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6 0:00:00

朱学金伪造货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学金,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2007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学金犯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学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朱学金在贵州省清镇市人站街镇毛家寨村竹停组自己家中,利用雕刻机、电脑、印章、牙刷等工具伪造货币。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朱学金伪造的货币被绥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搜查,被告人朱学金伪造的0.5元人民币面额有750张、5元人民币面额有103张、10元人民币面额有21张、20元人民币面额有723张、50元人民币面额有70张、100元人民币面额有50张。经中国人民银行绥阳县支行鉴定,被告人朱学金伪造的货币均为假人民币,面额共计为24060元。被告人朱学金伪造货币总面额240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学金辩称:我不构成伪造货币罪,但对自己购买了24060元的假币认罪伏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朱学金在其家中被绥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在被告人朱学金家中查获其持有人民币假币如下:0.5元面额750张、5元面额103张、10元面额21张、20元面额723张、50元面额70张、100元面额50张,以上假币面额共计240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朱学金的供述:2016年底,我到火车站附近碰到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他问我是否需要东西,我问他是什么东西,他就拿了两张5元的假币给我看,看上去很仿真。我就在他那里买了一百多元的假币,假币是多少金额不记得了,大概几百千把块钱。我将这些假币拿到小卖部、五金店去用,发现很好用,我就又去火车站附近找那个男子买假币。第二次购买的有20元面额、50元面额、100元面额的,但这次买的不是成某,20元面额是一张纸上有两张20元面额的假币,50元面额的是一张纸上有4张50元面额的假币,100元面额的是一张纸上有3张面额100元的假币,需要自己拿回家裁剪,这次购买花了大概1750元。我回家清点后,假币大概8000多元。后来我也去火车站找过那个男子购买假币,但是找不到了。从我家中搜查出来的24000多元的假币我承认,但我在火车站买的只有8000多元的假币,还有16000多元的假币我也不知道怎么来的。从我家搜出来的雕刻章是美术用品,是凭我自己的想象刻的。刻这些章的时候我是用的红色油印,我爱好这个东西,我想学这门技术,学好以后可以自力更生,可以靠这个技术到雕刻厂打工,我刻的图案不是人民币的图案。我家中搜出来的快递单是我网上购买日用品的快递单,与本案无关。从我家中查获的手机是我用于日常接打电话,刻印章的原料是用于练习刻印章,激光雕刻机就是用于刻章使用的,电脑用于平时查资料,看看电影等。我购买的假币都是自己使用,没有卖过,雕刻的印章也没有卖过。我住的地方2017年3月20日内开通了一个宽带,是我一个人使用,没有其他人用。我现在没有QQ号,五年前有一个是245613380,137XXXX4997这张电话卡是我在2017年1月份左右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办理以后就是我在使用,但是用了十多天就弄丢了,过了一个多月又找到了,找到后我又开始使用这张卡,我没有用这张卡登录过微信、QQ,我的电话卡丢过,不知道是不是其他人登录。公安机关在我住处查获的127个数字印章都是我在网上买的,上面有1、2等数字字样,表面是海绵的,这些印章我是准备拿到市场上去卖的,网上买要便宜点,卖出去可以赚差价。在住处查获的79个印花印章都是我的,其中只有1个是我自己刻的,其他的都是我在贵阳花果园的材料市场的地摊上买的,印章上有花花草草和人头像,买来只是为了学个手艺,模仿人家雕刻,其他没什么用途。查获的2块印花模板不是我的,这不叫印花模板,这就是布,上面印的有花花草草和头像,是我在贵阳花果园材料市场的地摊上买的,买这个没什么用,当时觉得好奇就买了。查获的8把雕刻工具,这些东西时间太长了,我记不到了。查获的9根印章原料是我的,是在贵阳花果园材料市场的地摊上买的,上面有20字样,每个印章的大小不一,20字样也大小不一,这些印章我也没有什么用途,我想用来学手艺。如果有人要,我也可以转手卖。在我住处查获的750张0.5元面额的假币是我的,是我在贵阳火车站大门口旁的厕所一40岁左右的男子处购买的,这些假币有一小部分是成某,大部分是一张纸上有多张假币,要用的时候需要自己裁剪的,这些是我买来用的。查获的103张5元面额的假币是我的,也是我在贵阳火车站大门卫生的厕所同一男子处购买的,这些假币是我买来用的。查获的21张10元面额的假币、723张20元面额的假币、70张50元面额的假币、51张100元面额的假币都是我的,都是我在贵阳火车站大门口旁的厕所同一男子处购买的,这些假币是我买来用的。查获的1台雕刻机是我的,但在哪里买的我记不到了,外壳是蓝色的,我准备用来学门手艺。查获的电脑是我在使用,一直放在我家的杂物房的,是什么时候买的我记不清了,我主要用这台电脑看电影、听歌。查获的1箱废旧材料是卖假币的那个男子在卖假币给我的时候,一并放在假币里面的。在我住处查获的72张快递单是我的,有些是我在网上买东西的时候留的,还有一些时间长了记不到了。我没有使用过QQ,也不清楚做旧是什么意思。公安机关在我手机里提取的视频不是我录的,视频里的窗帘和物品都不是我家里的,只有地板有点像,但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且这些视频又不能证明什么。这些视频是做什么的我都不知道,我只是看到好玩才保存在手机里面的,视频里面的钱是真的假的我也不知道,我不会录视频。

2、证人马某的证言:我购买和贩卖假币所使用的QQ号是32XXX07,昵称叫“海纳百川”,我的手机号码有两个:130XXXX6016、13120763086,130开头的这个电话是用于购买和贩卖假币的,131是我日常用的电话。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30XXXX6016,我都是通过QQ、微信和购买的人进行联系,然后通过QQ、微信、支付宝进行付款,再通过百世汇通进行发货。我和昵称叫“印界”(朱学金)的联系过,他是卖做假币印章的,我是在一个QQ群里看见他的信息主动加的他。我没有在他那里买过印章,但我介绍其他人在他那里买过印章,我还让他给我发过两次货,一次是发往内蒙古,一次发往福建福州,都是发的成某50元面额的。我现在记不清具体发给谁了,因为我只是在中间周转一下,购买人把信息发给我,我直接就转发给“印界”让他发货了。“印界”卖的都是成某,他卖50元面额的假币给我是七八元一张,我卖出去就是卖十元钱一张,每张我可以赚二三元钱,我记得我让“印界”发过两次货,通过QQ转账给他三四百元。“印界”没有在我这里购买过假币,他主要是卖印章和对假币进行加工后卖成某,他在群里发布一些人民币上图案的图片和小视频,群里的人看到后需要就会主动加他。

3、证人李某(朱学金母亲)的证言:2017年3月30日,绥阳县公安局的几个同志到我家后把我儿子朱学金抓了起来,在我家搜查的全过程我和朱学金都在场。公安局搜查到大量假币和生产假币的工具,都是我儿子朱学金的。朱学金前年坐牢回家便去北京打工,打工没有挣到钱,去年从北京回来耍了两个月,加之又得了皮肤癌,在十月份的时候开始在家生产假币。朱学金刚刚在家开始生产假币时,我就进行了劝阻,儿子说要通过做假币生意来找钱医病。朱学金在我家一楼左边的一间屋子里安装有一台电脑和一台刻章机,二楼右边的一间屋里有许多印章和药水,还有一些工具我也说不清楚。平时看到朱学金就在这两间屋里生产假币,具体制造过程我没有参与过,程序我说不清楚。我看到有大量假币时我质问过朱学金,他说是别人拿来剪裁的。他做好的假币都是寄出去的,但是寄给谁、寄到哪里我不知道。在我家搜出来的印章分别刻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等及人民币的图案,是我儿子朱学金自己刻的,我问他拿来做什么,他说是拿来画画用的。他用的电脑是年前我姑娘朱某2送的,刻章机是今年春节过后买的,他说买成1000多元。今天公安机关在我家搜出来的假币分别有100元票面、50元票面、20元票面、10元票面、5元票面、5角票面,具体哪种假币有多少我记不得了。

4、证人朱某1的证言,陈述了朱学金是他的哥哥,朱学金的电脑是姐姐朱某2送给朱学金的,印章是他在两个月前回家的时候在他家二楼的一个房间看见过,具体是怎么来的他不清楚,他问过朱学金拿电脑来做什么,朱学金说是拿来上网的,但是后来他看见朱学金把电脑放在他家一楼的一间房间里,电脑旁边有一个用布盖起来的东西,他不知道那是什么东西。他问过朱学金拿印章来干什么,朱学金说是拿来画画的。朱学金使用过QQ号和微信,他的QQ和微信联系人都有朱学金的号码,朱学金的QQ号码是33XXX64,QQ昵称是“印界”,245613380的QQ昵称是“CN”,微信号是XXX,微信昵称是“印”,他备注的是“龙哥”。朱学金的微信号是怎么来的他不清楚,但QQ号码是他用自己的身份证给朱学金申请的,他记得一共帮朱学金申请过两个QQ号码,都是用他的身份证号码申请的。他记得2015年的时候,当时朱学金刑满释放出来没多久,朱学金叫他帮忙申请QQ号码,因为朱学金没有办理身份证,所以他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帮朱学金申请了QQ号,申请完第一个后,朱学金说把密码忘了,喊他再给朱学金申请一个。他手机上存的朱学金的手机号码有两个,一个是131XXXX6400,另一个是151XXXX1197。他没有在家里见过朱学金雕刻印章,只看见朱学金有印章材料,也不知道平时朱学金平时在家做些什么。他只使用过一个QQ号码就是345790085,他只有一个支付宝账号,号码是345XXX@qq.com。朱学金有几张银行卡他不知道。

5、证人朱某2(朱学金姐姐)的证言:我和朱学金是兄妹关系,2016年底,我把我用过的一台台式电脑送给朱学金,电脑是黑色的,什么牌子记不清楚了。我送给他后,没有过问他电脑的用途,也不知道他用电脑做了些什么事。朱学金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当天我母亲打电话告诉我朱学金做假钱的事情。平时朱学金在用QQ和微信,他的QQ号是26XXX14,昵称叫“印界”,微信号XXX,昵称“印”。

6、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30日13时许,绥阳县公安局民警对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毛家寨村竹停组朱学金家住房进行搜查,经搜查,民警在朱学金家住房一楼一房间内搜查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1台、科霸牌KB-K3020型触控高端激光雕刻机1台,在该住房二楼一间房间内搜查到数字印章127枚、印花印章79枚、印花模板2块、5角面额疑似假币54张、5角面额疑似假币半成某116页(每页6张)、5元面额疑似假币33张、5元面额疑似假币半成某35页(每页2张)、20元面额疑似假币307张、20元面额疑似假币半成某208页(每页2张)、50元面额疑似假币2张、50元面额疑似假币半成某17页(每页4张)、100面额疑似假币9张、100元面额疑似假币半成某14页(每页3张)、刻刀8把、印章原料9根、疑似做旧材料等物品,民警立即对搜查到的物品进行扣押。

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绥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30日将位于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毛家寨村竹停组朱学金住房内搜查的物品数字印章127个,印花章79个,印花模板2块,雕刻工具8把,印章原料9根,科霸牌KB-K3020型触控高端激光雕刻机1台,SOPDA索普达牌黑色电脑主机1台,MICROSTAR牌黑色电脑显示器1台,做旧粉、发蜡、胶水等做旧材料1箱,魅族白色智能手机1部,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XXX87)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XXX73),顺丰、申某、圆通等快递单据72张,100元面额疑似假币9张,20元面额疑似假币半成某208页(每页2张),50元面额疑似假币半成某17页(每页4张),10元面额疑似假币21张,5角面额疑似假币半成某116页(每页6张),5角面额疑似假币54张,20元面额疑似假币307张,5元面额疑似假币33张,50元面额疑似假币2张,5元面额疑似假币半成某35页(每页2张),100元面额疑似假币半成某14页(每页3张)依法予以扣押。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该案现场位于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毛家寨村竹停组朱学金家住房内,经勘验,由防盗门铁门进入住房内,进入住房是走廊,在一楼走廊的东面是楼梯间;一楼走廊的北面由西向东分别是卧室、堂屋、客厅。由一楼走廊向北进入客厅,在客厅东口面是杂物房,北面是杂物房。由客厅向东进入东侧杂物房,杂物房内地面上距西墙145cm、距北墙112cm处有一塑料灰浆捅、桶内有一塑料袋,在塑料袋袋中发现有假币、假币废纸和快递单(照相固定)。由杂物房向南进入机房,在机房内靠东墙放置一台印章雕刻机(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南靠南墙有一台抽油烟机、在抽油烟机与南墙之间的地面上发现有一对印章板,经勘查发现有五个印章板雕刻有数字和字样(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靠西墙地面上堆放有塑料泡沫板,在塑料泡沫板上放置一本激光雕刻机说明书(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在靠北墙放置一台电脑桌、电脑桌上放置一台电脑(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由杂物房向东进入猪圈和狗圈,在猪圈内距西墙45cm、距北侧猪圈墙145cm处发现一部手机(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由一楼客厅向北进入杂物房、在杂物房内距东墙185cm、距北墙101cm处发现一个铁质简易火炉,在火炉内发现有塑料袋,其中发现有假币、假币废纸(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由一楼走廊向东进入二楼走廊,在二楼走廊北面东侧是朱某1家客厅;西侧是朱学金家客厅。由二楼走廊向北进入朱学金家客厅,在客厅西面南侧是工作室,北侧是朱学金卧室;客厅北侧是厨房。由客厅向西进入工作室,在工作室内东墙放置一张木质桌子,桌子上放置假币、颜料、快递单、印章等物品,桌子下地面上发现散落的杂物,在杂物堆中发现有两块钱币印花版(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靠南墙放置存放衣服的塑料箱和小圆桌,在小圆桌上放置有印章和雕刻刀具(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靠西墙由南向北分别放置有杂物、木箱、纸箱,靠北墙放置纸箱、颜料等物品(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经现场勘查发现二楼工作室有印章206枚,制印章原材料9根(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二楼工作室有假币100元面额的成某9张、半成某3X14张,50元面额的成某2张、半成某4X17张,20元面额的成某307张、半成某2X208张,10元面额的成某23张,5元面额的成某33张、半成某2X35张,5角的成某54张、半成某6X116张(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二楼工作室有假币制旧材料1箱和一台切割印章机(照相固定、经侦大队实物提取)。

9、辨认笔录及照片(附辨认视频光盘1份),证实办案民警在朱学金的住所(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毛家寨村竹停组)查获并扣押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物品,现为了查明该批被扣物品的名称、用途,因扣押物品种类多、数量大,侦查人员将扣押的大量涉案物品中抽取了具有代表性的16种物品,分别编号1-16号,向辨认人朱学金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杨某的见证下让朱学金进行辨认。辨认人朱学金对侦查人员出示的辨认物品进行逐个辨认,辨认出1号、2号、3号、4号、5号、13号、15号、16号物品系朱学金本人所有,是其用于画画、玩的,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4号物品不是朱学金所有。

10、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假币鉴定资格的说明及执法证、更正说明,证实经中国人民银行绥阳县支行鉴定,在犯罪嫌疑人朱学金处查获的面额50元的70张、面额100元的50张、面额20元的723张、面额5元的103张、面额10元的21张、面额0.5元的750张人民币均为假币,面额共计24060元;查获的冠字号为PU57465381的一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为真币。

11、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筑刑二终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朱学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5年8月11日执行期满释放,是累犯。

1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30日,根据线索和侦查情况,绥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毛家寨村竹停组朱学金家中将被告人朱学金抓获归案。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学金生于1988年2月25日,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并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朱学金均不持异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所查明的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上列证据的证明力及所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还出示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贵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单号统计(绥阳县公安局)》,被告人朱学金持有的魅族手机中存储的假币照片及制作假币的视频,绥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对朱学金手机里提取制作假币的视频补查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等证据,与前述证据等一起,指控被告人朱学金有伪造货币的事实。经查,《运单号统计(绥阳县公安局)》证明了被告人朱学金使用(留存)手机号码137XXXX4997通过顺丰快递向成都、陕西省宝鸡市、北京市等地邮寄包裹的事实,手机中的视频内容是教授制作假币的部分过程,《情况说明》陈述了制作假币的视频中的声纹鉴定暂无法得到结论,该三份证据与手机中的假币照片及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朱学金有伪造货币的事实,故对其证明力及其指控被告人朱学金伪造货币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被告人朱学金犯伪造货币罪的指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学金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面额共计24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持有货币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朱学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对自己持有假币的事实供认不讳,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伏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上述情节予以量刑。关于被告人朱学金主张自己不构成伪造货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学金犯持有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其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远涛

人民陪审员王宗强

人民陪审员周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项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