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伟清,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枞,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敏,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伟清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6)粤2072刑初166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魏伟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魏伟清退赔被害人袁某78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魏伟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刑初16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绍庄
审判员林慧娴
审判员梁凌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