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了(2000)沪一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宝林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郑宝林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1日作出(2000)沪高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以(2003)沪高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宝林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之后,罪犯郑宝林曾于2005年7月22日被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曾于2007年9月21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曾于2010年6月22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曾于2012年8月22日被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曾于2014年12月24日被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至2018年6月20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8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提请对罪犯郑宝林予以减刑的有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警官张岳伟、方云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姚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宝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庭审中执行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罪犯郑宝林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服法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书面证据,上述证据当庭经检察机关质证。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出示的罪犯郑宝林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的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郑宝林减刑建议,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宝林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