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辽GX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黑山县西内环老教育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高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2018年4月26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06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口头传唤高某于2018年4月26日到黑山县交警大队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积极主动的缴纳了罚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常住人口详细;4、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5、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6、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7、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8、现场检测报告书9、现金缴款单;10、社区调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