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任赠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系被害人邱某1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192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系被害人邱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2,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系被害人邱某1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3,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系被害人邱某1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4,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系被害人邱某1之子。

审理经过

上列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罗海红,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人任赠福,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孟令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蔡金三,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与金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朱会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任赠福被控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1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8]1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邱某1的近亲属黄某1、刘某、黄某2、黄某3、黄某4对被告人任赠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3、黄某4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刘某、黄某2、黄某3、黄某4的诉讼代理人罗海红、被告人任赠福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孟令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蔡金三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较为复杂,本院依法报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5日10时1分,被告人任赠福无证驾驶豫N×××××号重型半挂车,后挂豫N×××××号挂车,沿本区黄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24KM+550M处时,遇前方人行道上的行人邱某1由东向西方向横过道路,因被告人任赠福超速行驶且采取措施不当,其所驾车辆将邱某1撞倒,致其受伤。邱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1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故前瞬时速度为67KM/H。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任赠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1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任赠福报警后让同车人贾某1为其顶包,后于次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抓获、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贾某1、贾某2、黄某4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被告人任赠福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赠福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原告诉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刘某、黄某2、黄某3、黄某4诉称:因被告人任赠福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近亲属邱某1死亡,请求判令被告人任赠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因其近亲属邱某1死亡而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51,044.3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刘某、黄某2、黄某3、黄某4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医疗费收费票据、病历、残疾证、保险单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赠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任赠福辩称,其在医院给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一万元。其向本院提交黄陂区人民医院预交款凭单、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被告人任赠福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代理意见是:被告人任赠福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由被告人任赠福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承保豫N×××××号重型半挂车、豫N×××××号挂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属实。因被告人任赠福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应得到支持;非医保用药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不足;丧葬费请求过高。该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任赠福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本区黄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24KM+550M处时,遇邱某1在人行横道上由东向西方向横过道路,被告人任赠福所驾车将邱某1撞倒,造成邱某1受伤及车辆受损。邱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1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故前瞬时速度为67KM/H;事故发生时,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前部左侧与行人相接触。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任赠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1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赠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打120救护车抢救邱某1,让其雇请的司机贾某1对公安民警谎称是贾某1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次日,被告人任赠福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经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1月16日,任赠福经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交代了其交通肇事的经过。当日,公安机关以任赠福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7年11月15日10时40分赶至事故现场黄土公路24KM+550M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等取证工作。

3、证人贾某1的证言:2017年11月15日10时许,任赠福驾驶豫N×××××号重型半挂车,后挂豫N×××××号挂车载其雇请的司机贾某1,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黄土公路长岭街横路街路口处时,将贾某1叫醒,对其讲出事了。任赠福让贾某1互换位置,从副驾驶室下车。贾某1下车后见车辆撞倒一婆婆,婆婆伤势严重,任赠福打电话报警并打120救护车。不久,交警赶至现场,任赠福对贾某1说:“如果警察问你,你就说是你开的车,因为你有驾驶证,我没有驾驶证,保险不赔。”贾某1答应后当日对警察讲是其驾驶车辆将邱某1撞倒,致其受伤。伤者次日死亡后,贾某1害怕,遂交代实际是任赠福驾车将邱某1撞倒。

4、证人贾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6日6时40分许,贾某1打电话告诉其子贾某2,任赠福开车撞伤人,其没有驾驶证,让贾某1“顶包”。贾某2让贾某1不要“顶包”。当日7时50分许,任赠福用贾某1的手机打电话给贾某2说,其在黄陂区撞倒人,伤者伤势严重,其没有驾驶证,保险公司不赔,如果人死亡,可能会判五年,要用贾某1的驾驶证换其五年刑期,希望贾某1家帮忙。贾某2拒绝任赠福的要求。

5、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5日10时许,黄某4之母邱某1行走至横路街路口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邱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邱某1于2017年11月16日5时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邱某1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故前瞬时速度为67KM/H;事故发生时,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前部左侧与行人相接触。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任赠福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对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依法进行了认定,认为任赠福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未让行人通过,且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全面方面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1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10、本院(2016)鄂0116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以被告人任赠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1、被告人任赠福2017年11月15日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15日10时许,任赠福雇请的司机贾某1驾驶豫N×××××号重型半挂车,后挂豫N×××××号挂车载任赠福,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黄土公路横路街处时,遇一行人由东向西方向横过公路,贾某1所驾车将行人撞倒。任赠福、贾某1下车见伤者头部受伤,伤势严重,任赠福打电话报警并打120救护车救人。不久,交警赶至现场,将伤者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治疗,任赠福乘坐救护车至医院,贾某1被交警带走。

2017年11月16日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15日10时许,任赠福驾驶豫N×××××号重型半挂车,后挂豫N×××××号挂车载其雇请的司机贾某1,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黄土公路长岭街横路街路口处时,见一老婆婆由东向西方行走,任赠福踩刹车制动并向左打方向盘避让,但其所驾车仍将行人撞倒。任赠福让贾某1坐到驾驶人位置,任赠福从副驾驶室下车见行人受伤,打电话报警并打120救护车。不久,交警赶至现场,用警车将伤者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抢救,任赠福乘坐救护车至医院,贾某1被交警带走,后伤者被转至协和医院治疗。任赠福因无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拒赔而让贾某1对公安民警谎称是贾某1驾车将行人撞伤。

本院认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邱某1,1952年11月30日出生,武汉市黄陂区人,农业家庭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生活长期依靠邱某1照料,享有低保。邱某1之母刘某有邱某2、邱某3、邱某4及邱某1四名子女。邱某1受伤后于当日在黄陂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399元,次日转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9,292.90元,其死亡后产生转运尸体等费用2,600元。被告人任赠福于事故发生当日给付邱某1近亲属人民币8,000元,给付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经依法核算,被害人邱某1的丧葬费为25,707.50元(51,415元÷2)、死亡赔偿金为190,875元(12,725元/年×15年)、被扶养人黄某1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6,486.50元(10,938元/年×17年÷4人),被扶养人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672.50元(10,938元/年×5年÷4人),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酌定为1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99,033.40元。

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人任赠福,被告人任赠福将上述车辆挂靠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经营。2017年7月3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为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并投不计免赔率险。同年7月18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为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000元,并投不计免赔率险。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病历、医疗费收费票据、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保险单、残疾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赠福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任赠福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被害人邱某1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其赔偿范围和数额为本院审理查明的范围和数额。被告人任赠福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依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赠福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保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该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刘某、黄某2、黄某3、黄某4赔偿被害人邱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19,691.90元。因被告人任赠福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对其承保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免除。

扣除保险公司上述赔偿部分以及被告人任赠福已赔偿的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邱某1下余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69,341.50元(299,033.40元-119,691.90元-10,000元)。因被告人任赠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人任赠福依法应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人民币169,341.50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被告人任赠福将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事故属于上述机动车一方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被告人任赠福依法应承担人民币169,341.50元的赔偿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被告人任赠福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由被告人任赠福承担”的代理意见,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应得到支持;非医保用药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不足;丧葬费请求过高”的辩论意见,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向本院提交了被扶养人黄某1、刘某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据,且被害人邱某1生前实际扶养上述被扶养人,故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此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属于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

限额内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告人任赠福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述代理意见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上述辩论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赠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刘某、黄某2、黄某3、黄某4赔偿被害人邱翠珍经济损失人民币119,691.90元。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人任赠福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刘某、黄某2、黄某3、黄某4赔偿被害人邱翠珍经济损失人民币169,341.5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对此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建平

人民陪审员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许庆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梅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