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查明:被告人赵育攀于2015年12月9日,在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一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杰于2015年12月23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星光天地大厦一足浴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投资人林刚毅、黄某、刘某1、张某1、陈某2、胡某、邵某、张某2、邓某、梁某、张某3、汪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王某、穆某、徐某的证言,投资人张某1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赵育攀、徐杰的供述与辩解,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包公电检记【2015】024号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众华会皖审字[2016]第228号专项审计报告,银行卡交易流水单,“星烁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冻结(查封)财产材料,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759号(唐隽)、(2015)包民一初字第04757号(胡英)、(2015)包民一初字第04758号(顾某)民事调解书,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58号(潘莹)、(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59号(刘小勇)、(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60号(罗某)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赵育攀、徐杰归案经过证明材料等、户籍信息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育攀、徐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星光资本”平台吸收公众存款248476685.13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育攀为星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吸收的资金具有占有和支配权,被告人徐杰为星烁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具体负责吸收存款及办理对外借款,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两人实施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前被告人徐杰协助追还部分投资款,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赵育攀主动退缴个人房产,用于弥补投资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造成实际损失的投资人数仅占总投资人数的约三分之一,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金额平均亦仅占其投资金额的约三分之一,造成损失投资人数及损失额所占比例均相对较小,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但本案两被告人实际造成573名投资人损失58568334.58元(占吸收存款总金额的约四分之一),造成损失金额较大,主动追还金额或退缴财产价值,占实际损失额比例较小,对两被告人量刑时亦应予以综合考虑。综合本案被告人赵育攀、徐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育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徐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赵育攀、徐杰共同退赔五百七十三名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五千八百五十六万八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角八分(详见附表)。冻结在案的人民币九万零七百三十八元零五分,依法发还各投资人;扣押在案的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在案的被告人赵育攀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商3―319至338房产二十套,经依法处理后所得款项,均发还各投资人。
原审被告人赵育攀上诉认为:1、原判对本案犯罪金额、造成损失的金额及人数均认定有误;2、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同意其上诉理由,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金额和人数有误,虚拟投资金额及亲友投资金额均应当从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原审被告人徐杰上诉认为:1、本案系单位犯罪;2、原判认定的犯罪金额中有部分系虚拟投资,应当予以扣除;3、在共同犯罪中,其系从犯,并具有积极退赃等表现,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侦查、起诉及一审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烁公司)注册成立,上诉人赵育攀、徐杰为公司股东,并由赵育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徐杰担任公司监事(后被赵育攀任命为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住所地为上诉人赵育攀于2013年12月1日承租的,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景城花园1幢2602室。
星烁公司运营期间,在未取得金融部门融资担保类许可情况下,在互联网注册建立“星光资本”网贷平台(××),宣传担保公司“实力雄厚”,投资有保障,到期还本付息,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人赵育攀任命上诉人徐杰为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及网贷平台的运营管理。
经审计,至案发“星光资本”网贷平台共非法吸收1853名投资人投资资金238376685.13元,造成572名投资人经济损失48468334.58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5日在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查封,皖A×××××号登记车主为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YV1DZ90H2E2512771);2016年5月19日依法冻结了上诉人赵育攀名下卡号为41×××18的招商银行账户,冻结时存款余额为0元;2017年3月22日依法冻结了上诉人徐杰名下卡号为62×××88的招商银行账户,冻结时存款余额为90190.76元;2017年3月23日依法冻结了上诉人徐杰名下卡号为62×××1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时存款余额为3.81元;2017年3月28日依法冻结了上诉人徐杰名下卡号为62×××73的中国工商账户,冻结时存款余额为54.97元;2017年3月28日依法冻结了上诉人徐杰名下卡号为62×××7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时存款余额为488.51元。
再查明:上诉人赵育攀于2015年12月9日,在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一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诉人徐杰于2015年12月23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星光天地大厦一足浴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