,武某1领着武某2找我,说想把荣某山铁矿的勘查单位从山东省第七勘查院变更为我们二四八大队,由我们给其提供地质勘查工作。为什么变更我不清楚,我们需要业务创收,我们有经济指标任务,我就答应了。我们准备了相关变更的材料及手续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得批准。后来二四八大队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签了一份探矿协议,协议书规定了工作目的、投入工作量、相应预算、费用及付款方式等。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先预付了一部分费用,按照合同要求,2007年夏天安排刘某1带人去荣某山具体做探矿工作,刘某1带几个人去的、去几次记不清了。刘某1完成采样工作后和我汇报怎么做样品分析的事,因为我们二四八大队没有资质和能力做样品分析,我就安排刘某1带样品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到山东省第四矿产地质勘查院去做样品分析。刘某1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野外工作经验丰富,撰写报告能力也强,就让他负责了。他需要带地质、物探专业的人去,他是搞地质的,物探安排谁去的我忘了。探矿需要做地质、物探、水文测量和工程,地质具体说要包括采样、编录,化验分析要单独进行,最后形成详查报告,报告上包括储量、化验结果等。国土资源厅对报告进行评审,通过后备案才能获得采矿权。我没见过采样的样品,我之所以安排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人和刘某1一起去地质勘查院做分析,是为了让他们交钱,他们也比较专业,我们和他们有长期业务往来。样品分析结果是矿石中的磁铁含量和全铁含量都普遍较低,不能达到国家标准。储量多少刘某1和我说过,记不清了,应该是符合国家要求的。我没记得我安排刘某1虚增50%的储量。如果按这个结果肯定办不了采矿证,因为品位不够,我就安排刘某1做报告时适当修改让达到办采矿证的标准。刘某1就按我的要求最后编写了详查报告,报告交上去后通过了国土资源厅评审,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完成其它工作后最终获得了采矿权。我之所以想造假,是因为我想挣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这笔钱,我想反正是一个采矿权,武某1想采矿,就让他采好了。我将矿石品位不够的情况告诉了武某1,告诉他这个矿没有价值采了也不挣钱,他说不用我管。当时我不知道武某1不挣钱为什么还要做详查,在矿区在划定范围后,办采矿证之前,我看了临沂国土资源局的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书后,知道了天津到汕尾的高速公路有可能经过荣某山矿区,我知道武某1有可能获得赔偿款。如果没有虚假的矿产详查报告,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不能获得采矿权。2009年,武某1又找我说要再做一个Ⅲ、Ⅳ号矿体的详查报告,没说为什么做,因为Ⅲ、Ⅳ号矿体已经有采矿权了,没必要再做了,我想他可能是想获得赔偿,我没具体问,为了挣钱就答应了。我安排李某1做了这件事,李某1问什么没有怎么做,我说这个报告好弄,2007年已做了一次了,再把Ⅲ、Ⅳ号矿体的展布和规模跑跑,照2007年报告做一份就行了。李某1就按我的要求做了这一报告,最后提交上去获得了通过。我当时让李某1去现场看的,现在才知道他没去,其实去没去没多大差别,去了Ⅲ、Ⅳ号矿体的样品也达不到要求,怎么都造假,区别不大。报告中的地质、水文等采样分析结果是李某1按照第一次的报告造的。这样做肯定不符合我们地质勘查相关要求,当时是为了创收,多做点成绩。费用是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直接打到我们大队账户上,我们地质勘察院是大队的二级单位,没有账户,钱到大队,除去成本,按照大队年初下达经济指标的比例作为奖金发放给我们。武某1曾许诺说把他当时开的捷达车给我开,因为他看我开的是一辆破普桑轿车,就这么一说,最后也没给我。两次详查报告上的公章都是真的。武某1、武某2他们知道报告是虚假的,每次我告诉他们结果,他们也要求帮忙修改的。造假是因为每一步都有相关的经费,是为了进行下面的工作,争取更多的收入。
5、张某12016年7月5日10时8分至15时35分的供述:省审计厅工作人员到我们大队审计后,我和武某1打电话说省里人到我们单位来查了,别把我们单位的人都拐带进去了,我和他说是两个人来的,一个德州的,一个日照的,审计人员姓名记不准,没和他说。我没收受武某1的好处,他们就是平常给我带点茶叶或酒,有时吃点饭,没收过他们现金。2009年武某1、武某2找我做Ⅲ、Ⅳ号矿详查报告时我就知道高速公路压覆荣福山铁矿Ⅰ号矿,这次找我具体怎么说的记不清了,我考虑他们就是为了高速公路压覆赔偿款的事,但为了揽业务,我就安排李某1去编纂这份详查报告,他们没来沂水看就编出来了。武某1他们让做这份详查报告时没对我承诺什么。2014年夏天武某1给我的农行卡打了两笔钱,第一笔6万元,第二笔10万元。打款后武某1打电话和我说了声,没说什么打款原因,钱让我花了。
6、张某12016年7月20日14时59分至15时35分在沂南县看守所的供述:本次供述内容中其对安排刘某1、李某1给荣某山铁矿出具虚假详查报告的经过与前两次供述的相关内容一致;同时供述2014年夏天其分两次收受武某116万元的情节与2016年7月5日供述一致,并辩解称送钱目的一是为了感谢他在矿区勘查过程中提供帮助,一是为了给跑矿的人打钱;还称二四八大队实验室没有分析化验资格,两份详查报告中其单位实验室检测数据都是假的,专家评审没有审查出来,他们没对专家做任何工作,按规定专家们应该到现场看一下,专家当时没有去看,专家也失职。
7、张某12016年8月5日8时41分至11时8分在沂南县看守所的供述:1999年到2001年期间,有个叫孙有成的到莱西开矿,通过莱西市南墅镇西泥牛庄大队书记刘成爱和我认识,后来孙有成在莱西成立青岛有成矿业公司。2001年到2002年,武某1和孙有成想一起买莱西南墅铁矿矿权,找我咨询,和我认识了。2007年前后,武某1领着武某2找我,说想把沂水荣某山铁矿的勘查单位从山东省第七勘查院变更为我们二四八大队,由我们提供系统地质勘查工作。我们二四八大队就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签了一份探矿协议,协议书规定了工作目的、投入工作量、相应预算、费用及付款方式和法律责任等。协议是我带单位两个工作人员(具体是谁记不清了)起草的,最后细节是协议确定的。签完协议后,我安排刘某1带人进荣某山矿区开展野外工作,包括物探、水文、地质(里面包含编录取样)等,具体工作我没控制。野外工作过程包括结束后都可做化验分析,具体什么时间做的我不清楚。化验分析需要评价一个矿的储量指标、分析磁性铁和全铁,为保证分析的准确性要做基本分析和外检(找一个平级或者更权威的机构再抽检一部分),我知道外检是送到潍坊第四地质勘查院,基本分析不知道怎么做的,2015年的时候,省审计厅找我了解情况,我才知道是我们单位自己做的基本分析。我们大队不具备做基本分析的资质,实践中都是通过其他单位化验后我们单位出具化验报告。具体到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Ⅰ号矿这个事,我不清楚怎么做的。工作人员和我说化验结果部分达不到国土资源厅关于交储量标准,我说给人调调嘛,但我没具体安排。如果达不到标准,我们就拿不到钱了。后来工作人员按照我说的进行了调整,出具了报告。出具报告以后,我们的人跟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把报告送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办公室评审,召集专家评审有国土资源厅资源处的人,临沂市或者沂水县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荣某山矿区评审现场评审,同时需征求县市国土部门意见。报告现场通过后,在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备案就可以划定采矿范围,然后办采矿证。
8.张某12016年8月5日14时41分至17时17分在沂南县看守所的供述:报告通过后就划定矿区范围,从县里往市里上报。评审通过后,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做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划定采矿范围需要县、市、省三级国土部门审批,先是沂水县国土部门拿出“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按规定一要到现场看是否和“三线两区”重合,所谓“三线两区”我只记住国家公路和铁路两线,还有一个线记不清了,两区是风景名胜保护区和小城镇以上的建设规划区;二要距离居民区最少300米;三要考虑矿体位置,不能无限制;四要不能与本身审批的采矿范围重叠等几个方面。沂水县国土部门意见上报市国土部门管矿的科室,市里的初审意见中有“规划中的天津到汕尾的高速公路,从Ⅰ号矿体上方通过”这句话,意思应该是这个地方有高速公路规划了。这应该是2008年初的事,知道临沂市国土部门初审意见是因为我们做“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要经过几个回次,每一级都要把之前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加进去,由我们不断完善。市国土部门初审意见出具后,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给了我们负责准备材料的人,工作人员加上了市里的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我当时还不知道。意见报到省里两个多月没批复,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着急就问我们,我问工作人员知道临沂市国土局的初审意见中有这么一句话。这地方有高速公路规划,肯定不符合规定,就批不下来。2008年的时候(我记的地瓜秧刚长了一截),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人通知我说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的潘某到了沂水,希望我也到沂水一趟。我就从莱西赶到沂水。我和几级国土部门的人先后到了矿区现场。在现场潘某说,高速路也没修嘛。大体意思是虽规划了但一直没开始修。后来我们就回去了。省国土资源厅的人回去后一段时间,矿体范围就批下来,下发了采矿权范围批复。我们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划定采矿范围等事项中分工是:合同中如约定了我们负责办理,应该是我们单位负责协调关系。之前我在单位负责过到省国土资源厅跑手续,所以省厅的潘某我认识。2008年前后应该是我们单位叫张某1的高级工程师负责的。采矿范围划定完后,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就着手做四个报告: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就是解决矿体怎么开采,井下采还是露天采,能开采多少的问题),环境评价(我理解的就是地表以上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地下水),土地恢复治理及环境影响评价(是研究对地下环境的影响,并提出治理方案),另外可能有土地复垦方案(矿采完以后,这块土地复垦,做什么)。我们给做的话,土地恢复治理及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给做,其他的我们没有资质,他们找别的部门做的。做完这些报告就可以申请采矿权。我们就按文件要求,准备采矿权申请系列文件,包括四个报告、采矿权范围批复、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证复印件等,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做好后从县、市国土部门上报省厅矿管处。2009年时,武某1和武某2又到莱西找我,说采矿区还有两个矿,让我们再编个补充详查报告。我让李某1做的。我领着李某1跟他们见面,有可能在我们单位,或广胜大酒店。谈这事时他们要求快,我和李某1说之前已有一个报告了,再做容易上手,后来我让他到现场去看看,但他没去,我们直接就做了一个假的报告。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让抓紧时间,因为之前那个报告就有假的成分,所以这两个矿的报告肯定也是假的;因为之前做了一个报告了,不需要重复投入,也可能和以前价钱差不多,当时我没想那么多。我知道高速公路这个事,也考虑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急于要求再做报告可能想骗补贴,也知道报告对高速公路补贴的分量,但之前划定采矿范围和办采矿证都很顺利,我就有了不一定修高速路的错觉,觉得即便有高速路的事,这是在规划后做的,高速路的钱也不是那么容易拿到的,反正我们赚钱就给做了。这两个矿体本就在采矿区内,不需要划定采矿范围,也不需做采矿权申请,直接从四个报告开始做的,环评之前做过了就不需要再做,只把另外三个报告做完就结束了。这个事当中,最重要的是我们出具的补充详查报告,补充详查报告证实了这两个矿体的储量,上面三个报告是为了辅助这个报告。
9.张某12016年8月11日14时43分至17时8分在沂南县看守所的供述:2006年底或者2007年初,武某1领着武某2到我们单位找我,想把荣某山铁矿的勘查单位从山东省第七勘查院转到二四八地质大队。我当时任地勘所所长,地勘所的职能主要是利用我们单位拥有的甲级固体矿产勘查等资质,以二四八大队的名义对外从事地质矿产经营服务。武某1找我是以办理采矿证为目的,逐步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我们谈了整个工作的意向,首先做一个探矿设计,以这个设计开展野外探矿,然后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安排刘某1带人到荣某山矿区开展野外工作。协议当时签没签记不清了,也可能先是武某1给我们二四八大队打了10万元预付款,然后开展的工作。刘某1具体是怎么开展的我不清楚,中间偶尔沟通,开展工作前,我对具体工作的人员安排和刘某1说过。开展工作一段时间后,刘某1和我说钻探是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自己找的钻机。野外工作结束后,刘某1和我说需要化验的矿石样品已经取完了。我说基本分析你们自己想办法,外检的送到潍坊的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我说“基本分析你们自己想办法”是因为我们单位我做不了铁矿化验,要做样品分析有两种方法:一种送到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让别的单位分析,还有一种是找个体户做,这些个体户也没有资质但也都做鉴定。2015年审计厅找我落实情况时我知道基本分析是我们自己单位出的。刘某1到四院做的外检,可能是他自己或者派人,或是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人一起去的,具体不了解,基本分析怎么出来的结果不清楚。送样品检验的时候我知道,是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出的车,出了外检结果我也知道,具体细节记不清了。我们单位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签了两个合同,一个是沂水荣某山铁矿Ⅰ、Ⅱ号矿勘查合同,主要内容是我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谈的,合同是项目负责人刘某1起草的;还有一个Ⅲ、Ⅳ号矿的补充详查协议,大致在2009年上半年签的。根据这两份合同开展工作,包括年检、延续我们大体收了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七、八十万元,记不清了。刘某1把Ⅰ、Ⅱ号矿的样品化验完后,就编写详查报告,具体怎么编写的就不和我汇报了。详查报告是2007年底或者2008年初编写完成的,报告编写好后刘某1和我说了,我让他马上送总工办给蛴栏I蟛椋由总工办提出修改意见,再补充完善,由总工办出具大队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我们大队办公室出一个红头文件,盖二四八大队公章,装订完后到省国土资源厅送审。到国土资源厅送审是刘某1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人一起去的,目的一是证明勘查是我们单位做的,一是矿权人去为了谈评审费及交款方式。送审不到两个月我们接到评审通知,参加评审的人有勘查单位、矿权人、评审专家和国土资源厅及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人:我们单位是报告主要编写人刘某1及其他编写人员,应该还有大队总工办领导蛴栏;蛘咂渌人;矿权人是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武某1或者武某2,其他人不清楚,四位评审专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人我不知道。这次评审主要审查野外工作是否合理,储量圈定(就是认定储量多少)是否合理及勘查工作是否合规等。具体程序是评审办公室召集评审专家评审,由勘查单位进行工作简要介绍,专家看原始资料,现场答疑,专家对报告提出评审意见,最后由国土资源厅和地方国土局发表意见。荣某山铁矿的评审结果是“建议修改以后通过”。业内“建议修改以后通过”就是通过了评审,所谓修改就是按专家意见进行完善。我们单位补充完善后送专家组组长,在专家组形成的最终意见基础上,评审办公室以储量评审办公室的名义出具最终评审意见,这个意见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备案,由资源处以国土资源厅的名义出具备案意见。拿到备案文件和评审意见以后,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就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自己不会做,委托我们单位帮助做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范围由他们最后确定。基本流程就是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沂水、临沂国土部门及省国土资源厅报批。具体就是县国土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报临沂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出具初审意见,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矿产资源管理处审批。我们单位带着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人把含有市国土资源局意见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交到省国土资源厅,过了三个月,武某1和武某2上我们单位找我说意见还没下来。这时我看到了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其中一条有“规划中的天津至汕尾的高速公路,从Ⅰ号矿体上方通过”这句话,我理解这个地方有可能要修高速公路,因为这所以省国土资源厅才没批。这应该是2008年下半年的事,他们让我给想办法,我说批不批是国土资源厅的事。过了一段时间,武某1说省国土资源厅的人要到现场,我就让人开车带着我从莱西去了沂水。到现场发现是矿管某的潘某来的,其他人不认识。当时武某2在现场,武某1在不在记不清了。在现场大约看了半个小时,没有修高速公路的痕迹。我记的潘某说:这儿也没修高速路啊(原话记不清,大体这个意思),然后我就回莱西了。过了段时间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下来了,我们让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着手做开发利用方案(就是解决矿体怎么开采,能开采多少)、环境评价(主要是地表以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地下水)、土地恢复治理及环境影响评价(是解决对地下环境的影响,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另外可能有土地复垦方案(我记不清省里从什么时间开始规定需要的了,这个方案就是矿采完以后,这块土地做什么)。假设是我们做的话,我们可以做土地恢复治理及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评价是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找别人做的。做完这些报告就到相应的管理机关评审。环境评价需要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评审,相应数据需要检测;开发利用方案由国土资源厅矿管某组织评审;土地恢复治理及环境影响评价由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保护处评审,土地复垦方案由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评审。这几个报告、审批意见及矿区范围划定文件作为采矿权申请要件,再结合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的其他文件,报县、市国土部门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查完,大约两三个月的时间,国土资源厅就给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办了采矿许可证。
10.张某12016年8月12日8时53分至11时2分在沂南县看守所的供述:我们为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办理采矿证首先是做工作设计,名字应该叫山东省沂水县荣某山铁矿勘查设计,然后根据设计开展工作,包括综合地质工作像物探、水文、样品测试等,再根据综合地质工作编制详查报告,报告送审,审查通过后划定矿区范围,经三级国土部门审查后申请采矿权。我们说的综合地质工作是就物探、水文、地质、测量和样品测试等。大概在2007年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后,我就安排刘某1带人到荣某山矿区开展野外工作,地质工作包含编录取样工作。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是野外工作结束后做的化验分析。Ⅰ、Ⅱ号矿的外检我让刘某1送第四矿产勘查院,基本分析让他自己安排。化验分析需要分析矿石磁性铁MFE和全铁TFE,山东省的标准是TFE大于等于25%,MFE大于等于20%。外检结果出来以后刘某1告诉我了,我安排刘某1做详查报告,如果品位不够就给调调。意思就是把数据调高,分析达不到标准的通过调高数据达到TFE大于等于25%,MFE大于等于20%的标准。品位调到标准的目的是编写详查报告,里面包含储量,为了办理采矿证,详查报告是办理采矿证的依据。刘某1根据我的安排编写报告,过了两、三个月他告诉我详查报告编好了。我安排他送到总工办盖章,然后装订送审。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的Ⅲ、Ⅳ号矿详查报告编制是2009年,是在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拿到荣某山矿区的采矿证以后。武某1打电话说老百姓发现采矿区还有两个矿,准备再编一个详查报告。过了几天他和武某2到莱西找我,我就带着李某1跟他们见了面,见面地点可能在广胜大酒店,也可能在我们单位。他们提出的要求是详查报告尽快编写出来。我就跟李某1交代让他领人把地表情况了解一下,钻孔可以不打,其他工作也不用做了,之前已经有一个详查报告(指Ⅰ、Ⅱ号矿)了,但我们没有去现场,直接做了个假报告。也不能说是彻头彻尾的假,起码矿区位置、名字等是对的,Ⅲ、Ⅳ号的矿体要素是假的。矿体要素要确定首先是不是矿,在空间怎么展布的:宽度、长度、延伸等,还有品位。Ⅲ、Ⅳ号矿体都是假的,他们说有这两个矿体,我当时为了挣钱,就安排李某1做了。对于他们要求的快,我考虑有几种可能,一是为了增加储量以保住采矿证,一是向高速公路要钱的企图,当时我想高速公路的钱也不是那么好要的,就给做了。这两个矿体本来都在采矿区内,直接做详查报告就行了。详查报告证实了这两个矿体的储量的存在,矿体规模的大小,过程和我昨天说的Ⅰ号矿的流程一样,也是编写完后先单位内审,再送国土资源厅审查。
11.张某12016年10月18日10时14分至16时59分在沂南县看守所的供述:我担任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地质勘查院院长是负责地质勘查所(院)的全面工作,接受大队领导,领导地质勘查所(院)职工完成上面下达的工作指标。工作主要有完成批准的矿费项目、为市场项目提供综合地质技术服务(如进行地质勘查、编制矿产详查报告、维护探矿权等)。我给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开展过相关地质技术服务。2007年左右,武某1和武某2找到我说他们买了荣某山铁矿,想把勘查单位变更为我们单位。我们和武某1先谈了协议,包括服务内容、付款方式等,武某1先给我们大队打了预付款,期间二四八大队和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签了探矿协议。签完协议后我安排刘某1让他负责带人去荣某山进行综合地质勘查工作,包括地质(填图、布置工程、编录取样)、物探、水文测量等,我让刘某1去做的,以二四八大队的名义出具了详查报告,报省国土厅相关部门进行了评审备案。这个项目我采取的项目负责制,由刘某1具体实施,刘某1是否是按照规定实事求地进行勘查并制作的详查报告他知道。我以前讲调铁矿石品位的事是我安排的,但我实际没安排,我害怕追究刘某1等年轻人的责任,我就承认是我安排的。第二个报告是李某1负责的,我只是安排了这项工作。2009年和2010年间,武某1和武某2打电话说他们在荣某山矿区又发现了新矿,让我们帮忙编制详查报告。武某1、武某2来莱西找我,我叫着同事李某1到武某1住的广胜大酒店和他们见面,武某1说了新发现的矿的情况,想再做个详查报告。之前已有份详查报告了,有以前报告的基础,这个钱好挣,我就安排李某1做新发现的矿(就是后来称为III、IV号矿体)的详查报告,后来通过了省国土厅的评审备案。我没具体干详查工作,不清楚为什么没有客观真实地进行矿产勘查并实事求是地做详查报告,这样做不符合相关规定。我是2008年至2009年间知道青临高速公路要压覆荣某山铁矿的事的,2007年我们做的详查报告通过评审后,我们帮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上报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很长时间没批下来。2009年武某1他们问我怎么还没批下来,我找同事问情况看到了市国土局的初审意见,说规划中的高速公路要从I号矿体上方通过。三线两区涉及的地方是不能设置采矿权的,但荣某山铁矿矿区划定范围和采矿权通过了县、市、省国土部门三级审批,我以为高速公路不经过这里了。
12.2016年9月2日14时45分至当日16时30分在沂南县看守所的供述:2014年武某1曾经给我的个人银行账户打过两笔钱,一共是16万元,数额我凭记忆不一定准。我们给武某1的荣某山铁矿做了两个内容不实的详查报告,过程我以前都已经交代过了。2014年,武某1到莱西约我见面,好像武某2也一起来的。见面之后谈了一些搞矿的事情,一块吃了顿饭,临走武某1问我要个银行账号,我记得给他一个我的农业银行的账号,相关细节、账号我记不清了。之后武某1分两次一共给我这个农行账户打了16万元钱,打款的时间不是同一天,中间隔了一段时间,事情就是这样的。具体时间和数额银行交易记录为准,我记不清了。经过查看你们出示的中国农业银行莱西市南京中路支行我的个人银行账户62×××17的交易流水及相关凭证,2014年3月8日50000元、2014年5月30日50000元,这两笔应该是武某1给我打钱的记录,我对相关凭证没有异议。以前我讲是16万元,是我记忆存在偏差。武某1给我打钱,他当时和事后没有说什么。我当时想,一是他想继续给我们二四八大队合作开发矿产,因为他们可以少走不少弯路;二是我分析武某1是基于对我的信任和感谢,这些钱他就没打算再要回去,即使我个人花了、独吞了,他也没有怨言。合作开发矿产是单位的事,不是我个人的事,武某1给我钱的时候也没具体说,所以我分析可能是感谢我的。他的感谢是多方面,我认为不是某一个事,他还想以后和我们单位多合作。武某1以上给我打的10万元钱其中有5万元我借给一个朋友用了,平时花了几千元,还剩下四万多元,由于我的银行卡升级转到了另一个卡上,后来垫付了单位44000元的钻机费用,在单位账上挂着还没报销。这10万元钱不是债权债务,我也没有还给他,围绕矿产开发我还没和他对账。
13、2017年3月29日9时57分至16时46分审查起诉阶段在沂南县看守所的供述:我以前的供述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说我安排刘某1他们调高矿石品位数据的部分不属实,我没有安排,是他们自己做的,我也没具体看详查报告,我有疏于管理的责任。我以前说是我安排他们调高数据就是想着刘某1他们还年轻,我想保护年轻人,想把责任揽过来。我有犯罪行为,我认为武某1送我的10万元构成犯罪。认定的滥用职权罪,马某1分两次送我钱的事不认为构成犯罪。2006年或2007年武某1、武某2一起找到我说想把荣某山铁矿的勘查单位变更为我们单位,我为了扩大服务领域,多接活,多挣钱就同意了。刘某1在我们单位工作能力较强,是项目负责人之一。出具详查报告的具体工作流程是首先做物探、地质、水文测量、取样(基本分析解矿含铁量多少,压力样,矿的完整程度,决定开采方式,铁体重测试样铁比重)、送检,基本分析是我们单位实验室做的,基本分析是对所有样品进行检测,外检是按取样一定比例送的,一般10%左右,送外检一般是送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或者是山东省地质矿产科学研究院。有了数据以后就编制报告,编完后我先审查,然后报大队总工办审查,由大队出具初审意见,再将报告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办公室评审。通过储量评审后可作为采矿权申请延继、存续的依据。通过评审后划定矿区范围,报三级国土部门审查,批准矿区范围,探矿权人需要做环评。土地复垦、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评四个报告需评审,再申请采矿权。荣某山铁矿大约是2009年底取得采矿权,其Ⅰ、Ⅱ、Ⅲ、Ⅳ号矿,只需要办理一次采矿证,因为Ⅲ、Ⅳ号矿就在Ⅰ、Ⅱ号矿划定矿区范围内。Ⅲ、Ⅳ号做详查报告是为了扩大矿区储量,对保留采矿权、延续等有好处。编号为HG07253能反映荣某山铁矿真实的铁、磁铁品位数据,但它不是出具详查报告的依据,仅能对我们实验室检测数据尺度起到衡量作用,我们实验室没有铁、磁铁的检测资质,但出的数据能够取得国土资源厅的认可。我们是对全部样品检测,HG07253号报告是抽检的结果。我认为第Ⅰ、Ⅱ号矿的详查报告大部分内容属实,Ⅲ、Ⅳ号矿详查报告是假的,我当时不知道李某1没到实地勘查。我带李某1一起和武某1谈的,后来他们自己联系的。我知道高速公路要经过Ⅰ号矿大约是在2008年底或2009年初,是看了临沂国土局的初审意见知道的,初审意见是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上报国土资源厅的扫描文件。武某1找我谈Ⅲ、Ⅳ号详查报告时增加储量时没说高速路赔偿的事。我已知道高速路有可能要通过矿区还同意做Ⅲ、Ⅳ号矿详查,是因为看采矿权都批下来了,以为高速路不修了,也是为给单位挣钱、创收。我觉得我详查报告与高速路赔偿款没直接关系,高速公路修建前会找专门地勘单位对沿途矿区进行勘查,即使详查报告是假的他们也能发现问题。我2014年收了武某110万元,他说有个亲戚有个金矿让我想办法合伙开,我说金矿不好弄,说有人专门跑矿、有信息,但我没钱,如果有钱给他们可以弄到信息,武某1就说他给钱,给了我十万元,这钱我六万多给了跑矿人陈某1,四万用于单位作风险投资了。2008年左右马某1想买菜西市倪家岭鑫润兴铁矿,我帮忙协调的,他买矿省了一千多万元送了我50万元,当时说买卖谈成给二百万的。马某1在莱西市南墅镇西泥牛铁矿地下采完了,想开地表的矿,但他手续不合适地表开采,我给出主意采用地质环评恢复治理方式通过省厅审批,变相采地表矿,也治理了环境。这个项目是我们单位负责的,我们出具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通过了评审。我们签协议了,收了十多万元,出具的方案没有违法,李某1负责的。通过我出主意,马某1采了矿,又治理了,挣了不少钱,为了感谢给了我四十万元。陈某1给提供了山西省洛南县石英矿的信息,后来武某1他们买的。2013年根据大队的考核,我们地勘院应该发400万元,大队只发了200万,我找乜全国开的发票,这200万元是上交大队盈利后大队提取发给我们的奖金。
14.被告人张某1在庭审时的供述:我没有安排刘某1等人编造报告,之前所以如此供述,是为了保护年轻人,我作为勘查院院长确实失察、审查不利,我只是为了挣钱,造成高速公路赔偿款的损失国土等部门审查不到位更应负责任;武某1给我的钱是为了让我帮其找矿,这钱也确实用于给他找矿了,他也已经根据找矿人提供的信息购买了矿产。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宗。
对上述证据,被告人张某1辩称:刘某1等人所述不是事实,我没有指使刘某1等人造假,在侦查机关之所以说是我安排的是为了保护年轻人,我最多只是审查不利,是过失,详查报告不是武某1取得采矿证并最终取得赔偿款的主要原因,高速公路赔偿部门审查不到位或没有审核是造成国家损失的原因;武某1给我的10万元钱是给其出具详查报告多年之后,与详查报告没有关系,是为了给其在陕西等地找新矿他给的报酬,不构成受贿。
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辩护意见,认为详查报告与武某1取得采矿证和赔偿款没有必然联系,张某1作为负责人没有尽到审查责任负过失责任;证人刘某1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刘某1曾收取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好处费,他们为了自己作出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给付张某1的10万元是为了帮助武某1找矿,陈某1的证言对此也能证实。武某1、武某2的供述与其在诈骗案庭审时的供述不一致,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1系明知临沂海良矿业有限公司为套取高速公路赔偿款而让其制造虚假详查报告,也不能认定10万元钱就是为制造详查报告而给被告人的好处费。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的事实认定
经查:2009年至2014年期间,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与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2012年5月至9月,为开具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通过省国土厅评审达到地表矿开采及退还保证金目的,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马某1找到时任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地质勘查院院长的被告人张某1让其帮忙。张某1利用担任勘查院院长的工作便利,在二四八地质大队为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报省里通过评审、已收取了相关费用后,收取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马某1为表示感谢而让其公司员工邴某于2012年9月2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所送的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张某1因武某1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14时主动供述了其收取马某140万元的事实,同年9月22日马某1在接受讯问时证实其为感谢张某1帮助送给张某140万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