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某某因邢台市桥西区西北留村煤改气工程方拖欠其工资多次索要未果,于2017年7月9日16时许,拨打火警报警电话称,准备在邢台市桥西区西北留村卫东街打开天然气调压箱用打火机点燃天然气。随后派出所民警、巡特警及消防、村安保人员相继赶到,期间,尚某某多次从摩托车上取油往天然气调压箱处涂抹并手持打火机,情绪十分激动,在与尚某某对峙将近四十分钟后,民警趁其喝水放松警惕之际从背后将其控制住。
另查明,被告人尚某某系残疾人,为肆级肢体残疾。其母亲许书云系残疾人,为贰级精神残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李村派出所情况说明、抓获证明、邢台市桥西区西北留村民委员会证明信、西北留村委会情况说明、利民街消防中队、邢台市公安特警支队四大队情况说明、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证明、邢台燃气集团情况说明、证人张某1、张某2、王某、任某1、任某2的证言、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邢台县晏家屯镇东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残疾人证等证据,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