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凤俊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凤俊山,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原系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于2017年5月3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岩,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凤俊山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公检刑检公诉刑变诉[2017]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凤俊山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吉0381刑初4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凤俊山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吉03刑终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书记员宋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凤俊山及其辩护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检车的刘某因其下属单位115辆挂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遂找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老板凤俊山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一事,约定每台车检费用为1500元,只需留下行驶证即可。后刘某分别将71台车、44台车的行驶证交给被告人凤俊山。

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对其中的2台车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其余69台车辆由被告人凤俊山通过他人在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车安排替检,分别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王某1汇给被告人凤俊山以上71台车辆检测费共计人民币10.65万元。

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10月29日间将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另外的43台车安排替检,另1台车由被告人凤俊山安排在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替检。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王某1把44台车检费共计人民币6.6万元汇给被告人凤俊山。

2、2016年,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检车的安某因单位共计13台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通过毛某介绍,安某、冯某一起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内找到被告人凤俊山联系其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一事,并与被告人凤俊山达成协议,约定每台挂车不上线检车费用为1500元,每台头车不上检车线费用为900元,只留下行车证即可。后安某将上述10台挂车行驶证、冯某将3台头车行驶证交给被告人凤俊山。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期间将上述车辆未上线检车,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后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把13台车检费共计人民币1.77万元汇给被告人凤俊山。

3、2016年9月,吉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某某分公司7台挂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便找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一事,检测费每台在1500元至2000元不等,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对其中的7台车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

4、2016年9月,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1台挂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便通过他人找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检测费1000元,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对吉AXXXX挂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

5、2016年9月,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4台挂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便通过他人找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每台检测费1900元,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对吉AXXXX挂、吉AXXXX挂、吉AXXXX挂、吉AXXXX挂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

6、2016年10月,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2台挂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便通过他人找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每台检测费2200元,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对吉AXXXX挂、吉AXXXX挂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案发后,被告人凤俊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凤俊山的供述,证人刘某、王某1、安某、毛某等人的证言,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存款明细账,费用报销单,明细及机动车行驶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凤俊山作为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凤俊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大部分予以供认,但辩解长春某某物流公司的车在某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替检的问题上,其只是起到中间搭桥的作用。至于变更起诉以后增加的几起事实,虽其并不知情,但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这几起事实负有责任。

被告人凤俊山的辩护人的意见是:1、长春某某物流公司找到某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检车时,因其公司内部股东发生矛盾,检测线处于停业状态,为了保留客户,被告人将上述车辆检车费10.65万元交付给中介人员让其帮忙检车,收取钱款后中介的人员实际上在公主岭某某检测线进行的检车。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时,本身出于好意帮助某某物流检车,只是在中间起个联系介绍的作用,也没有告知中介人员去安排替检,也未收取或是索要任何好处费。对于某某物流提出不上线检车一事并不知情,后续相关不上线检车的行为后期都是中介人员同某某物流公司直接联系的,对于此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2、对于吉林某某物流公司、某某物流公司、某某物流公司、某某物流公司不上线检车一事,经过庭审质证辩护人认为,几个公司均是找到中介人员去某某公司检车,所收取的费用均是中介人员收取的,虽有替检的行为,但是被告人并未参与,对于替检一事被告人也并不知情。3、本案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本案在案发后,公安机关曾多次以行政调查角度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被告人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后因该案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去凤俊山亲属家抓捕被告人未果时,经过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返回亲属家接受公安机关的问询,因此该行为应认定为被告人自动投案,又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故应认定为自首。4、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在开庭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以适用缓刑为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6年,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检车的刘某因其下属单位115辆挂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遂找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老板凤俊山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一事,约定每台车检费用为1500元,只需留下行车证即可。后刘某分别将71台车、44台车的行驶证交给被告人凤俊山。

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对其中的吉AXXXX挂、吉AXXXX挂二台车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其余六十九台车辆由被告人凤俊山通过他人在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车安排替检,分别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王某1汇给被告人凤俊山以上71台车辆检测费共计人民币10.65万元。

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10月29日间将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另外的四十三台车安排替检,另一台车由被告人凤俊山安排在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替检。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王某1把四十四台车检费共计人民币6.6万元汇给被告人凤俊山。

2、2016年,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检车的安某因单位13台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通过毛某介绍,安某、冯某一起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内找到被告人凤俊山联系其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一事,并与被告人凤俊山达成协议,约定每台挂车不上线检车费用为1500元,每台头车不上检车线费用为900元,只留下行车证即可。后安某将上述十台挂车行驶证、冯某将三台头车行驶证交给被告人凤俊山。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期间将上述车辆未上线检车,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后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把十三台车检费共计人民币1.77万元汇给被告人凤俊山。

3、2016年9月,吉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某某分公司七台挂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便找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检测费每台在1500元至2000元不等,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对其中的七台车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

4、2016年9月,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一台挂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便通过他人找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检测费1000元,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对吉AXXXX挂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

5、2016年9月,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四台挂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便通过他人找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每台检测费1900元,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对吉AXXXX挂、吉AXXXX挂、吉AXXXX挂、吉AXXXX挂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

6、2016年10月,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2台挂车检测数值超标,正常年检无法通过,便通过他人找到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每台检测费2200元,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对吉AXXXX挂、吉AXXXX挂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案发后,被告人凤俊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证明被告人凤俊山的自然情况。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凤俊山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凤俊山的到案情况。

4、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凤俊山入看守所时的身体状况。

5、营业执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许可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凤俊山,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条件。

6、企业信息,证明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注销。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决定重新制定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其中汽车100元/车.次和环保检验收费标准简易工况法60元/车.次。

8、银行存款明细账,证明凤某1,2016年10月8日收到由于某转入的15460元。2016年9月28日、29日、30日收到王某1的27000元、28500元、25500元、25500元共计10.65万元。王某1分三次转给凤俊山人民币66000元钱,其中2016年9月13日33000元,2016年9月28日9000元,2016年9月29日24000元。另外2016年7月27日3800元、2017年12月2日3400元、2017年12月1日2700元由于某处转入。

9、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存款明细,证明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开户成立基本存款账户,法定代表人系凤俊山。开户期间未产生资金往来明细。

10、GPS行车轨迹,证明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涉案车辆于2016年9、10月份的行车轨迹以及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吉CXXXX挂车于2016年11月28日的行车轨迹及机动车行驶证信息。

11、检车费用报销凭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10月6日检车的具体车号及检车费用明细以及长春某某物流公司2016年9月29日、11月2日、12月1日检车车号及费用明细。

12、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明授权签字人曹某,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未上检测线的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吉AXXXX挂车为合格;授权签字人凤俊山,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未上检测线的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涉案车辆均为合格。

13、鉴定文书,证明(一)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0059号鉴定书鉴定1、涉案的四十三辆车为同一车辆。2、涉案的五台车为同一车辆。3、涉案的两台车挂为同一车辆。(二)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0113号鉴定书鉴定车牌号为1、涉案的五十二俩车是同一辆车;2、涉案的十六辆车是同一台车;3、吉AXXXX挂、吉AXXXX挂”是同一辆车。4、吉AXXXX挂的车与其他受检车辆不是同一台车。(三)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0135号鉴定书鉴定1、车牌号为“吉AXXXX挂、吉BXXXX挂、吉BXXXX挂、吉BXXXX挂”这四辆车是同一辆车。2、车牌号为“吉CXXXX、吉CXXXX”这两辆车是同一辆车。

14、证人凤某1的证言,证明凤俊山是我父亲。我不参与某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的事。卡是我名下的卡。2016年10月8日收到的15460元钱,应该是我父亲用我卡收的钱。2016年9月28日、29日、30日,我收到了27000元。28500元、25500元、25500元共计10.65万元是什么钱我不清楚。上述这些钱不是打给我的,这期间我父亲在用我这张卡,这些钱是打给我父亲凤俊山的。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凤俊山给我打电话说别人给打了10万元钱,就是往我银行卡里打的钱,让我去银行给他取出来,我说我家里正好有现金,然后凤俊山到我家里,取走了现金10万元多点。

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是我老丈人凤俊山的,这个公司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都是凤俊山。这个公司是2016年5月份开始营业,当时凤俊山和一个叫王某2的人一起投资开的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当时法人是我老丈人凤俊山,当年的7月份因为产生矛盾,之后就停业了,到了当年9月19日的时候,王某2同凤俊山达成协商,凤俊山一次性给王某2210万人民币,王某2撤股,这个公司都变成凤俊山一人所有,当时王某2这210万是我借给凤俊山的,之后9月19日当天又重新开业对外检车了。我是从2016年9月19日开始负责外检工作,某某检车线的授权人是凤俊山。要是个人检车一般都是直接收取现金,要是车多或是公司都是转账,检查费用是160元/一台。我不清楚是否存在同车体检问题。这个卡是我妻子凤某1的,但是是否给某某检车用过我不清楚。

1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我公司的115台挂车的检车都是我办理的,都没有上线检车,因为我们公司的挂车都超标,不符合规格,上不了检车线,所以我就找的某某检车线的老板凤俊山谈的。检车只提供挂车的行驶证,不提供挂车的车牌。我们公司每台挂车检车给凤俊山1500元钱。凤俊山提供给我们公司两个账号,一个是凤俊山的,一个是凤某1的,之后我让王某1转的钱。

1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出纳,车辆检车费的转账是由我负责。我就有一个长春招商银行的卡。检车费我给凤俊山、凤某1转过钱,每次车辆检车时,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钱给对方转过去,之后我就把钱转到凤俊山和凤某1的账户上。2016年9月28日至9月30日给凤某1转过十多万元。另外还有44台挂车,每台是1500元,一共是66000元钱,是分三次转给凤俊山的,第一次33000元、第二次9000元、第三次24000元。

18、证人安某证言,证明我是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检车。我公司有的挂车超标,正常上检车线都检不了。于是直接去某某检车线找的他们公司的老板凤俊山,和凤俊山直接沟通的,讲妥了我公司的挂车可以不用上线,由他们找车替检,每台1500元,只要把车的行驶证给他们就可以了,其余的正常上线检车的就正常收费了。正常检查一台四五百元钱。2016年11月2日的报销凭证是我公司的,是我在给我公司检车时报销费用的,这张凭证是我在2016年9月的时候给我公司检吉CXXXX挂和吉BXXXX挂还有CDXXXX牵引车时花费的3400元的报销凭证。其中吉CXXXX挂吉BXXXX挂这两辆挂车没有去范家屯的某某检车线,检车由他们检车线找车替检花费3000元,每台是1500元。吉CXXXX牵引车去了检车线花费了400元,一共是3400元。这3400元由我们公司财物直接打到了凤俊山的建行卡的账户中。2016年9月的时候报销凭证是我公司在检这九台车的检车费用的报销凭证,其中有八台车没有去范家屯的某某检车线,是由他们检车线找车替检的,每台收取了我公司1500元的费用。凭证上也有正常上检车线的,共花费了3460元,共计15460元。这15460元,是由我公司财务打到了凤某1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了。之前我们单位负责检车的是毛某,后来毛某要辞职,我们单位老板让我负责检车,有一天,毛某和我直接去的某某检车线找的老板凤俊山,毛某对某某检车线的老板说,以后我们单位负责检车的是由安某直接和你联系,某某检车线的老板同意了,每台检车费用是1500元。检车的时候就把挂车的行驶证给他,检车后我去检车线取行驶证。

19、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9月份开始在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的,是2016年8月末、9月初辞职不干的。2016年5、6月份我发现的范家屯某某检车线,我打了检车线老板凤俊山的电话,之后凤俊山说不用我找中间人,以后检车直接跟他联系。凤俊山跟我说要是能检的时候他就告诉我,让我把挂车的行车证直接邮寄给他,不用提供挂车号牌,也不用挂车上线检车,直接就能通过年审。因为挂车都超标,上不了线。当时我和凤俊山谈的价格,检一台挂车是1500元,但是我还是没来得及给我们挂车检车的时候,我家有病人需要照顾,之后我就辞职不干了,安某接我的工作,之后我和安某交接的时候,我领着安某与某某检车线的老板凤俊山见得面,跟凤俊山说:“我辞职了,以后我们物流公司检车的事都交由安某负责,以后安某和你直接联系,你看我们单位车也挺多的,能照顾就照顾一下”,凤俊山说“没事,挂车啥的你直接让安某跟我联系就行,也跟以前咱俩说的一样,能检挂车的时候我就给安某打电话,到时候直接把挂车的行车证拿来就行,不用提供挂车号牌,挂车也不用上线,直接就能通过年审”。之后我就辞职,至于后期我们公司去某某检车线检了几台车我也不清楚。

2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我在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方面工作,有五台挂车是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的某某检车线检的,当时是由毛某直接和范家屯镇的某某检车线老板谈的,每台检车1500元,我们公司五台挂车都没去,等这五台挂车车检完事之后,我们直接去公主岭市范家屯某某检车线取得挂车的行驶证。正常检车每台要四五百块钱。在2016年11月份的时候我去了某某检车找凤俊山和他沟通,我还有三台牵引车安检,我问他可不可以找车替检,他说可以,最后以每台900元的价格谈妥了,之后我们把牵引车的行驶证和保险单送到了某某检车线,他们找车替检完事我把证件拿了回来,我们公司财务给凤俊山指定账户建行转去了2700元费用。

21、证人于某证言,证明我是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会计。2016年9月29日,经手人为安某,金额为15460元;2016年11月2日经手人为安某,金额为3400元;2016年12月1日经手人为冯某,金额为2700元,这三张报销凭证是我公司的,是检车费用,由出纳向某某检车线指定账户支付的。

2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吉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部长。八台车都是我们公司名下的挂车,也是我联系年检的。我是联系的公主岭范家屯镇某某检车线的员工,之后我们这八台车的司机带着车的行驶证来某某检测线交给他们公司的员工,因为超标不符合规定挂车都没有来,每台车费用在1500元-2000元不等,正常检车每台挂车四五百元。

2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部长,负责公司的安全工作。吉AXXXX挂车是我公司九台分公司名下的车,这台车在2011年的时候卖给石某了,但是车还挂靠在公司。这台车的具体业务由石某负责,但都知道这台挂车因为超标上不了检测线,正常年检不了。

24、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吉A8G81挂车是2011年我从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包的,这台车年检的时候没上检测线,我让中介办的,具体是谁记不清了,费用花了1000元,正常检车就四五百元。

2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吉A8R85挂车是我从长春某某公司承包的。这台车超标,不符合规定,所以这台车的年检是我找别人帮着办的。这人我不认识,在长春某某高速口那有一个小屋,那个小屋的人都是办理全国各地代缴费、年检、保险的,我是在那找人办的。只需要提供这台挂车的行驶证,不提供真实牌照,费用是2200元。

26、证人戢某的证言,证明吉AXXXX挂车是2013年我从某某物流公司承包的。2016年年检我是在公主岭某某检测线检的车,因为该车超标,上不了检测线,只需要提供行车证即可,费用是2200元。

27、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部长,车牌号吉AXXXX挂、吉AXXXX挂、吉AXXXX挂、吉AXXXX挂车是我公司的车,这几台车的年检是在公主岭市的检测线检的,检车的时候车头去,挂车不去,只拿挂车的行驶证即可,我们的挂车几乎都不符合规定,上不了检测线,所以只能找中间人去办理年检的事情。正常检车费用是每台车四五百元,我们检的是每台车1900元。

28、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公主岭市某某街开装潢公司的,我们公司主要做防盗门和卷帘门业务。2016年10月份,李某联系过我给某某检车线做的车库防盗门,费用是八千多元,没开发票。

29、证人齐某的证言,证明我做安装监控设备的工作。大约是2016年10月中旬左右,某某检测线的老板凤俊山通过别人找到我让我给他公司安装监控设备,费用13000元左右,没开发票。

30、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我在公主岭市某某镇卖煤。2016年10月末,凤俊山在我这买了30左右吨的煤,共计二万元左右,是现金支付的,没开发票。

3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年初,凤俊山租用我的场地9000多平米。我的场地一共是11000多平米,所以交税的钱都是凤俊山给我,大概是四万元左右的现金,我加上自己那部分一起交给的税务。

32、被告人凤俊山的供述,证明2016年,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检车的刘某找到我联系该单位车辆不上检测线的事,约定每台车检费用为1500元,总共71台车,我找到中介就让刘某上中介那里检车,随后刘某就把106500元打到我女儿卡里,然后我就把钱给了中介。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10月29日间,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另外44台车也要替检,我公司给其中的43台车安排替检,另外一台就给其安排在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替检。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王某1把44台车检费6.6万元打到我卡上了。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找到我。跟我说车不是原车,我找人替检,商量完价格后就把证放我这里了,过后我找车替检,事后就把钱打到我卡里了。变更起诉书指控的第3、4、5、6项事实虽然没有通过我,但是我是公司负责人,我有责任,对此事实我认可。但我把这些检车的费用交了土地和房屋使用税5万余元、安装监控系统13500元、安装两个门8000余元、买煤花了2万余元,钱都用单位花了。

本院就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控辩意见经审查后认为:

一、被告人凤俊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次数的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凤俊山供认其公司即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明知有些公司车辆正常年检不合格的情况下,仍为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替检44台车,为长春天瑞物流有限公司替检13台,均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并供认其公司为吉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某某分公司替检7台、为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九台某某分公司替检1台、为长春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替检4台、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替检2台,均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的事实,虽凤俊山对上述替检经过和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不知情,但其承认作为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找凤俊山安排替检71台的事实,虽凤俊山辩解其找到中介安排替检,钱也直接给了中介,但根据证人刘某证言以及被告人凤俊山供述,凤俊山在明知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71台车正常年检无法通过,需要安排替检,在公主岭某某机动车检测线无法检车的情况下,仍接受刘某拿来的行驶证,并且帮忙联系中介替长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被告人凤俊山对上述事实不但知情并且提供帮助,凤俊山对上述替检行为和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负有刑事责任,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凤俊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事实均予以采纳。

二、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九条至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因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14日注销,且公检刑检公诉刑变诉【2017】5号起诉书已撤销对被告单位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此只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凤俊山进行处罚。

被告人凤俊山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节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凤俊山以公司名义替他人替检,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虽然对方将钱打到凤俊山个人账户,被告人凤俊山称当时并未开立公司账户,公诉机关无充分证据证明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当时已开立公司账户,且凤俊山将收到的钱均用于公司经营花销,公诉机关亦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凤俊山将收受的财物占为己有,故无法证明被告人凤俊山的行为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节。

四、被告人凤俊山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卷宗中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被告人凤俊山系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且在归案后的讯问笔录中拒不供认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车辆不来用其他车替检的事实,故被告人凤俊山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凤俊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凤俊山作为公主岭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车辆超标,不上线检车即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凤俊山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凤俊山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且鉴于被告人凤俊山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凤俊山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邹本起

人民陪审员刘志文

人民陪审员左英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