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0 0:00:00

黄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鹏,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8]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菊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2月6日18时51分许,被告人黄鹏饮酒后驾驶白某成的鄂C×××××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阳光花园经江苏路向北京路方向行驶,行至十堰市北京路人商路段时,将车停在路边睡觉,后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黄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查询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白某成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4的证言;被告人黄鹏的供述;武福爱[2017]毒鉴字第31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鹏犯罪情节较轻、再犯罪危险小,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