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法院查明,该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040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宝红向淮安市正方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给付5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4400元。因张宝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正方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开发区法院查封了严国军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屋三套及相应的过渡补偿费。此三套房的安置协议严国军于2010年9月5日与原淮安市清浦区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此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一栏中注明被拆迁人为严国军;安置房产权人一栏中为严国军。
异议人陈梅英提出异议称,异议人系严国军的母亲,严国军与被执行人张宝红系夫妻关系(已经于2016年5月9日解除婚姻关系),城南乡关城村1组房产系严忠诚和陈梅英所有,严忠诚与陈梅英系夫妻关系,严忠诚2010年年初去世,由于陈梅英年岁已高不方便出行,且不识字,便让儿子严国军代签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中的房产和安置补偿费的权属均是异议人陈梅英所有。因此,请求对拆迁协议中的财产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陈梅英提出异议时提供了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关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城南乡关城村1组房产系严忠诚和陈梅英所有,严忠诚和陈梅英系夫妻关系。严忠诚2010年年初去世,其配偶陈梅英尚在,2010年城南乡关城村1组拆迁,在拆迁协议签订时,由于陈梅英年岁已高不方便出行,且不识字,便让其三儿子严国军代签拆迁协议。其拆迁房屋不归严国军个人所有”。
该院另查明,张宝红因犯诈骗罪,开发区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淮开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宝红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6年1月25日止。张宝红与严国军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5月离婚。