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靳绪彬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晁利民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管永杰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
四、被告人李莲峰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