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任海伙同唐某1、廖某(均已判刑),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横林镇、雪堰镇等地,采用断线钳剪线等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作案11起,窃得总价值人民币26211元的电缆线。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任海伙同唐某1、廖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遥观村委下岸村配变处,窃得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1根,价值人民币2162元。
2.2014年11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任海伙同唐某1、廖某,先后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谈家头村委吴家头配变处、谈家头南配变处,窃得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2根,价值人民币2162元、2713元。
3.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赵任海伙同唐某1、廖某,先后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委孟桥头配变处、宣南村配变处,窃得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2根,价值人民币2919元、2838元。
4.2014年11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任海伙同唐某1、廖某,先后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管城村委船舫头配变处、民丰村委下元头配变处,窃得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2根,价值人民币2897元、2405元。
5.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任海伙同唐某1、廖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南方村委夏家头河东配变处、镇西村委慈渎桥东南侧桥下配变处,窃得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2根,价值人民币1570元、2162元。
6.2014年12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任海伙同唐某1、廖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王允村委塘岸头配变处、洛阳镇友谊村委上家桥戴洛路边配变处,窃得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2根,价值人民币2162元、22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任海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1、廖某、张某、贺某、唐某2、曹某、吴某等人的证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本院(2015)武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